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法考柏浪濤老師刑法案例總結第二波!

1、肖昌勇案:肖昌勇為逃離傳銷窩點,在遭受連續拘禁和暴力毆打時,持刀向對方亂捅,造成 1 人死亡,1 人重傷 的後果。法院認為肖構成防衛過當。如何評價法院判決?如何處理本案? ???

解析: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判斷標準有兩個,一個是必要性原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過當。一個是相當性原則,就是比例原則,衡量不法侵害的程度和防衛行為的程度。必要性原則是第一位的原則。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毆打,在此處境下,要想突圍逃出去,只有實施嚴重的暴力行為。這種手段是逃亡出去的必要手段,因此並不過當。

2、案例:日本實務案例:甲高速開小轎車不慎撞到行人丙,丙的身體被撞得翻滾到車頂,甲沒有注意到丙在車頂,仍繼續往前開,坐在後排的朋友乙看到了,伸手將丙拉下來。對乙的行為,甲不知情。十分鐘後,交警趕到,發現丙已經死亡,但無法查明,丙被甲撞死的,還是乙拉下來摔死的。如何處理本案? ???

解析:針對無法查明的情形,只有兩種可能情形。第一是甲撞死了丙。此時乙與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第二是乙拉下來摔死的丙。乙與丙的死亡有因果關係。但還要考察此時甲與丙的死亡有無因果關係?這時候乙的行為就屬於介入因素。根據介入因素三標準,甲的行為對死亡作用很大;乙的行為很異常;乙的行為對死亡作用很大。綜合判斷,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將這兩種可能的情形匯總以後,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死亡結果都不能歸屬於甲和乙。

接下來探討甲乙的罪名問題。甲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由於死亡結果無法歸屬於甲,所以甲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毀壞屍體罪。如果乙有殺人的故意,根據上述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就認為乙當時在殺一具屍體,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對象不能犯還是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對此需要根據辯證的眼光來判斷有沒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險性,即使丙當時在車頂已經死亡,但也是屬於剛剛死亡,所以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險性、可能性,因此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如果乙有毀壞屍體的故意,則乙構成故意毀壞屍體罪。如果無法查明乙的故意內容是殺人還是毀壞屍體,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應當認定為具有毀壞屍體的故意,按照故意毀壞屍體罪論處。

3、日本案例:甲在一個水袋裡裝滿水,帶著水袋,要穿行沙漠。乙要殺甲,偷偷的將水袋裡面的水換成沙子。與乙沒有意思聯絡的丙也想殺甲,將水袋鑽了一個孔。甲在沙漠裡面想喝水時,發現水袋是空的,渴死了。甲的死亡應當歸屬於誰? ???

解析:因果關係討論的結果是具體的現實發生的結果。乙將水袋裡面的水換成沙子。該行為導致甲渴死。雖然乙也可以主張,沒有自己的行為,由於丙鑽了一個孔,所以也會導致甲死亡,因此自己的行為不重要。但是,甲的渴死是由乙的行為導致的,當乙將水換成沙子以後,丙的鑽孔行為已經失去意義。

該案例和以前講過的案例有所不同,以前的案例是,甲要穿行沙漠,乙給甲的水袋裡面投毒,丙鑽孔。甲在沙漠里要喝水時,由於丙鑽了孔,漏掉了水,沒有水而渴死。甲是渴死的,而渴死是由丙的鑽孔導致的。因此,甲的死亡與丙的行為有因果關係,與乙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4、盜竊罪可以公開嗎?:烏魯木齊一名法官朋友詢問的案件:早晨,甲入室盜竊,主人乙(老大媽,虔誠的穆斯林)在做禮拜,看到甲,由於做禮拜不能中斷,不能去攔阻,甲見此情景,便在乙面前大搖大擺的將東西拿走。甲構成什麼罪?如果認為盜竊罪不要求秘密性,請說明充分的理由。如果因為盜竊罪要求秘密性,請說明充分的理由,並且說明甲的行為構成什麼罪,並且說明充分的理由。

解析:秘密性只是盜竊罪的常見情形,不是盜竊罪的必要條件。如果認為盜竊罪是秘密的,搶奪罪、搶劫罪是公開的,那麼搶奪罪、搶劫罪就無法包容評價為盜竊罪。但是司考真題答案認為搶奪罪、搶劫罪可以包容評價為盜竊罪。

甲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因為沒有實施暴力等強制手段。有同學認為利用了乙的無法反抗,因此構成搶劫罪。但是搶劫罪要求實施暴力等強制手段,由此導致被害人無法反抗。

甲的行為不構成搶奪罪,因為搶奪罪要求對物實施暴力,也就是對人身要有危險。

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用平和手段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

5. 案例:甲是一名年輕媽媽,帶著五歲的孩子乙在公園玩耍。乙看到一輛小孩玩的平衡車,周圍沒人,便騎上這輛平衡車玩耍,越騎越遠。甲見此情景,跟在孩子身後,也離開現場。該平衡車是另一個小孩臨時放在這個地方,去上廁所了。對甲的行為如何處理? ???

解析:先不用考慮乙的年齡,先考慮乙的行為,乙的行為是盜竊的實行行為,也即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通過平和手段轉移為自己佔有。在責任階層由於乙可能沒有盜竊故意,也未達到責任年齡,所以不具有可譴責性,不負刑事責任。但是甲構成盜竊罪的不作為的幫助犯。有同學認為甲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然而間接正犯要求對實行者具有支配力。如果甲指使乙實施盜竊行為,則甲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然而本案是乙自己實施盜竊行為,甲只是跟隨。甲作為監護人對乙的行為負有阻止義務,甲不阻止就是不作為的幫助犯。

6. 大連白鞋男子被車軋死案:案情假設為:夜間,高個男子在馬路中央毆打白鞋男子,用腳踢其頭部。白鞋男子倒地不起,昏迷,高個男子離去。幾分鐘後一輛小轎車壓過,將白鞋男子壓死。

解析:高個男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高個男子毆打白鞋男子,並且用腳踢其頭部致人死亡,導致其倒地不起,構成故意傷害罪。該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第一,該傷害行為對被害人的生命製造了嚴重危險。第二,介入因素是小汽車的車禍並不異常。主觀上,高個男的對死亡結果至少持過於自信過失。

高個男離開現場屬於不作為。該不作為的等價性沒有達到故意殺人罪的程度,只是達到遺棄罪的程度。例如,高個男如果開車不慎撞倒白鞋男,然後逃逸,白鞋男被後面的車輛碾壓死,高個男就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而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高個男前面的作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後面的不作為構成遺棄罪,由於前後侵害的法益是一個法益,因此根據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輕罪,最終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論處。

7. 案例:2004年,被告人張某強與他人合夥成立企業某龍骨廠,張某強負責生產經營活動。因某龍骨廠系小規模納稅人,無法為購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強遂以他人開辦的鑫源公司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間,張某強先後與六家公司簽訂輕鋼龍骨銷售合同,購貨單位均將貨款匯入鑫源公司賬戶,鑫源公司為上述六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3張,價稅合計4457701.36元,繳納稅額647700.18元。張某強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只是因不具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而讓他人代開。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強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何處理?

解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行為結構類似於綁架罪,是個短縮的二行為犯也就是間接目的犯。有目的一,行為一,這是指實施虛開的目的和行為。有目的二,行為二,這是指用於騙稅的目的和行為。行為二,打虛框,不要求實施。但是目的二必須有。由於本案被告人沒有目的二,所以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8. 案例:甲欲侮辱乙,給你打電話,剛接通電話,甲就劈頭蓋臉一頓臭罵,髒話連篇。實際上,甲撥錯電話打給了丙,丙接通電話,就聽到一頓臭罵,深感憤怒。不考慮情節程度,就行為定性而言,對甲如何處理? ???

解析:司法考試考過撥打敲詐勒索電話,打錯電話。在侮辱案中,甲屬於同一犯罪構成內的對象錯誤。由於侮辱罪的行為對象是一般人,不要求是特殊對象,因此,無論根據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甲都構成侮辱罪既遂。當然這是做定性分析,沒有考慮情節程度。

來源:柏浪濤的刑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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