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擔保人可以免除法律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近幾年來,民間借貸的發展一直不減熱度,速度驚人。為何民間借貸會如此活躍?有何成因?其中與社會傳統的淵源是分不開的,再有就是資金供求的失衡等。接下來就由催天下小編來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
擔保人免除法律責任的條件
擔保人法律責任的免除
在有效的擔保合同糾紛中,擔保人並不必然要承擔責任。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可以免除:
(1)因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主債務消滅而免除;
(2)因貸款人免除借款人還款義務而免除;
(3)因貸款人放棄擔保權利而免除。這幾種免除既可以是全部免除,也可以是部分免除,如免除罰息。在審判實踐中,除偶有的免除罰息的以外,因貸款人主動放棄權利的原因而免除擔保責任是極為少見的;
(4)因超過擔保期限而免除。擔保合同明確約定有擔保期限的,如權利人未在擔保期限內依法主張權利,擔保人可因超過擔保期限而免除擔保責任;
(5)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免除。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起兩年內,如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事由出現,貸款人不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擔保人因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而免除擔保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主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超期的抗辯權,擔保人仍享有該抗辯權。
由於保證是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又優於人的擔保,按《擔保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證人可免除全部或部分的保證責任:
(1)貸款人許可借款人轉讓債務,沒有取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免除保證的法律責任。
(2)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沒有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證合同沒有規定保證責任的期限,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如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同一借款合同,既設立保證又同時設立物的擔保的,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貸款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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