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濤刑法案例匯總(六)
101
案例:郎永淳醉駕被判三個月的反思:郎叫了代駕,而代駕正好是一個比較專業的團伙。他們的手段是代駕時開到你家附近就找種種借口強行下車離開,把你連人帶車扔在馬路上,以此坐地起價要求你加錢,否則你就別想回家,那一般人會怎麼處理呢?肯定是覺得沒剩幾步路了,不吃這套,不接受這種勒索,自己堅持一下開車回家。可就在這個時候,警察突然出現了,然後把當事人抓了起來,一查是醉駕。對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提示:請仔細思考後在看解析~)
解析:一分為二,郎在違法層面具有違法性,但危險駕駛罪是具體危險犯,如果距離很短且行人車輛很少,便沒有產生具體危險。在責任層面,可能的免責事由是期待可能性,但法律還是能期待其不要醉駕,故無法免責,但可以減輕。代駕的勒索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沒有達到使人產生恐懼心理的程度。
102、
案例:小偷在便利店行竊時,劫匪持槍進來搶劫便利店,小偷打倒劫匪,奪下槍給店主,然後逃跑。對小偷如何處理?
解析:不考慮數額,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是將財物置於自己實力控制範圍內。在超市裡,如果將一盒牙膏揣進兜里,未出超市也是既遂。將小食品裝進包里,平穩佔有例如拉上包的拉鏈,離開貨架,即使未出超市,也是既遂。但本案中,小偷正在往包里裝時,劫匪闖進來,被迫停止,只能是未遂。小偷後構成正當防衛。
103、
案例:(日本真實案例):甲在家中潑灑許多汽油,欲自焚,但又想在自殺前吸最後一根煙,便拿出一根煙,點燃打火機,未料由於屋內汽油濃度太高,已經氣化,由於點燃打火機,導致瞬間起火,釀成重大火災,鄰居被燒死,房屋被燒毀,甲沒死。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涉及考點是結果的提前發生,關鍵點是放火行為是否著手。由於自焚會燒到鄰居房屋,故屬於放火罪。著手的標準是對法益產生緊迫危險。如果不用汽油,要燒房屋,點燃時就是著手。但借用汽油燒房屋時,潑灑滿汽油時就是著手,而不是點燃時,因為已經造成緊迫危險(能夠達到氣化程度)。由於已經著手,故構成放火罪既遂。由於潑灑滿汽油就已經進入實行階段,故此後點燃打火機的舉動就不重要了。若認為潑灑滿汽油時尚未著手,則構成放火罪犯罪預備和失火罪,由於是兩個行為,應並罰。但這種觀點將著手認定太晚,並不妥當。
104、
案例:【男子服安眠藥開瓦斯自殺未遂 醒來點煙冷靜引發爆炸】日媒消息,日本岩手縣盛岡市一32歲男子在自己住所內放滿瓦斯氣體,又服下安眠藥想要自殺。卻沒想到自殺失敗,醒來後發現自己居然還活著,於是點了根煙…結果因房間內充滿瓦斯,引發爆炸,男子命大沒死。3月7日,他因引發爆炸導致鄰居受傷被捕。類似這種案件曾是日本最高裁判所的有名判例。涉及到什麼知識點,如何處理?
解析:男子對爆炸結果不是間接故意,而是疏忽大意過失,構成過失爆炸罪,第115條第2款。有同學可能不太熟悉這個罪名。
105、
案例:嫖娼案(真實案例,省略山名):某山中寺廟僧人甲下山找到賣淫女乙,談好價格,發生一次性行為,付嫖資五百元,甲付了錢,帶乙上山,在自己房間發生性行為。結束後,天色已晚,乙不敢下山,便和甲繼續赤身裸體睡在一個被窩裡。甲後半夜醒來,摟抱乙,便又想與乙再次發生性行為。乙問:你還行嗎?甲答,我整天練功,沒問題。乙說那再給五百元。甲不同意,強行發生性行為。甲是否構成犯罪?如強制猥褻罪、強姦罪?
解析:有人認為,乙女願意躺在一起表明被害人自陷風險或被害人承諾。然而,願意躺在一起只表明對猥褻有承諾,甲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但不表明對發生性行為有承諾,因此甲構成強姦罪。
106、
案例:台灣真實案件(推拿案):按摩店甲男為老顧客乙女進行背部推拿,悄悄將液體春藥塗抹乙的下體,然後將自己的生殖器插入乙下體,乙發覺異常後詢問怎麼回事?甲欺騙乙:是用一種理療器械進行放鬆理療,並詢問乙是否感覺好一些?乙回答是,未予阻止。甲是否構成犯罪?乙的認識錯誤類似與網戀女案解析中的哪種認識錯誤?
解析:甲構成強姦罪既遂,欺騙乙使其不知反抗。這種欺騙,類似於冒充丈夫的欺騙型強姦。共同特徵是,使婦女對是否自願的基礎事實產生了認識錯誤,由此導致婦女不知反抗,婦女的這種承諾無效。
107、
案例:(痴情網戀女)甲男與乙女網戀,二人沒有見過面,也沒有看到過對方的照片。某日,甲以丙的身份在網上與乙聊天,聲稱:如果不答應與自己發生性行為,就殺了甲。乙信以為真,感到害怕便答應。第二天,甲以丙的身份與乙見面,在賓館房間發生了性行為。對甲如何處理?是否構成強姦罪? ????
解析:甲在網上脅迫乙,不會對乙的性自主權產生緊迫危險,屬於強姦預備行為,到了現場如果繼續脅迫:你若不答應,我就對你的親友施加惡害,由此讓乙產生恐懼心理,乙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發生性關係,則構成強姦既遂。應注意的是,脅迫的內容可以是虛假的,不要求真實實現。此時乙產生了認識錯誤,但注意與兩種錯誤的區別。第一,欺騙型權色交易不同,例如,甲欺騙乙女,若上床就判你丈夫無罪,甲不構成強姦,因為乙對發生性行為是真實意思表示,是自願的,只是背後動機沒實現,屬於動機錯誤。第二,騙奸,例如,甲冒充乙的丈夫與乙發生性行為,甲構成強姦,乙對對象產生認識錯誤,由此導致乙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不是自願的,導致乙不知反抗。前述網戀女案,如果丁冒充乙的網戀男友甲,與乙發生性行為,則丁構成強姦。總結這幾種情形,注意不要混淆。
108、
案例:你若是律師,以何理由為後面車輛司機做無罪辯護?
如果沒有這次意外,楊某一家四口應該早已回到老家,滿載著的一車年貨,也應該已經送到了家中老人手中。楊某開車回老家途中,車子在高速公路快車道上爆了胎,楊某和同行的老鄉直接下車換胎,短短几秒之後,後方開來的一輛車直接撞了上來。解析:傳統的辯護:客觀上後車司機的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主觀上後車司機沒有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但這種辯護設立防線太晚。實際上,客觀上後車司機沒有製造法律不允許的危險,因為基於信賴原則,能夠相信晚上9點高速路的快車道不會有人換輪胎。危險是被害人自己導致的,被害人自陷風險。
109、
案例:杭州保姆放火案中,物業消防設施有問題,這個因果關係怎麼判斷?判決書分析得如何?
解析:保姆放火,物業救助不力。不能將物業救助不力,視為介入因素,因為介入因素是指增加危險的危害行為。因此不需要根據介入因素三標準分析。直接判斷,火災這個結果,是不是保姆創設的危險的現實化結果。是,所以保姆活在有因果關係。然後單獨判斷物業。物業救助不力,本質上是不作為。這種不作為與結果有沒有因果關係,需要判斷如果作為了,結果有沒有避免發生的可能性。換言之,如果物業救助行為符合規定,死亡結果能否避免發生?如果能,那麼死亡結果與物業救助不力有因果關係。判決書沒有說明這關鍵一點,故無法下最終結論。
110、
案例:【山東一公司高管年會上抱摔演藝人員 已被停職】針對網傳「公司高管年會上抱摔演員」視頻,涉事公司回應:系2月7日公司年會互動環節發生的的一幕,被摔的「女演員」是男扮女裝的演藝人員宋某,目前身體無大礙;涉事高管為該公司總經理胡某,已向受害者致歉,目前已被停職。想問大家,如果摔成輕傷,這個高管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如何規範分析?
解析:先看違法階層,有無違法阻卻事由,對此要看有無被害人承諾。如果有則無罪,因為輕傷可以承諾放棄。如果沒有,接下來看責任階層,有無故意。應當是間接故意,因為沒有採取避免措施,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111、
案例:某女被醫院誤診,以為死亡,被抬到太平間,實際上只是深度昏迷。張三潛入太平間欲奸屍,在奸屍過程中,致該女蘇醒,張三便送醫搶救過來。事後證明,如果沒有張三的行為,該女就會被當做屍體來處理掉。以前認為是侮辱屍體罪,但是沒有考慮到救人這個環節。全面考慮的話,該如何處理?
解析:先從成立犯罪的角度分析,張三構成侮辱屍體罪既遂,因為活人的身體可以包容評價為屍體。再從排除犯罪的角度分析,張三的行為屬於偶然避險。在客觀上救了人一命,但主觀上沒有意識到。按照結果無價值論,偶然避險構成緊急避險。按照行為無價值論,偶然避險構成犯罪未遂,侮辱屍體罪未遂。
112、
案例:溫州市,毛某應聘到一家公司,公司在一個月後,要求和其簽訂勞動合同,毛某以要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為由,將勞動合同拿回家,偽造簽名,然後遞交給公司。三個月後毛某離職,並將公司告到勞動仲裁委員會,說公司,不跟自己簽訂勞動合同,要求賠償。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是要求公司賠償。本案該如何處理?
解析:這是一個三角詐騙,欺騙人是毛某,受騙人是勞動仲裁委員會,受害人是公司。仲裁委員會有處分的權利與地位。
113、
案例:甲是一名法官,在審理一起債務糾紛,知道債務人乙想要賣掉房子,用來償還債務。某日,甲的朋友丙問甲,你是否知道哪有好房源,我想買房子,如果介紹了好房源,我會感謝你。甲便將乙的情況告訴了丙。後來乙丙達成交易。丙送甲五萬元。甲是否構成受賄罪?
解析:甲不構成受賄罪,受賄罪要求的利用職務便利需要實質理解。法官不得泄露已知的案情信息。這是一條義務規範,規範保護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審理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甲所泄露的信息只是為了促成民事交易,不影響司法公正審理,也不損害其他人利益。如果泄露信息用於廣告或者拍賣,則構成受賄罪。
114、案例:2017年1月13日,在大連泉水龍畔橋附近發生一起事故,一輛奧迪轎車與一輛尼桑轎車發生剮蹭。尼桑司機被奧迪司機當街捅了多刀,送醫搶救失血過多不幸身亡。法官認為兇手雖然留在現場等待處理,但隱瞞用了刀做兇器,故不屬於如實供述,因此不成立自首。大家怎麼看?
解析:如實供述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這裡的主要犯罪事實,指影響定罪,或者影響重大的量刑,例如持槍搶劫,隱瞞持槍情節。在這起故意殺人案中,持刀這個情節,雖然會影響量刑,但不屬於重大影響,所以仍屬於如實供述,可以成立自首。
115、案例:史慧芳備受全國關注的「電梯勸煙猝死案」於1月23日在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二審公開宣判。
用刑法的因果關係理論該該如何分析其中的因果關係?
解析:爭吵本身對生命沒有創設危險,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為。第二,爭吵與死亡最多有條件關係,死亡結果不能歸屬於爭吵行為。
116、
案例:醉酒者坐副駕駛,有無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全國首例:酒後坐副駕被判刑,與酒駕司機同罪!』
解析:黃某明知郭某醉酒,將車鑰匙交給郭某駕駛,自己坐在副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教唆犯。如果郭某因醉酒駕車導致他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黃某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至於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則有觀點展示。
117、
案例:【小偷打電話報警求救 我偷東西被困住了】1月20日,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接到一男子報警,他自稱是小偷,溜進一輛忘記鎖門的奧迪車裡行竊,沒想到車門自動反鎖了。萬般無奈下他向110指揮中心報警求助。據該男子講述,什麼東西都沒偷到,卻被困在車內十幾分鐘。這位兄台太逗了,他的盜竊罪能否算自首嗎?
解析:自首的成立與未遂中止是不同概念。自首要求自動投案。自動投案對應的是被動歸案,也即被採取強制措施,這裡的強制措施是指現實的強制措施,而非未來的必然的強制措施。小偷被反鎖,只是失去既遂的機會,並不等於失去自動投案的機會。在警察採取現實的強制措施之前都有自動投案的機會,因此構成自首。
118、
案例:【聽信吸毒能減肥,女子不幸丟掉性命】湖南衡陽,在足浴城工作的女子鄧某娥,陪同事去某出租屋找男子陳某要債,聽陳某蠱惑以為吸毒能減肥,誰知吸了3口她就喊暈,次日被發現死在出租屋內......這個男的能構成什麼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解析:陳某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不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隱瞞真相,欺騙他人,謊稱不是毒品,使他人吸毒。本案中,這個女子意識到是毒品,只是陳某在吸毒的效果上有欺騙,這個女子存在動機錯誤。此外,陳某還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由於這是兩個行為,所以要數罪併罰。
119、
案例:【「加霸王油」的行為如何定性?】2011年12月13日5時許,李培峰經預謀,駕駛牌號豫PC - 5561、掛豫81PC -776的集裝箱卡車,至上海市寶山區寶楊路3076號上海華迪加油站加入323升0號柴油後,為逃避支付油費,乘工作人員不備,高速駕車駛離加油站。請問構成盜竊,詐騙,還是搶劫呢?
加霸王油來了,如何認定?
解析:將油加進自己車的油箱里,就就意味著車主實際控制了油。車主一開始就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話,那麼車主就構成詐騙罪,如果一開始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在加完油之後才有非法佔有目的,那麼視手段的暴力程度,依此構成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
120、案例:2017年1月21日,成都第二繞城高速東段,一輛重型半掛牽引式貨車正往廣漢方向行駛,貨車司機名叫曾興東,有著多年駕齡。
當晚21點15分,第一起事故發生——一輛白色轎車從後方撞上了曾興東駕駛的貨車。事故發生後,白色轎車停在了最左側的小客車道上無法動彈,白色轎車司機很快在車後百米左右擺放了警示標誌。曾興東的貨車在白色轎車右側,幾無損傷,可以移動。「按要求,他應該立即將車靠邊停入應急車道,打開雙閃燈,擺放警示標誌。」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一支隊民警張毅介紹。但曾興東下車查看後,選擇將車熄火後離開現場,任由車子停在客貨車道上,沒有打開雙閃燈,也沒有擺放任何警示標誌。
15分鐘後,第二起事故發生——一輛載有5人的越野車撞上了曾興東停在路中央的貨車,車上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第二天中午,曾興東到警方投案。據他供述,當時棄車離開是因為晚飯是喝了酒,害怕酒駕被查;將貨車熄火是擔心汽油被燒光。這個案件怎麼定?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曾某如果被鑒定醉駕,先構成危險駕駛罪。第一個車禍,是轎車撞曾某車,曾某不用負責。但曾某將車停在路中央,又是夜間,也沒做警示,只要了嚴重危險,並造成實害結果,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第115條第一款。危險駕駛罪與後罪並罰。
來源:柏浪濤的刑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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