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嗎?哪些是夫妻的個人財產?新婚姻法規定

生活在長沙的小李和女朋友快要結婚了,結婚前小李的父母出全款為小李購置了一處房產,並只寫了小李一人的名字,這處房產幾乎花費了小李父母大半輩子的積蓄。

就在臨近結婚時,小李的父母千叮嚀萬囑咐,讓小李一定要和女朋友去做婚前財產公證,萬一小李離婚了,至少沒有太大的損失。

小李也受不了父母天天磨耳根,便把這件事情和女朋友說了,希望能得到女朋友的諒解,一起去把公證辦了,就馬上結婚。

這可把小李的女朋友的逼急火了:「老娘還沒和你結婚呢!你倒好,先分起家產來了是吧?我不同意!要麼這婚也別結了!」

小李這下是左右為難,不知道如何是好了,便拐了好幾個彎找到大鯤律師這裡,讓大鯤幫忙出出主意。

其實,對於是否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大鯤律師可以告訴小李,其實完全沒有必要。

雖然小李的父母是出於對自己大半輩子財產的考慮,也是出於怕自己兒子吃虧的考慮,但是這樣擔心其實都是想當然罷了。

以小李的情況為例。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意味著,不管是否公證,這個房產都是小李的個人財產,婚後也是小李的個人財產。如果因為公證而分手,這是得不償失的。

那麼,哪些情況下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呢?

一、婚前個人全款買的房產,但是婚後才拿到房產證,屬於購房人個人財產,同理,婚前全款購買的汽車等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二、夫妻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或其父母出資購房的房產,登記在支付方名下,但是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離婚時應該協商處理。如果無法達成協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但是,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增值部分,由房產擁有人應該向另一方予以補償。

也就意味著,如果婚後此房產被產權擁有人賣掉了,獲得的收益要按照另一方還貸的比例和增值情況進行補償。

三、如果有習俗需要女方購置嫁妝並帶入婚姻的,嫁妝也屬於個人財產。

四、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繼承父母的遺產時沒有約定,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只歸某一方的,則為個人財產。

五、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如女性提包、女性首飾則未女方個人財產。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即此婚後購買的個人專用生活用品,但是此物品具有高額的價值,如:黃金首飾、鑽石戒指、奢侈品提包等,過高的價值屬性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六、夫或妻一方婚前的個人投資或者公司股份。例如:小李婚前投資某家工資占股52%,那麼這個股份本身屬於小李的個人財產,但是產生的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七、具有人身性質的費用,如保健費、保險賠償金、醫療費等費用。

八、勞動關係中的補償金、提前退休撫恤金、再就業補貼、安置費等費用。

小夥伴們,現在你們都明白了嗎?

大鯤律師並不希望大家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大鯤律師希望每個家庭都是幸福美滿的。

最後,希望大家永遠不需要用到這些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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