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能隨便查身份證嗎?」這個簡單的問題為何吵成這樣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有了權利意識,遇事兒習慣問個「為什麼?」「憑什麼?」不完善的法律無法應對人們增強的權利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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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關於警察有沒有權利隨便在街上攔截行人查驗身份證的事兒又引發了爭議,說「又」是因為這個爭議曾經多次出現。每一次出現都可能引發一次輿論衝突,警方、當事人、各界法律人士的觀點可能截然不同:有的說警察當然有權查,有的說警察也沒權利隨意查行人身份證!
這次的事件是一位前媒體人引起的,他在「媒律圈」寫了篇《過洗村派出所》質疑警察在派出所門口的馬路上查驗身份證沒有法律依據。並詳細描述了因為這件事兒和警方之間發生矛盾的過程,這篇十萬加的文章引發了關注和討論。
各界人士看法不同,公檢法系列的人士,大多傾向於警察有權查驗身份證,這位前媒體人純粹是無理取鬧;律師和一些法學教授則觀點分化,有的站在警方一邊,有的則認為依據現行法律,警方無權隨意查驗行人身份證,這次事件中前媒體人的情況根本不符合警方查身份證的條件。為什麼同樣的法律規定下會有不同的觀點呢?對於警察查驗身份證的行為,現行法律到底怎麼規定的?
我們先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對此是怎麼規定的。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同樣的規定,在警察和被盤查人之間可能有不同解讀,在法律界人士之間也有不同解讀,問題在哪兒呢?
就上述規定中,大家最常見警察核實身份證的情況是在地鐵、火車站等地點,除了重要活動發生管制期間外,一般很少發生街頭查驗身份證的情況。這次查驗身份證事件為什麼會引發警方和被盤查人的衝突呢?被盤查人主要是認為盤查地點在派出所附近,不符合上述二、三、四的任何一條。而自己絕不是壞人,長得也不像壞人,只是一個正常行走的行人,警方也沒能說明自己哪個地方值得懷疑,所以不應該適用第一條,而且據被盤查人講述,從現場到後來去派出所,警方也沒敢明確說適用第一條。
其實法律界人士的爭議也主要是因為第一條:
有人認為除非你有合理的證據懷疑對方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否則不能隨意要求盤查;有人則認為有時懷疑很難舉證,甚至可能憑的就是感覺,所以實際上可以理解為警方在街上有權隨時無理由查驗身份證。
怎麼認定路人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我們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這是目前能找到關於識別「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規定,從這幾個條件來看,上述事件顯然不符合(一)、(二)中的情況,至於(三)、(四)該怎麼理解?也同樣有爭議:
沒有任何證據,只是看著人的樣子產生懷疑,能不能認為是「有作案嫌疑」?如果能,在查明身份前,怎樣才算「身份不明」?沒有任何證據,只是看人身上帶著的東西產生懷疑,能不能認為「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這些細節的問題基本沒什麼人去探討,大家只是直接依據上述規定形成了自己的觀點,以我的角度來看,上述法律實際上是不夠清楚、明確的。而目前能見到的都是各類法律專家的學理解釋,正經八百的立法解釋見不到!這也是這個簡單的事兒這麼多年仍然爭議這麼大的原因!
這個問題在多年前其實不是問題,那時人們普遍習慣服從,警察來查驗身份證時沒人說「不」,沒人問依據,沒人要求核實警察的身份。但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有了權利意識,遇事兒習慣問個「為什麼?」「憑什麼?」不完善的法律無法應對人們增強的權利意識。除此之外,再加上一些執法人員本身執法素養不夠,甚至粗暴執法等原因,造成互信力降低,也就有了現在經常發生的種種矛盾!
對這個問題,我個人觀點如下:
1、我傾向於警方在街頭查驗行人身份證無需特別證據,內心合理懷疑即有權排查。
除去個別警察閑著沒事兒以查身份證取樂或者故意報復特定的人,警方在街上查身份證有利於排查嫌疑人、震懾犯罪。但如果要求警方在街人查身份證必須有什麼客觀證據,顯然會增大警方的執法成本,畢竟查驗身份證不是抓人,算不上對人身權利的限制和侵害。換句話說:各國警方在街上臨時檢查路人身份證,大多有合理懷疑就可以,真的不需要有特別證據,這也是國際慣例。至於說個別警察可能有利用職權胡作非為的問題,應另行設置制約措施,事後該投訴就投訴,警方也不包庇,查明事實確有濫用職權的,該處理處理。
2、大量使用輔警拉低了執法形象,警方執行素養有待提高,要跟上群眾的權利素養!
從「媒律圈」寫的文章內容來看他是被輔警給查了,要求執法者說明執法依據卻碰到對方說不清、道不明的情況。警方的日常執法依據應該是熟記於心的,被問到時應清楚明確說明,甚至必要時要主動說明。而我們的執法人員這一點往往做得不好。
在編的警察做得還不一定到位,輔警參與執法更容易被詬病,基層警方可以說是因為警力不足迫不得已,但是對群眾來講輔警的素質更是堪憂,也出了不少事兒,比如粗暴執法,比如最近發生的輔警借辦案之機強姦報案女當事人等。
在社會輿論中,出事兒時就由「臨時工輔警背鍋現象」更是拉低了警方的形象!輔警與群眾直接接觸執法,即使是在警察在場的情況我也認為是不應該的,輔警參與執法的制度應該修改。為什麼簡單的警察查驗身份證事件一出來,就有那麼多人提出異議,以前一些執法不規範的事情所造成的後遺症是重要原因!
其實多一些「媒律圈」這樣的人也是好事兒,這種衝突能促進大家思考、促進警方學習、促進警方規範執法。希望立法機關儘早完善法律,也希望警方做到執法有據還能說得清楚,理直氣壯的情況下該怎麼執法就怎麼執法,不用怕啥!至於普通人遇到警方查驗身份證時,我建議在確認對方警察身份屬實的情況下,還是採取配合的態度為好,如果認為警方執法有不妥之處,可記下警號進行投訴!
文字|北京楊文戰律師
來源 | 北京楊文戰律師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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