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回補充偵查

退回補充偵查,又叫退偵或退補,是指檢察院將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案例:李田所,男,因在男子偶像組合「徐家匯89」的公演上大吼大叫,甚至衝上舞台擾亂演出秩序,被上海市徐匯區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後,李田所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被移交到當地檢察院。負責該案的檢察官發現本案存在事實不清的地方,譬如「犯罪嫌疑人大喊大叫只是為了喊出「孫耀東,超可愛,超絕可愛孫耀東」「耀東耀東亮晶晶,愛你愛到發神經」的call,衝上舞台只是想打wota藝」,為了進一步確認事實,了解真相,檢察院決定將本案退回徐匯區公安局補充偵查,再補充偵查的過程中,警官發現雖然犯罪嫌疑人的喊叫是應援行為,但是其在「徐家匯89」teamH的公演上打teamX的應援詞,而且在某孫姓藝人出場後高喊「私聯!私聯!」極大的擾亂了公共場合秩序。隨後該案被再次移交當地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被提起公訴。(案例為虛構)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里補充偵查有顯示四次的限定,但是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檢察院退偵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限兩次,每次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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