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舉報范冰冰案件罰款8億,只是社會的一個縮影而已

▍作者:岳剛

「導讀」

即使范冰冰罰款十個億又怎樣?我並沒有在這件事情看到任何的社會進步,詳細解讀事件後,發現只不過是一個社會的縮影,事件總得有個說法,罰款結果只是安撫一下你受傷的心。

「事件經過」

十五年前馮小剛拍了一部電影《手機》,劇中「實話實說」節目主持人映射的恰恰是當時在中央電視台的「崔永元」,當時劇中人混亂的男女關係,讓社會上對他的家庭和生活議論紛紛「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如今馮小剛要拍《手機2》,崔永元為當年的事情耿耿於懷,現在又要來噁心他,隨即舉報《手機2》中演員范冰冰「偷漏稅款」。

「演繹合同關鍵詞」「1500元/天的酒店外用餐標準」 「化妝師每月8萬」,這樣的信息作為一個高薪行業也是非常震驚的!接著又爆料出更大的信息。

范冰冰「4天6000萬的天價片酬」,一個是1000W的合同上稅了,另外一個合同是5000W並未上稅。所謂「大小合同」「陰陽合同」其實就是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

國家稅務總局發聲後,江蘇無錫冰湖地區稅務局,經過「100多天」的調查取證,最後下達追繳通知,責令范冰冰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餘元

「對范冰冰採取保護性執法」

當年劉曉慶曾因公司自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後因數額巨大,劉曉慶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為什麼到了范冰冰這裡就只罰錢不用坐牢?

看有朋友說「稅務機」關在對待范冰冰偷逃稅定性上「偷換概念」,犯了一個邏輯上的錯誤,他們把「初罪免責」偷換成了「初查免責」。稅務機關十幾年來對范冰冰的偷逃稅是「初查」,而范冰冰十幾年來不是「初次犯罪」,如果查實她十幾年來的「多次偷逃稅犯罪」,叫做「累罪」,用初罪免責條款來處罰她,是明顯的「牽強附會」

按照這樣說,法律其實是你說的算了?這事情當然不是一個人說的算,是更上一級處理的結果,說不公正那是思想覺悟有問題。

首先范冰冰所在的江蘇無錫工作室為當地創造了不少稅收,儘管有一大部分因為沒有監管到位,少繳了一些「八個億」,但是我們得考慮范冰冰過去是對當地做出傑出貢獻的,不能抹去過去對當地稅務的勤勞付出,這次出了偷稅漏稅被人舉報了,當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依據政策讓范冰冰免除刑罰,以錢戴罪,怎麼就不行了?

「執法很公平」

那些說法律不公平的,請問哪一點不公平了,稅務「有理有據」,拿錢抵罪。補繳偷逃的稅款,取得稅務部門的「諒解」,當然不被追刑責。如果你作為一個人底層個體沒有給當地做出貢獻,稅務機關憑什麼為你絞盡腦汁幫你減免罪行,這難道不是現實嗎?

從另外一個方面其實作為一個民眾,挺可惜范冰冰的這9個億的資產的,因為我們並為獲得一分錢的好處。試想如果沒有人發現,就不會有人舉報;沒有人舉報,稅務部門就不會查。人家憑本事十多年採用的「合法」的避稅,憑什麼補繳?

范冰冰偷稅漏稅是冰山一角又如何?即使明星們都開始補繳稅款又如何?你還是並不會在這件事情上有任何的福利!還是禁錮在所處的圈子。罰款只是安撫下你的情緒,讓你從中看透社會現實,吸取的經驗,在合法避稅時不要犯同樣的錯誤,因為你有可能會被判刑。

有人好奇罰款了將近十個億,那背後的資金量得有多龐大啊,為什麼也沒有公布,公布出來拿不炸鍋了。

「崔永元的遭遇」

首先,舉報偷漏稅會遭到稅務機關的反感。

不喜歡有人舉報,更不希望有人來監督自己查處。如果舉報上億漏稅情況,最多得10W獎勵,從政策來看這其實可以看出並不是一種鼓勵。同樣他們為了不給你兌現獎金,會說已經掌握你舉報的偷漏稅線索,哈哈都是套路。

是不是覺得少了點,你敢舉報一家偷稅漏稅的機構,人家先花費一半的錢讓你消失,所以為了人身安全,不建議大家舉報,這種事情應該又相關機構處理,如果由企業真的偷稅漏稅沒被查出來,是人家有手腕,有本事。

其次,被舉報人會對你恨之入骨,危害生命。

使人家損失了八九個億,殺死崔永元的想法應該會有。對於車禍肇事者僅僅需要承擔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當下就行兇?開玩笑出事了不是你還會是誰。這種事需要等待,因為崔永元面對的利益集團太大,危險仍然很大,只能建議加強防範。

對於惡勢力,佩服崔永元,但事情終未得到大家期望的結果,是將事件從上一個維度降級到更低的維度。社會還是沒有發生變化,罰款結果只是安撫一下你受傷的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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