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離不起」的婚姻
面對越來越靠不住的婚姻,相信大家都想避免因婚姻變化,而帶來資產被分割的窘境。接下來財小圈就通過幾個案例分析,為大家分享資產隔離在婚姻中的重要意義。
案例1:
2018年1月,家住杭州蕭山的小張(男)和小趙登記結婚。婚前,小張父母已為小張在城區購買了一套近150㎡的房子,付清了全款並登記在小張個人名下。婚後不久,小趙提出想在這套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雖然不是很情願,但考慮到雙方已經結婚,小張和父母便答應了這一要求,並將該房子的產權變更為小張和小趙共同共有。
然而,小夫妻雙方婚後因性格不合而感情變淡。前不久,小趙竟提出了離婚,還要求分割該房子,提出房子歸小張所有,但要補償給她房產價值的一半金額。
小張非常憤怒,認為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錢買的,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加了小趙的名字,也不能改變該房產是個人財產的性質。而在最終的判決上,小張和小趙的訴求均沒有得到支持。
帶你解讀:
1. 「婚後加名」屬於贈與行為,該房產屬於小張和小趙共同共有。
這套房產雖然是小張的父母全額出資的,但在未加名前,產權登記在小張的個人名下,屬於小張的個人財產。該房產的權屬性質,不會隨著小張與小趙的婚姻結合而發生變化。
小張給小趙在房產證上加名的行為,則屬於小張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其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給小趙的行為,並且在產權登記變更之後,小張便不可撤銷該贈與行為。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產證上已明確載明小趙為共同共有人後,該房產便屬於小張和小趙共同共有。
2、小趙有權分割案涉房產,但並非就是簡單地對半劃分。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所謂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比如,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對該房產分別享有50%和50%的產權。而所謂共同共有,則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上述案例中,小張和小趙對該房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在沒有分割前都是所有權人。當然,因小張和小趙解除婚姻關係,意味著雙方的共有基礎已喪失,可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但要說明的是,共同共有的房產的分割並非就是簡單的兩人各佔二分之一。共有財產的分割,會優先尊重雙方的協議約定,但如無法達成協議,則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在該案中,考慮到房產全部由小張的父母出資,雙方結婚僅僅九個月後便離婚,時間很短。此外,小張在婚姻中無原則性的過錯。法院認為,房產的大部分價值應歸小張所有,但小趙仍有權享有小部分的房產價值。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如果小張當時在房產證上加上小趙名字的時候,按照按份共有,也就是規定了「贈與」小趙房產比例的話,那麼在未來法律的判決中,將不再按照各佔二分之一,更不會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等,將直接按照當時約定的份額進行分配。
婚姻是件很複雜的事,在這裡我們不談為什麼結婚、為什麼離婚,我們今天要談的是,作為理財師,如何幫助客戶規避因為婚姻情況的變化,造成個人資產的流失、造成企業股份的分割,甚至影響到企業的正常運營。
按照國際上主流國家的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資產的來源,對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都有明確的規定,作為企業家來說,在愛情面前判斷愛人還是愛財,商場上精明的企業家往往傻傻分不清楚,婚前財產公證變為規避因婚姻造成財產被分割的風險。
但現實的情況是,礙於面子、擔心財產公證會影響夫妻感情等等方面的原因,婚前財產公證變得非常難應用,企業家面臨兩難的境地。這不僅包括客戶本人的婚姻變化,也包括客戶非常關注的孩子的婚姻情況。
案例2
2018年11月,江蘇蘇州發生了一起因離婚而產生的財產分割案。小王與小蘭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13年年底登記結婚。2015年孩子出生後,由於小王經常出差在外,雙方聚少離多,導致矛盾升級並分居。2016年小王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後撤回起訴。到了2017年,眼看夫妻感情沒有任何改善,已無和好可能,小王再次訴至法院。庭審中,小蘭表示同意離婚,對夫妻之間的大部分財產分割也沒有異議,只有一項,就是小王名下上市公司的股權。
原來,小王是位名副其實的富二代,他的父母一手創辦了A公司。早在小王結婚前,他就於2011通過父母向其轉讓股權,獲得占公司出資比例近5%的股份。並且從那時起,小王便擔任A公司總經理助理一職。到了2016年年底,A公司登陸上海證券交易所,小王作為股東,直接持有公司近600萬股,持股比例接近4%。2017年年中,A公司發布公告顯示,小王分得2016年度的現金紅利110萬元。
帶你解讀:
審理期間,雙方對離婚、孩子的撫養及其他財產分割問題達成共識,唯一的爭議就在於:小王所持有A公司股權在雙方婚後增值和收益部分能否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小蘭認為,2014年以來,丈夫小王作為股東參與公司上市進程,並實際擔任總經理助理職務。其還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關文件上簽字。因此,他所持有股權在雙方婚後增值和收益部分應當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小王則表示,公司從2008年就開始進行上市輔導,歷經八年上市成功。自己持有公司股份時還在國外讀書,完全是父母的安排。他在法庭上回顧,自回國後,一直在從事自己的事情,與公司上市並無緊密聯繫也無實際參與管理,對公司上市沒有貢獻,僅僅是由於身份原因才獲得了相應的股權。其所持有的股份上市後的增值部分應為自然孳息。
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歸一方所有。本案中,由於原告在A公司持有的股份系其婚前取得,屬於原告婚前個人財產;考慮到原告在庭審中主張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公司所擔任職務僅為掛名,結合公司招股說明書中對持股情況的說明,其所持上述股份的增值部分及分紅,可能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孳息或自然增值,而被告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股份增值部分及分紅屬於原告小王以個人財產投資並通過勞動付出所取得的收益,且公司股權的增值主要取決於市場因素。
因此,小蘭認為小王持有的A公司股份婚後增值部分及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據不足,故一審、二審均不予支持。
這個案例,最大的爭議就在於法定孳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屬於法定孳息,也就是自然增值的部分,如果資產原來是婚前一方的個人資產,則永遠都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資產,只要不與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混同就可以。這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關於房產的界定,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在婚前就已經沒有任何的貸款,對於房產增值的部分,屬於法定孳息,將永遠都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資產。
如果是婚前贈與給孩子的股權,正常情況下,股權本身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資產,但是產生的分紅通常是夫妻共同財產,而這個案例最終被法庭宣布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資產,關鍵在於小王自始至終沒有參與A公司的實際經營,也就是在夫妻存續期間,對A公司的發展沒有任何的貢獻,自然就屬於法定孳息。
但是該案例中的情況可能與大部分家族企業的實際情況不符。2018年7月18日,某律所發布《江蘇省上市公司婚姻/繼承大數據報告》顯示:「已經掌握部分股權的『創二代』往往都在公司或關聯公司擔任著管理職務,如董事長、總經理或董事等職務。」
雖然這是江蘇省一個省的數據調查,但是可以說這樣的情況在全國都是非常普遍的情況。對於已經掌握股權的接班人來說,大多數情況並不是如案例中一樣對上市公司「撒手不管」,而是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中,那麼,這種情況下,股權的增值部分及分紅就有可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創二代」來說,他們的財富可能大多都是父輩們辛苦掙來,「創二代」身份帶來的不僅是財富,更是責任。2018年上半年,整個中國的離婚率超過35%,其中黑龍江、吉林高達60%以上,北京、上海這樣的一線城市,離婚率也接近50%。
雖說離婚率的統計是用當年度離婚登記的數量除以當年度結婚登記的數量,結婚登記的新增量,而當年度離婚登記的是在全部婚姻存續期間存量中新增的數量,並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但是離婚登記數量不斷攀升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面對越來越靠不住的婚姻,如果幫助客戶避免因婚姻變化,而帶來資產被分割,是每個用戶需要掌握的新能力,必要時給到客戶專業的建議是作為理財師的用戶,建立與其他理財師專業能力區隔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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