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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2019年不再一律都判刑了!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

近期,浙江、上海、江蘇出台了醉駕案件的最新規定,可以歸納出以下6種類型屬於情節比較輕微:

一是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

二是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三是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四是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五是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六是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1年2月 醉駕和飆車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將醉駕和飆車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新罪名,從原來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範,到由《刑法》處罰制裁,懲處方式驟然升格。

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011年9月 醉駕一律立案偵查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2015年8月 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 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文章來源:法律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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