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應當如何來學習呢?
從搭建自己的知識框架入手,在框架的背景下理解一個具體的制度和概念,在理解制度和概念的時候,一定要追問其背後的法理基礎,即為什麼是這樣!
為何叫搭建框架呢?因為民法的概念成千上萬,如果沒有框架的指導,一頭扎進具體概念的汪洋大海當中,怎麼會不產生迷茫之感呢!框架的意義就在於,提供一個方向性指導。仿若是海上之燈塔!
將框架比作城市交通圖或許更有利於讀者諸君理解民法知識框架的意義。試想,如果一個人初到一個陌生的城市,是不是感到茫然呢?有個地圖就好了!因為,你可以在地圖上找到自己的位置,由此判斷自己身在何處,知道了身在何處,自然就會發現路在何方了。下面在講述民法之時,會詳細給諸位演示框架圖的獨特意義。
先看民法總則的知識結構圖:
研習民法,需從兩個概念開始,即民事法律關係和法律事實。這兩個概念之間是因果關係。法律事實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法律關係是法律事實的結果。
舉例:結婚之事實,導致婚姻法律關係的產生;離婚之事實,導致婚姻法律關係的消滅。
學習法律關係,通過理解其三個方面的構成要素來把握。理解任何一個法律關係,均需要明確主體是誰、客體何在、主體有什麼樣的權利義務這三個方面。只有知道了這三個方面,才能夠徹底理解法律關係是什麼這一問題。那麼為什麼要從這三個方面來把握法律關係呢?
按照常人的邏輯思維,其過程是這樣的:
其一,既然提到了法律關係,首先要弄明白的是,誰和誰的關係呢?人與金魚?小貓與小狗?人與人?答案當然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既然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那就必須回答,什麼是人!當然這裡是指法律上的人,和一般人心目中的「人」,是大不相同的。具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這些法律上的人,在民法中被叫做主體。
其二,知道了法律關係是誰與誰的關係,接下來要接著追問: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之間有了法律關係意味著什麼呢?換言之,有了法律關係與沒有法律關係相比,有什麼不同呢?請看下例:
A.小王(男)去大學報道,認識了新同學小張(女,小王的師姐)。此時,有法律關係嗎?
B.接下來,小王與小張性情相投,相處中彼此欣賞,因此,成了無話不談的朋友。此時,有法律關係嗎?
C.在接下來,有一天小王公開向師姐小張表達了愛慕之情,小張表示接受,確立了戀愛關係。請問,此時有法律關係嗎?
D.又接下來,畢業了兩人同城就業,談婚論嫁,攜手步入了婚姻殿堂,辦理了結婚登記。請問,此時有法律關係嗎?
前三種情形,顯然沒有法律關係,為何呢?因為在這樣的關係中,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必須做出某種行為,被要求的一方如果不做,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可是,在第四種情形中,顯然是婚姻法律關係成立了,夫妻之間從財產到人身均產生了一系列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比如,婚後收入,如果沒有約定的話,為共有財產;又比如,夫妻之間無需授權彼此均享有日常事務的代理權等等。
原來,有了法律關係與沒有法律關係相比,法律關係的成立意味著,在人與人之間具有了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權利與義務就構成了法律關係的內容。
其三,知道了誰與誰的關係,也知道了法律關係是權利義務關係之後,仍然需要追問:如果一個人在一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的話,這個權利要得以實現,總要找到一個附著的載體,那麼,這個載體是什麼呢?這個載體,在民法上被叫做客體,也被稱為對象或標的。說的通俗一點,這裡所謂客體,就是指一個人有了權利之後可以直接作用的那個對象。
比如,你買了一部手機。你就是主體,手機就是你享有的所有權直接附著的對象,即所有權的客體。這是民法中,作為客體,最簡單的情形。更為複雜的內容,後文再來詳述。
面對一個法律關係,知道了誰與誰的關係,即明確主體;也知道了有法律關係意味著什麼,即明確內容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又知道了這裡的權利要實現所附著的載體,即明確客體。三個方面均明確之後,對於一個法律關係就有了全面的把握和認識了,三個方面缺少任何一個方面,也不可能存在法律關係。到此,法律關係是什麼,已經有了初步的面目。
知道了法律關係是什麼之後,為了更為透徹地理解法律關係,必然要追問,為什麼會有法律關係呢?正如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一樣,一定沒有無緣無故的法律關係。換言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一定是有原因的,這個原因,民法學中的叫法就是法律事實。
大致而言,法律事實又包括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事件是與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的意志沒有關係的,其發生與否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比如,地震,一旦發生房屋毀損滅失,對於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主體來說,此所有權法律關係就消滅了,因為法律關係中的客體,即權利附著的載體不再存在了。
行為,總是人在行動。比如,簽訂合同的行為,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的產生;侵權的行為導致侵權法律關係的產生;結婚的行為導致婚姻法律關係的產生等等。在理論上,根據行為的不同,又有更為細緻的分類。這些內容,我們放在後面再來詳細講述。
理解了法律事實,就意味著對於法律關係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即知道了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
簡要總結一下,民法總則部分,其實一共需要學習兩個核心問題:
第一,什麼是民事法律關係,即主體、客體、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二,為什麼會有法律關係,即法律事實,具體包括行為、事件及兩者的綜合。
那麼,民法總則要講述的這兩大問題在對於民法案例進行分析時,又該如何應用呢?在此,先做一個簡要的方法提示,希望讀者諸君能夠在自己研習民法過程中有意識地加以應用。具體分為三個步驟:
首先,確定案例中可能承擔責任的主體,即找主體。
其次,確定主體後,在分別考察在各主體之間發生了什麼。所謂「發生了什麼」是指各主體之間出現了什麼樣的法律事實。例如,如果是合同,則可考察合同之成立與生效、效力瑕疵、合同履行、抗辯權、解除權、違約責任等等;如果是侵權,則可考察侵權的類型、歸責原則、責任主體、免責事由等等。案例題,至少有70%的可能是考察對具體法律事實的分析能力。
最後,明確了法律事實,自然可以知道會導致什麼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而一個法律關係中一定有人享有相應的權利,也一定有人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若義務人不履行,必然導致權利不能實現或者受到侵害,此時,為了救濟權利,使得權利能夠真正轉化為主體期待的外在利益,必然會對侵犯他人權利者或不履行義務者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
來源:韓祥波老師原創內容公眾號:自通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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