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不住這13條租房新規,你會吃虧哦
昨天一個小朋友轉發了我的文章,說:「想起當時自己在北京找房子,毫無經驗,大冬天的拖著個箱子到處亂轉,後來還遇到個黑中介,雖然憑藉著自己精湛的演技,出色的表演和傲人的智慧,擺脫了他,但想想還是有點害怕的!無論在北京還是哪,找房的套路都差不多。突然好想發起個話題,題目就叫《說出你,孑然一身,在北京找房或搬家的心酸往事!》」
故事雖是個例,聽來卻很耳熟。在北京租房,誰沒碰到過點糟心事呢?
租房難,一方面因為缺乏經驗,另一方面也是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保護。在今年5月份之前,關於租賃關係的法律僅在合同法第13章租賃合同第212-236條有相關規定,很不具體。(原文
來自微信公眾號:我在北京租租房子)
好消息是,2017年5月19日住建部發布了《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二章住房租賃部分詳細規定了房東和房客的權利和義務,為了將來不吃虧,一定要牢記~沒耐心看法條的,可以看紅色部分小租的解析。
第六條 租賃住房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形式的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也就是說,租房必須簽合同,任何沒有合同的租房都是耍流氓!
第七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住房,確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滿足基本使用功能。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查驗承租人身份證件,並如實記載相關信息。
出租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房東有義務保證住房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危房、空房等沒法住人的房子租出去可是要追究責任的!同時租客也需要提供身份證,否則可能租不到房子~
最重要的是:房東不能暴力、威脅強制驅逐房客!這條很給力啦,再也不用擔心住著住著莫名其妙被強制趕走了!這條我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務必要牢記!
第八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及物業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賃住房,不得擅自改動住房結構和室內設施設備,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這條主要是約束房客,要保護好房子,不能因為不是自己家,不心疼,就瞎折騰。
第九條 出租人出租住房,應當符合單間租住人數和人均租住面積的標準。具體標準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划了一條多大面積房子最多住多少人的線,作用相當於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字由當地政府因地制宜來制定,那種小空間里擠了很多人的群租房顯然不行了。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室也不允許出租用於居住了,以後碰到出租這些的黑心房東,該舉報的就舉報吧~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月支付租金,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住房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髮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區域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劃重點:房租應該月付!房租應該月付!房租應該月付!押一付三什麼的可以成為過去時了。還有,合同沒約定的情況下,房東不能單方面漲租金,全方位保護租客。以後政府還會定期公布租金平均水平,租金定價也有了參考。
第十一條 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當事人簽訂三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且實際履行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當事人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確,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住房租賃企業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低於三年。
鼓勵長租,如果租期不確定,房東要回房子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臨時要求收回房子的,房客有權拒絕!企業出租自有住房(類似自如寓)的話,如果租客沒要求租期減少,默認至少租三年,也就是說,沒有特殊約定的話,至少三年房租不變~
第十二條 租賃住房的,當事人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街道、鄉、鎮等基層組織辦理住房租賃備案。
辦理住房租賃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租房要備案,雖然多一道手續有點麻煩,但備案後雙方權益也有了更大的保障,意味著你們的租房合同在官方掛上號了,一旦有了糾紛,誰也別想抵賴!
第十三條 經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可以作為承租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證。承租人可持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依法申領居住證,並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
辦理住房租賃備案後,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租房合同可以領居住了(其實現在已經可以了),房租期滿以後,原來的房客有優先租房權,至於怎麼個優先法,這裡面空間就比較大了。
第十四條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和返還時間。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劃重點:房東不能無故扣留押金!房東不能無故扣留押金!房東不能無故扣留押金!租房合同中必須約定返還押金的金額和時間,然後,按時退押金!不退押金的,要拿出確鑿的證據證明(如證明房客破壞了房子)為何不退才行。
第十五條 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當事人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出租人可以進入租賃住房情形的,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進入租賃住房並提前通知承租人。
劃重點:房東不能擅闖出租房,這是違法的!哪怕確實有事要進,也需要提前通知租客。雖然這是基本道德,但無恥房東太多,還是強制規定更讓人放心。
第十六條 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住房;未約定的,承租人轉租住房,應當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自然人轉租住房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具體規模和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房客不能擅自轉租房子,如果合同里沒明確允許,需要事先徵得房東同意。職業二房東也要受法律約束哦,達到一定規模需要工商登記,否則就是非法經營了。
第十七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解除住房租賃合同,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二)未經出租人同意將住房轉租或者出借給他人的;
(三)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結構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的;
(四)利用租賃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房客不按時付房租、擅自轉租或借住給別人,擅自拆房改房,在房子里違法犯罪等情況下,房東可以解除合同,對付無賴的租客,房東也有招啦。
第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體制,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等基層組織作用,做好住房租賃管理和糾紛調處等工作。
租房有糾紛?找基層政府、街道辦事處!當地政府不能再甩鍋說租房糾紛不歸他們管了!
祝大家都能找到心儀的房子~
還想知道什麼關於租房的事
在後台留言告訴我吧!
ps:下次聊聊條例中對中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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