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分居有什麼法律意義以及如何證明分居(2019修訂)

「分居」這種情形很普遍,在離婚訴訟中證明起來貌似也無須花力氣。但如果遇到無賴了,想證明「分居」這個事實,也許就不是你想的那樣簡單……

當你跟TA已經分居很久,也沒有任何聯繫,感情明明已經破裂。上了法庭,你說跟TA已經分居兩年了。對方在法庭上說:你胡扯!我們上周才見過面。遇到這種無賴了,你說惡不噁心?惱不惱火?

可是,你又沒有任何證據反擊。

TA在胡編亂造,無需成本,不用負責。

從訴訟規則上講,分居是你主張的,由你來證明。證明不了,就要敗訴。

事實上,上述情形,我們見得太多了。這也是很多當事人很苦惱的地方。

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分居的戰略意義和證明手段。

一、分居的6個戰略意義

先搞清楚什麼叫分居。

很多人以為分居就是分房,大錯特錯!

法律上,分居要求夫妻雙方在兩個不同的地址居住。

在感情破裂期間,分居的戰略意義非同凡響。

1.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是法定的離婚理由。有了這個理由,第一次起訴離婚就能判離,無需再拖。

2.在一些特殊案件里,可能第二次起訴離婚都會判不離,需要「分居增加離婚幾率」。比如,在對方玩失蹤,不接受傳票,死皮賴臉不出庭時,若無分居兩年的理由恐怕在第二起訴都有可能離不掉。比如,老人離婚、一方打著憂鬱症等疾病旗號不離婚、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等等。

3.分居期間,所有的財產處分都視為擅自處分財產行為,審查特別嚴格。比如,一方几萬幾萬地錢取出來藏著。由於雙方處於分居狀態,法院會推定這些錢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取錢的一方得證明其合理去向,證明不了就得賠償。

4.分居期間,帶孩子的一方在取得孩子撫養權方面有天然的優勢。如果沒有分居,上了法庭很難說清楚對方沒有照顧小孩。

5.分居期間,帶孩子的一方可以跟對方追討撫養費。必須以孩子名義起訴。

當自己沒有存款或存款較少,存在經濟壓力時,可以考慮起訴。當有較多存款時,不一定要起訴索要撫養費,因為每個月取現金轉移財產,需要解釋。其中一個解釋就是孩子的花銷,當對方給了撫養費,解釋的數額就會相應扣減。因此,從經濟上看,往往是不必要的訴訟。

而分居起訴撫養費,往往是在第一種情況,並順帶通過判決來提早認定分居事實。

6.分居期間,可以較為充分地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尤其在遇到有暴力行為、死纏爛打或跟蹤騷擾的渣男時,分居更為明智。

二、分居的證明手段

搞清楚分居的戰略意義後,我們就要懂得如何去證明。

1.因工作兩地分居,務必保留雙方從什麼時候協商離婚的證據。比如,電話錄音、簡訊和微信聊天記錄等。

2.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到外面租房住。如果回到第二套房子或自己父母家住,很難形成證人證言和書證。簽訂租賃合同時,建議辦理合同備案。現在很多房東不願意做備案,可以多給一點租金。反正錢不消費,也是被分掉。

3.辦理居住證。

4.有了居住證和租賃合同還不夠,還要有辦理上網和交租的證明,因此租金要用轉賬方式。

5.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跟閨蜜/兄弟、同事、朋友合租。這樣你就多了一位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尤其在對方來鬧事時,這位證人是十分重要的。而且,由於是合租的地方,不屬於夫妻共同住所,對方沒有支配權。任何破壞房子和強行闖入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6.在居住的地方裝上監控設備,也是很有必要的。一來可以落實對方的騷擾、破壞、暴力等非法行為,二來可以證明雙方的感情狀況。

7.在極少數的情況下,有些當事人願意簽訂分居協議。這樣可以連同一些財產都進行約定,一舉兩得。

8.在條件允許,沒有父母幫忙照顧的情況,可以考慮請全職保姆。這樣她也可以作為證人,證明誰在照顧子女以及分居的事實。

總而言之,帶著孩子回娘家住,雖在經濟上合算,但往往難以證明分居。即使你沒有錢,沒有收入,你可以跟家裡借錢,用於付房租,這毫無疑問是夫妻共同債務。讓對方來承擔一半,讓對方出點血,也很合算。

當然,並非一切案件都適合分居,有些是因為無力應對搶孩子的事件,有些是父母不支持,有些是經濟能力負擔不了等等,需要據情況而定。

作者簡介: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家事律師,廣東電視台、廣州電視台法制欄目嘉賓,法律評論常載於各種紙媒、官媒,一針見血,看穿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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