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人生一件大事。
但關於婚姻法,大多數人還是了解得少。
結婚第一要素是什麼?
當然是——有對象。
摸摸頭,莫哭。
沒有對象,也要先打支預防針。
一起來了解下,那些不得不知的《婚姻法》。
社會上,仍有很多「浪漫伴侶」是不領證的。
而無證的婚姻,會有兩種情形:事實婚姻或同居關係。
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
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多為男女雙方覺得舉辦了婚禮,就代表了結婚。可能知道是要領證的,但又覺得不領證又沒什麼,想著只要兩口子一起把日子過好就行。
聽起來,很是浪漫~
但是,現在已經不被認可了。
這種「事實婚姻」的合法時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
而1994年2月1日以後還以「事實婚姻」生活在一起的,只能算同居關係。
也就是說,沒證就不是夫妻:當事人之間沒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只享有同居關係的權利和義務。
當這種「同居關係」面臨解除時,會面臨哪些危機?
1) 相互之間的財產關係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2)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3) 男女雙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4)男女雙方無補償請求權和經濟幫助請求權。
假如雙方有了孩子:
5)所生的子女即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畢竟孩子是無辜的,受法律保護。
不過, 「浪漫伴侶」同居關係如果想變成合法的婚姻,也不是說沒有辦法,只要去補辦婚姻登記就可以了。
總的來說,所有「不以領證為目的」的婚姻,其實都是在耍流氓。
無證婚姻是不合法的,但有證的未必就是合法的。
這也分兩種情形: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什麼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
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有重婚行為;
2)有法律上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結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之後未能治癒;
4)沒有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年齡的。
無效婚姻中,雙方也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
而可撤銷婚姻,簡單來說,就是被脅迫結的婚。
這種婚姻是電視劇里最常見,所以一般人都會誤認為,結了婚就已成定局,無法改變。其實不是的,不是自願而被強迫結的婚是可以撤銷的。
這裡要注意了哈!
如果出現無效婚姻的情形,離婚需經司法機關依訴訟程序辦理。還有就是,要在無效的原因消失之前宣告婚姻無效,一旦無效的原因消失之後,就不能再宣告婚姻無效了。
出現可撤銷婚姻的情形,離婚需從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的,需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裡大家要知道的是,結了婚的兩人,無論何時何種情形,都不會自動離婚的哦。都要走法律程序。
?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1)雙方自願結婚;
2)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形式條件
落實到法律形式,去民政局婚姻登記。
說了那麼多,相信你們對婚煙法又有了深刻的了解,在婚姻面前,可以避雷排坑了。
附個:領證指南(供參考)
?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不得使用藝術照和婚紗照。
準備好了證件,就可以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登記啦~
?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及其他相關費用。
遇事不懂法,就找萬邦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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