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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講義名詞解釋第九章 基本權利及其類型

憲法學講義名詞解釋第九章 基本權利及其類型

1、什麼是基本權利

那種具有重要地位的、並為人們所必不可少的權利

2、權利定義:

在一定的法律關係中,法律關係的一方對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對方做出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並為法律規範所認可的一種資格

3、權利實際是一種廣義的權利,既包括要求對方作為,有包括要求對方不作為

於是這個廣義上的權利,又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叫做狹義上的權利,另一部分叫做自由

如何區分?

狹義上的權利叫做:right,也有用entitlement

自由,一個是freedom,另一個是liberty

廣義上的權利具有這麼一些特徵:

第一,反映了主體之間的一種對等的法律關係

第二,權利由法規範所認可

第三,權利是一種法上的資格

4、基本權利

它主要指的是每個人基於其作為人或特定國家的社會成員而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

5、我國憲法中的人權

廣義的人權等於基本權利

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是,任何人都享有的狹義的人權,即每個人基於其作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

第二層是部分人享有的公民權,即每個人基於其作為特定國家的社會成員而應享有的權利

6、基本權利的憲法地位

盧布信喜:這種以保障基本權利為目的的立憲意義的憲法,具有最為優異的特徵

7、現代憲法中主要包括兩種規範,一種是人權規範,另一種是授權規範,又叫組織規範

8、基本權利的性質

(1)固有性與法定性

(2)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約性

(3)普遍性和特殊性

9、基本權利的享有主體

(1)基本主體

公民

(2)特殊主體

法人

外國人

(3)特定主體

享有某些或某種具有特定性質或特定內容的基本權利的主體,一般而言,特定主體往往不是獨立的,而是包含在一般主體之中,主要又包括三類:

第一類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處於不利地位上的主體

第二類處於所謂少數者意義上的,或其他某種社會性意義上的弱勢處境的主體

第三類則是集體權利的主體

10、基本權利的類型

學理分類

對基本權利的類型進行學理上的劃分,特點是可以相對超脫於特定法秩序

洛克的分類

耶利內克的經典分類

四種不同地位演化出一種義務與三種權利

首先,個人對於國家總是處於被動地位上,由此就會派生出對國家的給付——納稅、服兵役

其次,個人對於國家還處在消極地位上,派生出,免予國家支配作用的自由——自由權,三大自由

再次,個人針對國家的積極地位,派生出對國家的請求——生存照顧、國務請求權

最後,個人對國家還處於能動地位,派生出為了國家的給付——參政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國家公職)

伯林的二分法

將基本權利分為:積極自由、消極自由,受貢斯影響

自由與(狹義)權利的劃分

自由:霍布斯認為是自由就是外界障礙不存在的一種狀態

狹義的權利:要求作為,需要義務主體提供一定的條件

自由權與社會權

抽象權利與具體權利

抽象權利:無法根據憲法中相應的權利條款直接提請救濟的權利

具體權利:能夠依據憲法上相應的權利條款直接提請救濟的權利

11、盧部信喜

將基本權利劃分為三種類型

免於國家干涉的自由

參與國家事務的自由

依賴國家保障的自由

12、三代人權

法國學者:瓦薩克提出

第一代:三大自由

第二代:各種社會權,生存權、受教育權等

第三代:集體權利,民族生存權、發展權好民族自決權

13、林來梵的分類

平等權、政治權利、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社會經濟權利、獲得權利救濟的全局能力

八分法:

人格權

平等權

人身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

經濟自由權

參政權

社會權

權利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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