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新華社發布《稅務部門依法查處范冰冰「陰陽合同」等偷逃稅問題》的新聞,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稅務要聞欄目做了轉載,人民日報等主流媒體做了報道。本來我是不喜歡蹭熱點的,特別是娛樂相關的熱點,但看到新聞出來後眾說紛雜,有宣洩情緒的,有推銷移民的,有推銷信託的,還有推銷保險的,而真正有用的卻很少。所以,我覺得有必要寫一篇小文,通俗解讀一下,再理性說明幾個疑問。
以下全文轉載國家稅務總局官網顯示新華社新聞內容,重點內容加粗顯示。已有了解的讀者可直接跳到本文第2部分看通俗解讀。
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今年6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從調查核實情況看,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管轄,江蘇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以及《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相關規定,9月26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對此范冰冰未提出聽證申請。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查,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現牟某廣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省稅務局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問責。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已部署開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併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對出現嚴重偷逃稅行為且未依法履職的地區稅務機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將根據不同情形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或追究法律責任。
下面,我們用通俗的語言來解讀這則新聞:
(1)6月初,接群眾舉報後稅務機關開始查,稅務人員經過3個月的努力工作,已經查清。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須補繳的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總計約8.84億元,其中,偷逃和少繳稅款小計2.55億元,滯納金0.33億元,各項罰款小計5.96億元。具體見以下圖表。
表1 范冰冰涉稅事件追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一覽表
圖1 范冰冰涉稅事件追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環形圖
(2)根據最新刑法規定,只要范冰冰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3)范冰冰的經紀人阻撓稅務部門依法調查,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案件仍在偵查中。
(4)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省稅務局問責相關稅務人員。
(5)國家稅務總局已部署開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年底前主動補繳稅款者免罰,拒不糾正者嚴肅處理;未盡責的相關稅務人員將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或追求法律責任。
(1)罰款是否太少?
范冰冰案是我國稅務部門近年來處理的個人偷逃稅款金額最大的案件,從上述表1和圖1可以看出,追繳總額8.84億元中,罰款達到5.96億元,佔比67.4%,是偷逃稅款1.4億元(其中《大轟炸》618萬,其他1.34億元)的4.26倍。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偷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從當前的罰款4.26倍來看,處罰程度還是相當嚴厲的。
(2)為何不追究刑事責任?
從新聞稿可以看出,目前不追究刑事責任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那我們來看具體規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將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此次修訂後,以前的「偷稅罪」改成了「逃稅罪」,內容也是完全不一樣了,尤其是增加了「阻卻事由」,即具有處罰阻卻事由的,不啟動刑事訴訟程序。這也就意味著,逃稅案件必須先經過稅務機關的處理,經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補繳了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等,接受了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才追刑責。
(3)修改刑法是為了保護誰的利益?
有的朋友可能認為,刑法修正案第二百零一條一定是為了保護資本家和權貴的利益!如果這樣想,就大錯特錯啦。
從現實角度來講,我國逃稅現象非常普遍,大到企業的老闆,小到租房的房東,甚至是國企,都想著少繳點稅款。如果將這些人全部抓起來,別說警力不夠,監獄也不夠用。
從立法角度來講,目的是保障國家稅收制度的執行,重點不是為了抓人,能追繳到稅款,能收到滯納金和罰款,才是重點。如果把人抓起來養著,但稅款卻收不到,從經濟效益角度來講,國家也不划算,特別是對於能持續創造稅收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自由還能進一步擴大稅源。
從法律效果來講,刑罰能威懾到犯罪分子,不在於法律規定的有多麼嚴酷殘忍,而在於任何犯罪分子都無法逃避刑法的懲罰。刑法學上有一個悖論「過重的刑法反而會增加犯罪的發生」,假設強姦罪一律死刑,就會導致姦殺案件直線上升。用在追繳稅款上也是一樣,處罰過重會讓偷逃稅者以更為隱晦的方式進行,並且會全力對抗稅務部門介入,最終導致徵稅成本上升,而稅收下降。
(4)為什麼劉曉慶和離職代購空姐被抓?
劉曉慶案發生在2002年,而刑法修正案2009年實施,實屬范冰冰運氣較好。
離職代購空姐案我也是第一次聽說,經谷歌獲得信息為:離職空姐李曉航從事代購工作,多次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妝品入境而未申報,2011年在機場被抓並公訴,一審認為逃稅113萬餘元,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萬元;李曉航不服,提起上訴,2013年二審認為,指控李曉航的罪名成立,偷逃稅款113萬餘元的證據不足,重新核定後數額為8萬餘元,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曉航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萬元。
這個代購案和范冰冰的案子完全就不是一回事,一個是走私普通貨物罪,一個是偷逃稅款,完全沒有可比性。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9月9日,兩高發布《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六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的起刑點,是偷逃應繳稅額十萬元。李曉航被認定的偷逃稅款金額是8萬元,如果放到今天,也可免除刑事責任。
(5)「范冰冰們」設立信託和購買保險可以避稅嗎?
以偷逃稅款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或購買的保險,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僅不能避稅,稅務部門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來收取稅款,更加方便,更加快捷,建議大家遠離提出此建議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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