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辯護搶劫罪,成功判緩
陳某因涉嫌搶劫於2009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1月9日由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批准逮捕,羈押於看守所。
檢察院指控,2009I年10月5日22時左右,被告人陳某與「另外兩名同夥(二人均另案處理)在某立交橋下綠化帶內,以持刀威脅的方式,搶走被害人段某人民幣30元,手機一部,後被告人陳某在逃跑途中被抓獲,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400元。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有,被害人陳述,鑒定結論,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司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影響量刑的情節有:被告人陳某持刀搶劫,贓物未追回,認罪態度好,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陳某進行裁判。
法院採納辯護人意見即被告人陳某認罪態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現,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被被告人陳某予以從輕處罰,作出判決:
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本案辯護的主要思路為:第一,陳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並認罪,認罪態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現。第二,陳某家屬賠償了被害人段某的經濟損失,被害人陳某表示諒解,並請求對被告人陳某予以從輕處罰。在庭審中通過辯護及對被告人進行詢問使法院在公訴機關查明的事實上又進一步查明此次事件中另兩名犯罪嫌疑人起的作用比陳某更大。
本案成功的關鍵在於庭審前對案件準確的定位與周密的辯護計劃。在此基礎之上大膽的提出緩刑辯護。本案中陳某被抓獲後悔恨不已,家人的擔心及牽掛使陳某一方面感覺溫暖,另一方面也覺得自己對不起家人,他的家屬在陳某被抓捕後為他努力,為他奔走,請律師、賠償被害人並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這一切也是陳某爭取到緩刑的重要因素。很多時候只有在自己危難之際才能體會到家人對自己的關懷,希望陳某這一次能夠感受到家人對他的愛,好好珍惜家人,好好珍惜生活,為自己的家人好好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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