哪些情況可拒交物業費
03-12
哪些情況可拒交物業費
案情回顧:
原告起訴稱:被告為某某小區業主,原告稱被告連續兩年未繳物業管理費,向法院起訴。
被告辯稱原告未盡到管理職責,服務內容存在瑕疵,對外來人員不作了解也不作登記而容留;綠化用地擅自改造停車位並允許小區外來人員亂停車,疏於對排水管道的清理,造成大雨時排水不暢,雨水直接倒灌進業主的房間及公共屋頂漏水,造成業主的地板浸泡和牆壁傢具等損失;門衛值班,經常離崗等,並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擅自將小區內約300多平方米的公共綠地轉讓給他人,嚴重侵犯了被告和其他業主的利益。
本案爭議焦點:原告在服務內容上存在瑕疵,可否做為被告不繳納物業費的理由。
昕解說:
作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公司,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及有關規定履行自己的物業管理義務,為業主提供符合約定標準以及行為標準的服務。作為業主,應當協助物業公司進行管理,交納物業服務費,共同建設和諧的小區環境和氛圍。
原告已經向被告提供了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被告享受了物業服務,理應交納物業費。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物業管理關係。相關證據證明原告在物業管理服務中存在瑕疵,沒有完全達到其向被告收取的物業費所對應的物業服務標準,可適當予以減收,但未達到免收的程度。
存在以下情況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由開發商繳納;
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業主可拒交,但要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3、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有證據予以證明;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
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的;
6、對公共分攤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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