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統治之三:主國與藩屬

清朝與漢、唐、宋、明四朝不同,統治權掌握在一個少數民族手中,而與元朝相同。無論滿族還是蒙古族,都想把政權掌握在一個民族手中。但元朝與清朝並不是皇帝一個人掌權的,在他的背後有整個民族的擁護與支持。

清朝把全國分為兩個不同的部分:主國與藩屬。主國包括內地十八個行省,藩屬則指邊疆民族地區。前者由六部管轄,後者則由理藩院管轄。理藩院與六部並列,專司邊疆民族地區的軍政、司法、宗教等事務,最早叫蒙古衙門,1638年改名理藩院。清軍入關後,隨著清軍在邊疆地區統治權的不斷擴大,理藩院的職能愈益擴大,併兼理某些外交方面的事務。理藩院的組織形式與六部大致相同,設尚書、侍郎等職,但都用滿人與蒙古人,不用漢人。

孫中山稱這種體製為「主國、藩屬之制」。

清朝最突出的貢獻是統一全國,促進了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奠定了大中國的版圖。中國自秦漢以來就是統一國家,但不同時期情況複雜,統一與割據錯綜交替。明朝後期,東北、西北、西南廣大地區處在中央政府有效管轄之外。有的地區與明王朝長期對抗,兵戎相見。有的地區接受中央的羈縻,但非明朝號令所能及。明王朝實際管轄的地方只有內地的十幾個行省。

清朝取得全國統治權後,大力經營邊疆地區。經過清統治者的長期努力,原來處於分裂狀態的中國重新統一,版圖得以鞏固。

明朝末年,居住在中國北部的漠南蒙古16個部49個領主奉清為共主,漠北喀爾喀蒙古和漠西、青海等地厄魯特蒙古也先後向清廷輸誠納貢。清統治者入山海關建立全國性政權後,繼續進行統一事業。厄魯特蒙古準噶爾部首領噶爾丹等不願臣服清廷,並乘清朝平定三藩之亂用力安輯南方之際,舉兵進犯喀爾喀及漠南蒙古,擾亂清朝統一全國的部署。為削除這個割據勢力,清廷竭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之力,多次對準噶爾用兵,終於在1757年平定準噶爾部,鞏固了對天山北部蒙古等族聚居地區的統治。蒙古各部,除貝加爾湖布里雅特蒙古外,皆歸入清朝版圖。

清統治者在統一蒙古各部的過程中,吸取歷代中原王朝敗於北方民族的教訓,總結與蒙古族長期交往的經驗,制定並實施盟旗制度,以分化蒙古各部,控制蒙族上層貴族。

早在入關前後,清廷就按八旗組織原則,在其原有社會基礎上編製旗分,陸續安置歸附的蒙古各部。到1771年土爾扈特部蒙古返歸中國後,全蒙古部眾悉數納入盟旗體制。

和親圖

旗的劃分大致以鄂托克(地域集團)、愛馬克(血緣集團)為基礎,儘可能予以分割,劃一部為多部。旗分二類,一為「內藩蒙古」,一為「外藩蒙古」。前者直轄於朝廷,由內務府或派設的大臣、都統、將軍直接節制;後者統屬於理藩院,包括「內札薩克」與「外札薩克」。後者各旗多地處邊境或民族雜居區,清廷對外札薩克的控制,通常較內札薩克為嚴。

外藩蒙古均實行札薩克(旗)制度。旗為軍事行政合一單位。旗上設盟。各盟五年會盟一次。旗設札薩克(旗長),盟有盟長、副盟長,亦稱大札薩克。出任者皆本旗本盟內有爵位的貴族。

為了牢固控制蒙古各部,清統治者奉行「眾建以分其力」的政策,不斷增編新旗,以削弱各札薩克的實力。清廷又規定,各盟旗之間都有嚴格地界,不得混淆或逾越。

清廷通過盟旗制,並輔之其他舉措,力圖清除對清朝統治不利的因素與潛在的威脅,從而加深了蒙古王公對朝廷的依附關係,進而成為維護清朝統治的力量。

藏族分布於青藏高原,自稱「蕃」(bod),漢語稱藏族。藏語對居住在不同地區的人有不同的稱謂。居住在前藏地區的人自稱「衛巴」;後藏地區的人自稱「藏巴」;居住西藏阿里地區的自稱「兌巴」;居住西藏東境與四川西部的自稱「康巴」,居住在西藏北部及川西北、甘南、青海的自稱「安多娃」。統稱「蕃巴」。前藏、後藏地處雅魯藏布河谷,為藏族主要聚居區。

明末清初,藏族地區為厄魯特蒙古的和碩特、準噶爾等部所鉗制。清朝在平定準噶爾、統一天山南北之後,加強了對藏族地區的管理。

1788年和1791年,地鄰西藏的廓爾喀人兩次入侵後藏地區。乾隆帝下詔派兵進藏,並授福康安為大將軍、海蘭察為參贊大臣,全權處理西藏事務。

福康安接詔後,即統兵輕裝馳赴。時值隆冬,沿途多為高原荒野,但福康安等仍奮力前行。4600餘里路程50天就趕到了。福康安進抵後藏、掃清邊境敵據點後,即越過喜馬拉雅山,進入廓爾喀國境,兵鋒直逼其首都。廓爾喀當局向清軍求和,又交還搶掠的財貨。徵得乾隆准許後,福康安將清軍撤回西藏一側,恢復了和平。

廓爾喀兩次入侵,暴露了清朝對西藏統治的薄弱環節。為了加強管理,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福康安在乾隆帝指示下,經過與八世達賴、七世班禪及駐藏大臣的協商,於乾隆五十八年由清廷頒布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對駐藏大臣的職權、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的地位,以及西藏地區的官制、軍制、司法、邊防、財政和涉外事務等,均詳作規定。既充分尊重達賴、班禪兩大活佛的領袖地位,又明確由駐藏大臣合同達賴、班禪全面督辦西藏事務。這個具有國家法律約束的條規的頒布與實施,對於穩定藏族地區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藏文版

清廷收蒙、藏、回等少數民族居住地區為藩屬,通過理藩院實施統治,加強與他們的聯繫。「因其俗而治之」,「多不與內部諸省同」。1697年修定的《理藩院則例》,用法規固定了對藩屬的治理措施。以後又四次校修。

滿族是清朝統治民族。東北地區為滿族的發祥地。明代女真(亦稱女直)是滿族的直系先人。明初以來,女真人逐漸南遷。明朝末年,以建州、海西兩部女真人為主體,融匯一部分外族成員形成了一個新的民族共同體—滿族。努爾哈赤建立後金政權是滿族形成的標誌,而滿族的族號則是皇太極在1635年正式確立的。

清朝1644年遷都北京後,滿族除一小部分留居遼瀋之外,絕大多數舉家攜眷移居關內。入關後,滿人「俱隸八旗」。清統治者為有效地控制全國,將八旗一半兵力屯聚於京師,又陸續將部分旗兵派往各地駐防,從而形成「居重馭輕」、重點配置的戰略部署。八旗兵有「禁旅」與「駐防」之別。前者又稱京旗,入關之初清廷即將京城漢旗居民盡行驅逐到外城。禁旅八旗又分左、右翼,按方位分段居住,遇有戰事派出作戰,戰畢仍撤回京師。駐防八旗屯駐在全國七十餘處重要城鎮和水陸要衝,其中東北居多,西南一帶迄未設置。兵員多者近萬,少者僅幾十人。由於世代駐紮一地,各自在當地逐漸形成新的旗人群體。

實施八旗駐防制度,使滿族的分布呈現大分散小聚居之特徵。分散在全國各地—南至廣州,北抵璦琿,西迄伊犁;集聚在兩處,即北京城及其畿輔與東北地區。

清朝視八旗為鞏固天下之根本,將八旗人丁置於高出全國人民之上的統治地位,並予以經濟上的優待。同時,又大力強化八旗的軍事職能,對旗人的行動加以諸多限制。在京旗人不準擅自離城四十里,各省駐防旗人不準擅自離城二十里。還不準旗人經商及學習其它技藝。八旗兵丁除奉命出征外,平時不準懈怠,須時以操練,春秋兩季還要長時間集中訓練。此外,還禁止旗民交產、旗民之間通婚及抱養民子。

八旗軍隊的服飾

京旗與關內大部分地區的駐防旗人,以俸餉和賞賜為主要經濟來源,幾乎完全脫離生產與流通領域,這就剝奪了旗人自謀生計的權利,對滿族的生存與發展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清朝統治者在漢族聚居的關內地區,設置行省。除明代原設十三省外,順治改明北直隸為直隸省,又改南直隸為江南省,共十五省。康熙分江南省為安徽、江蘇兩省,分湖廣省為湖北、湖南兩省,分陝西省為陝西、甘肅兩省,全國共設十八省。也稱內地十八省。自康熙歷雍正、乾隆、嘉慶、道光、咸豐、同治六朝歷二百餘年未變。

在東北地區和新疆、西藏、青海、內外蒙古等地區,清廷派遣將軍、都統、大臣管轄,實行與內地十八省不同的統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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