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結婚證」的那些事
法盾·黃凌雄律師(撰)
近日,關於某空姐與富二代結婚不領證的新聞上了微博頭條,引起了網友們的廣大關注。隨著時代的發展,結婚被當下很多年輕人認為是對自己人生的一種束縛,「不婚主義」或者「同居主義」的觀念悄然興起。在這不僅要問幾個問題:
第一問:結婚一定要領證嗎?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後,便不存在「新增加」的事實婚姻關係,只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從上述條文看出,領取結婚證是國家用行政手段對男女雙方締結夫妻關係的一種確認行為。未取得結婚證的,就不是法律上所認可的夫妻,法律上所賦予的夫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是不能適用的。
當然,不領取結婚證,並且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兒育女也是可以的,國家並不強制規定沒有領結婚證的不能共同生活。很早以前有一個詞語「非法同居」,但現在已經沒有這個說法了。
第二問:領不領有什麼差別嗎?
1、關於財產方面:
《婚姻法》中對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其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收益、知識產權收益、未特別指定繼承的等此類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領證後這期間所產生收益,除幾種特殊情況外,大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在訴訟中,並無需對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舉證,而是由主張非共同財產一方進行舉證。
但若只是同居關係的話,同居關係財產糾紛訴訟中,要求對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這個時候,主張分割的一方則需對「屬於共同所得收入、共同購置」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對於子女問題
第一,非婚生子女是享有與婚生子女平等的權利,不管是婚生子或者非婚生子,父母都具有同樣的撫養義務。
第二,非婚生子女同樣屬於《繼承法》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序列。
第三問:如果不想領證的,要如何加以保證呢?
根據民事主體契約精神,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可以針對上述兩個問題以及其他事項簽訂相關協議,這樣的協議只要不違背法律關於合同無效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可以被認可的。
建議:同居關係法律本不予以保護,所以沒有解除同居關係訴訟,因同居關係引起的是同居關係財產糾紛、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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