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濤:2018年主觀題刑法答案解析(完整版)
柏浪濤:2018年主觀題刑法答案解析(完整版)
解析丨柏浪濤
來源丨@柏浪濤的刑法觀
王某組織某黑社會性質組織,劉某、林某、丁某積极參加。一日,王某、劉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費3000元。在王某結賬時,收銀員吳某偷偷調整了POS機上的數額,故意將3000元餐費改成30000元,交給王某結賬。王某果然認錯,支付了30000元。
王某發現多付了錢以後,與劉某去找吳某還錢,吳某拒不返還。王某、劉某惱羞成怒,準備劫持吳某讓其還錢。在捆綁吳某過程中,不慎將吳某摔成重傷,因為擔心酒店其他人員報警,故放棄挾持,離開酒店。
在王某和劉某走出酒店時,在門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攔截。王某遂讓劉某打電話叫人過來幫忙劉某給林某、丁某打電話,並私下叫二人帶槍過來,林某二人將槍支藏在衣服里,來到酒店門口護送王某上私家車。武某等人見狀遂讓四人離開。王某上車時氣不過,讓劉某「好好教訓這個保安",隨即開車離開。劉某隨即讓林某、丁某二人開槍。武某中彈身亡。事後查明,其中一人朝武某腿部開槍,未擊中腿部,另一人朝武某腹部開槍,但無法查明誰朝腿部開槍、誰朝腹部開槍事後查明只有一顆子彈擊中武某腹部,導致其死亡,但無法查明擊中腹部的這顆子彈是誰射擊的。
1.關於吳某的行為定性,有幾種處理意見?須說明理由。
2,王某、劉某對吳某構成何罪?
須說明理由。王某、劉某、林某、丁某對武某的死亡構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為有幾種處理意見?
須說明理由。
1.關於吳某的行為,需要分兩種情形。
(1)第一種情形,王某不知道自己消費了3千元,被吳某欺騙,以為自己消費了3萬元,便支付了3萬元,事後オ知道自己僅消費了3千元。 對此,吳某構成詐騙罪,詐騙金額為27000元。(2)第二種情形,王某知道自己消費了3千元,在支付3千元時,沒有注意到支付數額多了個零(是3萬元),支付了3萬元。在生活實踐中,收銀員將POS機遞給顧客,讓顧客付款顧客此時一般不會看POS機顯示屏上的數字,而是先輸入密碼、點擊確認支付,收銀員將機打小票撕下來遞給顧客,讓顧客簽字,顧客此時一般才會看下支付的數額。王某應該也是如此,在輸入密碼、確認支付時,沒有看POS顯示屏上的數字(30000)。當吳某將機打小票遞給王某簽字時,王某可能沒看小票上的數字,也可能看了但沒注意到多了一個零。對此有兩種處理意見。第一種處理意見,吳某構成盜竊罪。理由是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分在於,盜竊罪缺少詐騙罪行為結構中的第三步「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該要件由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組成。在客觀上王某有處分3萬元資金的行為,表現為輸入密碼確認支付。在主觀上,王某沒有處分意識。處分意識是指意識到將自己佔有的財物處分給對方佔有。這就要求意識到當前存在所處分的財物。就處分資金而言,處分意識是指意識到當前存在所處分的資金。王某在主觀上只有處分3千元餐費的意識,沒有處分3萬元的意識,沒有意識到自己在處分3萬元。由於王某缺乏處分意識,因此吳某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處理意見,吳某構成詐騙罪。要具有處分意識,要求意識到所處分財物的存在。而王某在處分資金時,意識到了自己在處分自己的資金,在支付餐費。處分意識並不要求意識到具體數額。因此,王某有處分意識,吳某構成詐騙罪。筆者贊同第一種處理意見。這是因為,司考2016年真題(最高法院公布的臧金泉案)「甲向乙發一個支付鏈接,顯示支付1元錢,乙點擊支付後,實際支付了1萬元錢。「答案是甲構成盜竊罪,因為乙雖然有處分意識,但只有處分1元錢的意識,而沒有處分1萬元的意識。這表明,處分資金時,要求意識到所處分資金的存在,也即意識到處分多少資金,意識到所處分資金的數額大小。
需要說明的是,吳某不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根據刑法條文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類型有四種: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這四種行為類型的共同前提是,行為人在使用信用卡時均事先取得佔有了信用卡。王某在刷卡時將卡交給吳某,雖然刷卡這個動作是由吳某完成的,但是王某就在面前,卡在王某的實際控制範圍內,由王某佔有。信用卡雖然在刷那一刻在吳某手裡,但吳某隻是一種佔有的輔助手段,並沒有佔有這張卡,因此,吳某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換言之,要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使用信用卡,但反過來,行為人使用了信用卡,並不必然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個邏輯關係不要混淆。所以,沒有答「吳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考生,不必為此擔心。
2王某、劉某對吳某的行為,需要分兩種情形討論。
(1)王某、劉某當場就發現吳某對其實施了財產犯罪,當場要求歸還多給的資金。此時,王某、劉某的行為屬於制止不法侵害,屬於防衛行為。這是因為,就財產犯罪而言,即使犯罪人實施財產犯罪既遂後,只要被害人當場能夠挽回財物,仍然視為犯罪人的不法侵害在繼續進行,被害人挽回財物的行為不視為事後防衛。因此,王某、劉某的行為不是事後防衛,而是防衛適時。但是,要成立正當防衛,不僅要求在時間條件上防衛適時,還要求在限度條件上不能防衛過當。吳某對王某實施的是盜竊罪(或詐騙罪)這是針對財產法益的犯罪,而非人身法益的犯罪,而且是平和手段的犯罪,而非暴力犯罪,因此,對該罪防衛時,在防衛手段上應嚴格限制。如果僅僅是輕微暴力或短暫的限制人身自由,則不屬於防衛過當。如果是剝人身自由或致人重傷,則屬於防衛過當。王某、劉某採取劫持手段,屬於剝寄人身自由,屬於防衛過當,構成非法拘禁罪。在實施非法拘禁罪的同時,過失致人重傷,構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這一結果加重犯。由於致人重傷是拘禁行為本身的暴力導致的,而不是拘禁之外的暴力導致的,因此不構成法律擬制的故意傷害罪。此外,由於王某、劉某未能實際控制吳某,因此二人的非法拘禁罪構成未遂。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2)王某、劉某在離開現場後才發現吳某對其實施了財產犯罪,然後返回現場要求歸還多給的資金。此時,王某、劉某便失去了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此後的行為不涉及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問題。二人構成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傷。此時,二人不構成搶劫罪,理由是,成立搶劫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王某、劉某沒有非法佔有吳某財物的目的,目的是挽回財產損失,討回被吳某非法取得的財物。二人不構成綁架罪,理由是,成立綁架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向第三人非法勒索財物的目的。其ー,王某、劉某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二,王 某、劉某針對的是吳某本人,而非第三人。
需要說明的是,王某、劉某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理由與第238條第3款"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論處"無關。該款規定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債務、主張債權。本案中,王某不是債權人,吳某也不是債務人,王某是吳某財產犯罪的被害人,吳某是財產犯罪的犯罪人,王某索要的是吳某的犯罪所得,而非吳某欠其的債務。王某構成非法拘禁罪,是依據非法拘禁罪的正常構成要件。
3.王某、劉某、林某、丁某針對武某的行為。
(1)林某、丁某。
第一,事後查明,其中一人朝武某腿部開槍未擊中腿部,另一人朝武某腹部開槍,但無法查明誰朝腿部開槍、誰朝腹部開槍。朝腿部開槍,表明只有仿害的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朝腹部開槍,表明有殺人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在無法查明誰實施故意傷害罪、誰實施故意殺人罪時,林某既可能實施故意傷害罪,也可能實施故意殺人罪,丁某同樣既可能實施故意傷害罪,也可能實施故意殺人罪。對此應適用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也即在輕罪事實與重罪事實之間選擇認定為輕罪事實。因此可以認定,林某實施了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也即朝向腿部開槍。丁某實施了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也即朝向腿部開槍。由於查明,朝向腿部開槍,並未擊中腿部,因此二人的故意仿害罪均構成未遂。
第二,事後查明,是二人的子彈擊中了武某的腹部,致其死亡,但無法查明是誰的子彈擊中腹部。由於二人在開槍時,具有意思聯絡,並且具有相互協作關係,因此在製造違法事實上具有連帶性,違法是連帶的,因此構成共同犯罪,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並且是共同實行犯。基於「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此時雖然無法查明誰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但無需查明,因為若是其中ー人導致的,另一人也應對結 果負責。因此,二人對死亡結果均應負責。由於人構成的是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因此在主觀上對死亡結果持過失心理。最終對二人以故意傷害罪(未遂)致人死亡論處。在此注意成立結果加重犯不等於基本犯既遂,例如,甲欲強姦乙女,將乙打成重傷,剛要強姦時被抓,甲構成強姦罪(未遂)致人重傷。雖然林某、丁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這一結果加重犯,但基本犯故意仿害罪是未遂。這是因為,致人死亡是過失致人死亡,而故意傷害罪既遂,要求是故意導致傷害結果。過失致人死亡無法包容評價為故意傷害結果。
此外,林某、丁某還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實行犯)。
(2)劉某
劉某指使林某、丁某開槍,屬於教犯。基於共犯從屬性原則,實行犯林某、丁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致人死亡,教唆犯劉某也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致人死亡。劉某還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教晙犯)。
(3)王某
王某指使劉某,讓劉某「教訓」武某,劉某指使林某、丁某。作為教唆犯的教唆者,以教晙犯論處。王某構成教唆犯,由於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以主犯論處。基於共犯從屬性原則實行犯林某、丁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致人死亡,教唆犯王某也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致人死亡。
王某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指揮成員實施的犯罪,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罪行。王某指使劉某、林某、丁某」教訓」武某,林某、丁某實施了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罪行。王某對此負責沒有異議。
問題是,林某、丁某中的一人還實施了故意殺人(朝武某腹部開槍)。對此,王某是否需要負責,存在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處理意見,成員實施的犯罪只要在組織者指示的大概範圍內,便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而非成員個人的犯罪。成員林某或丁某實施故意殺人,沒有超出王某的指示範圍,因為王某指示的是「好好教訓"武某。該指示範圍比較模糊,故意殺人也在其大概範圍內。因此,王某對成員的故意殺人應負責。雖然無法查明是誰實施的故意殺人,但由於無論是誰實施故意殺人,王某都要負責,因此就王某而言,無需查明是誰實施的故意殺人,因此,王某應對故意殺人罪負責。而且,雖然無法查明是誰擊中腹部,但無論誰擊中腹部,王某對該結果都要負責,因此就王某而言,無需查明是誰擊中腹部,因此,王某應對故意殺人罪既遂負責。王某既要對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負責,也要對故意殺人罪既遂負責,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最終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第二種處理意見,成員實施的犯罪只要超出組織者的明確指示範圍,便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而是成員個人的犯罪。成員林某或丁某實施故意殺人,超出了王某的明確指示範圍因為王某指示的是「好好教訓」武某,意思是很明確的,也即只能故意傷害,不能故意殺人。因此對於林某或丁某的故意殺人,王某不需負責。王某、劉某、林某、丁某還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各自所犯前述犯罪數罪併罰。具體而言:
王某構成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傷、故意傷害罪(未遂)致人死亡(或故意殺人罪既遂),數罪併罰。
劉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傷、故意傷害罪(未遂)致人死亡、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林某、丁某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未遂)致人死亡、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數罪併罰。
來源:四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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