闢謠之崇禎即位殺魏忠賢公公後廢商稅加農稅
總有一些人造謠說,朱由檢即位後除掉魏公公,並廢除商稅,增加了農稅,這當然是這些精神閹黨造謠自嗨。
崇禎元年五月初九
上召諸臣於平台,諭輔臣來宗道等曰:票擬之事,須悉心商確。諭吏部曰:起廢太重,會推宜慎。責戶部帑金零星,邊餉措辦無術,侍郎王家楨引罪,遂論及邊事。兵部尚書王在晉語良久,上未悉,命內使授筆札錄進。
諭刑部曰:天時亢旱,一切用法務先平允,已出故給事中毛士龍辨疏,問果枉否?諸臣俱曰:士龍事屬風影,望皇上寬之,各頓首退。乙酉。諭吏、戶、兵三部曰:昨召對九卿科道等官,輔臣劉鴻訓言官員更調甚速,若不行久任之法,終鮮實效。又雲,海內役繁賦重,不可加派。朕切思之,更調速則民滋擾,官久任則課成功,今後籓臬郡邑,務擇人地相宜,俱如舊制,言官薦舉人才,不無過私市恩,吏部可以薦疏成冊,其後隳職僨事,舉主連坐。遼黔兵事未給,加派已多,可將新舊兵餉造簡明冊進呈,若有司私派,省直撫按即行參處,三尺具在,斷不爾貸。司農繫軍國命脈,非清嚴心計之臣,豈勝厥任。至所薦畢自嚴,才品兼優,如戶部尚書缺,可以自嚴領其職,遂召自嚴為戶部尚書。朱由檢雖然有各種缺點,實為亡國之君,但並不是弱智,即位之初,朱由檢就表示,因為遼黔事起,加派已多,要求將新舊兵餉造冊進呈,並嚴禁有司私派。
但崇禎元年,新餉缺額125萬(畢自嚴《覆戶科題覆新餉入數疏》),在這種情況下明廷不得不想盡辦法廣開財源,現將其中征商部分錄於下
崇禎二年五月十六日,戶部尚書畢自嚴所上的《會議邊餉事峻通行匯冊頒布疏》
一、加增榷額,議之者科臣解學龍也。該臣等看得各關榷稅,臣部年前曾有軍餉維艱、榷政宜飭一疏,正與科臣意合。蓋自有關稅以來,人莫不艷視之,求其淡泊自操,寬商
裕國者有幾人。然人品原不同科,不肖者多營私之念,惟知因以自肥,賢者抱急公之懷,正可藉以自見。南北榷關凡八,有舊額,有新增。
查北新關原額四萬,天啟元年加增二萬,天啟五年加增二萬,共八萬兩。
滸墅關原額四萬五千,天啟元年加增二萬二千五百,天啟五年加增二萬,共八萬七千五百兩。
九江關原額二萬五千有奇,天啟元年加增一萬二千五百有奇,天啟五年加增二萬,共五萬七千五百餘兩。
兩淮鈔關原額二萬三千,天啟元年加增七千六百,天啟五年加增一萬五千,共四萬五千六百兩。
揚州原額一萬三千,天啟元年加增二千六百兩,天啟五年加增一萬,共二萬五千六百兩。
臨清關原額銀八萬三千八百兩,河西務原額四萬六千兩,以上二關並無加增,因解不足額,臨清議減二萬兩,河西議減一萬四千,總期於必完耳。
崇文門原額六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兩零,天啟五年加增二萬,共八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兩零,此舊額與新增數也。
查以前榷關司屬有如額起解者,有不足額者,今再申飭,嚴加考覆,以完欠為殿最,以溢額為優紀。
又查天啟六年奉旨助工,稅差照正額每兩加羨餘一錢,後來各差所解多寡參差,有名無實,臣因大工已竣題改助工為助餉,每兩加羨餘銀五分解入太倉。查正額已兩經議增,尚有完欠不等,應難再增。今於解羨之內,仍量增五分,為一錢,照正額通算,合計八關每年共增銀五萬餘兩,務要全解,毋托空言。仍不許借口增稅致剝商膏以叢物議,至差滿日亦同正額考覆,庶法平而商不稱困,羨報而數亦頓增矣。及查憲臣曹於汴、楊鶴,銓臣孫居相,科臣沈惟炳、陳良訓、劉斯來、張鼎延,台臣蔣允儀、譚汝偉、劉學詩、王相談、鄧啟隆、樊尚璟、龔一程、胡良機,其議相同。
奉聖旨:關課按考成欽此欽遵相應備札南北榷關,除每兩加羨五分外,仍量增五分為一錢,照正額通算,合計八關共增銀五萬餘,而務要按期完解到部充餉,不許借口增稅致剝商膏,以叢物議,差滿之日應同正額一體考覆。
一、增加鹽引,議之者禮臣何如寵。憲臣曹於汴、楊鶴也,該臣看得,自正引積而官鹽雍掣,坐費而官鹽貴,知者皆歸咎鹽少而奸徒私販乃十倍官鹽,豈天所雨哉?其故商人所受者,引內之鹽而夾帶之,更嚴於私販竈戶之餘鹽又安售焉。於是亡命之徒揭竿興販了無禁忌,怪乎似鹽日多,正引日滯,官鹽日貴也。邇者商人正引之外,既許夾帶余鹽,亦示以通融矣,合無產鹽地面或於額引之外量增新引,或於額引之內量增斤重,俾令商人盡其資本,任買場鹽,則商人可以公平交易而不必坐守,竈戶可以憑鹽售利,亦何樂私鬻,商引自銷鹽價自賤,竈鹽自行,私販自絕,自無窮之利端在於斯矣。臣前疏所以欲於淮南增引者,正因官鹽廣而四鹽,不謂諸臣所議亦復相同,所當移會各省直巡鹽御史,亟行商榷具奏者也。惟積引在科臣解學龍、台臣李柄俱雲當覆真偽,以酌行止,誠為有見。至台臣劉學詩又以巧者,不過習者之門議,欲仍用袁世振借其心計,俾令通變宜民,疏理鹽課,亦今日鹽政之急務也。
奉聖旨:增鹽舊商自承,不準新商攫利,欽此欽遵為照量增新引,加重鹽斤,俾竈鹽有所售而私鹽自可屏絕,此拔本塞源之法也,舉朝有同心矣。聞長蘆等處商人亦有願增新引而苦於創始者,粵東行減斤配引之法,歲增課數萬,是行之而有效者,相應移咨都察院,轉行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各巡按御史,並福建、廣東各巡按御史,查照欽依事理,或於額引之外量增新引,或於額引之內量增斤重,並增課銀若干,務要秉心公虛,從長酌議,限三月內回奏以憑具覆施行,慎勿高閣置之,徒令會議成空談也。
一、搜括雜稅,議之者憲臣曹於汴、楊鶴,樞臣申用懋、科臣沈惟炳、張鼎延,台臣蔣允儀、姜兆張也,該臣等看得關稅年來增加不一而足,復以僉議又照每兩加羨一錢,幾及五萬,而商已重困矣。除咸陽木稅、潼關雜稅該省撫臣近題作新兵糧餉不開外,如浙之黃魚稅,閩之沙埕木稅,海澄雜稅,山東之泰山香稅,粵東之南雄橋稅各有定額,從來俱作本省公費,支銷多者十數萬,即少亦不下四五萬,各有項款,應當查明原數,以一半作本處公費,以一半歸臣部,是以應得之稅搜括充餉,原非奪其所有者也、南京宣課司稅似猶存乎見少,仍當增額。至於呂宋商船。香山澳船,果若真享其利,即每歲數十萬亦不為過,但恐姦宄閘入,禍出叵測,是以小利而遺大害,其稅之應榷與否,又非臣部所敢遙度者。惟是下海船隻,閩廣最多,率領司府印帖於外洋貿易,或有領帖一張納稅四兩至十數兩者,如侍郎申用懋尤見之真而言之切,然不用以市得即籍以潤槖,倘有肯輸之公家所得不既多乎?臣向有此條議,而眾論悉以為可行,撫按司府不得博寬大而聽令乾沒者也。
奉聖旨:雜稅嚴禁私潤,欽此欽遵,為照廣東南雄府太平橋北抽盤商稅四萬三千餘兩,除解部五千兩,余作本省充餉、公費。浙中魚稅歲入不下萬餘金,除料價三千餘兩,余作操賞公費,不列正項。閩之沙埕木稅,海澄雜稅渾在本省商稅、魚稅項內,約有三萬餘兩。泰山香稅舊有解京額銀,後以兵亂免解,又有撫按充兵餉銀六千兩,布政司科場銀二千兩,以上四款雖亦各省難割之物,既已奉旨充餉,嚴戒私潤。即本省有不得已之用,亦當各分一半,速解本部可也。至於下海船隻,如閩之漳泉、福州,浙之寧紹溫台,粵之惠潮等府,處處有之,皆司府自作公費,其納價有三五兩至六千兩者,數之多寡難定,是在各官誼切同舟,亟當自認報解,擬合移咨該省撫按查催南雄橋稅等項,每歲應解若干,以一半作本處公用,以一半解部充餉,其餘下海船稅等項,酌量起解,如乾沒不報者,恐物議叢而白簡隨之矣。
一、牙行換帖,議之者寺臣康新民、科臣張鶴雲也,該臣等看得寓內州縣,地方有肥瘠,而牙行換帖無處不有,蓋不論原行之多寡而論產物之有無,貨之細軟珍貴者無論矣。即如米麥油酒為民生所必用者,定有所產之方而富商大賈於此兢逐焉。未有所買貨物日以千金、百金計,而牙行日積月累毫無所得者也。查舊例換帖不過數錢,即設立名色,折罰贖谷亦僅一兩二錢已耳。今後查天下州縣有物產所驟行貨富饒者,縱量行加增,亦不為多,即以寺臣原任固始之,每歲納米一百八十餘石以供縣官之用,而多者尚不知其數也,此外不必再議商矣。約計天下州縣千餘,多者可得二百兩,少者亦得幾十兩,與其入貪墨之囊,不若充軍國之需,此與臣原議行稅相彷彿。但各處風俗不同,亦有原無行稅者,善哉科臣之言曰原無者,自不可增,原有者,亦不可減,此不煩加派,亦不煩催征者,勿借口充餉,分外科擾也。是在賢有司據實呈報,賢撫按加意查核耳。查行稅一議,台臣趙洪範、李長春、顧其國皆謂猥瑣且擾市,而憲臣曹於汴、楊鶴又謂牙行換帖稻有千古不止者。刑臣胡世賞雲有行稅者,當行搜括,科臣解學龍等疏雲牙行納銀、納谷,夫既已征之於民,不可歸之於國,故不敢盡廢焉。
奉聖旨:牙行換帖因地酌宜,欽此欽遵,為照寓內省份除雲貴暨窮邊州縣免議外,以腹內地方言之,凡貨物出產聚集處,所有商賈往來因有牙行,經紀一行領帖至十數紙,納帖折價可數百金,即小縣僻州必有市肆貿易,必有牙行,居聞亦有三五十金,本部第知各省直之肥瘠,而各撫按能知各州縣之肥瘠,今照省直額定總數,約有七萬餘兩。至於酌量本省地方產聚若合,應派多寡若合,撫按督行司府,自能定之,要勿失原派之額而止,今將省直酌定額數開列於後,行令省直如數徵解,以佐軍餉,仍造冊揭報部議憑稽覆,毋得隱漏,有辜屬望。南直北江三千兩,江南七千兩,浙江一萬兩,河南七千兩,山東六千兩,湖廣六千兩,福建六千兩,廣東六千兩,山西五千兩,陝西四千兩,北直六千兩,四川五千兩,江西六千兩,以上州縣共一千三百一十七處,共銀七萬七千兩。
一、賈稅酌征,議之者科臣解學龍也。該臣等看得軍興以來,在在有稅,稅契、稅當等稅俱用以充餉矣,而獨有賈稅未及,說者謂恐其擾民而多事也。乃聞各府州縣亦有徵收在官者,而國家曾不得其分毫之利,大率以供有司私費耳。夫取之有名,業已盡錙銖而不諱用之,盡實止以供漏而不問其謂之何,宜如科臣議,令其盡數解部充餉,要於百姓非有加捐者,總之此數彼取之民,我取之官,挹彼注滋移私為公,本無者固不可創,本有者亦不容隱,計莫善於此也。若夫牙行折谷,則臣於議單疏中詳載之矣。
奉聖旨:司府紙贖、賈稅查解二款,該撫按官酌議,無為貪官籍口,欽此欽遵,為照賈稅業已奉旨,應行各省直撫按所屬備查,賈稅一項如在行商報稅之外,原另有賈稅者,無妨盡數查明徵解,不嫌其多。倘仍在門攤、地鋪、店房之內行,商先已稅過者,而復令稅之,恐一人兩稅,不圖厲商,抑非政體,亟宜曉示,即行裁禁,毋令貪官奸胥藉此誅求,若夫牙行經紀,本部另議輸課矣。
根據以上五款,一鈔關增課,每年增稅50000兩,二增鹽引或鹽斤,三搜括各地雜稅,可得銀十數至數十萬,四增加牙稅,每年77000兩,五加征賈稅
崇禎二年六月十六日的《覆南贛巡撫橋稅充兵餉疏》
其原派贛稅一萬兩並上杭河稅八千兩,斷應在崇禎三年為始,解部濟急。臣部已括之遼餉入數內,萬難久假以供別需者也,既經具題前來,相應復請恭候命下臣部移文各該衙門遵奉施行。
奉聖旨:是,欽此。
崇禎二年六月,又議定從崇禎三年為始,將贛州橋稅10000與上杭河稅8000兩解入戶部充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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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二年,根據戶部尚書畢自嚴的《覆戶科題覆新餉入數疏》及《覆戶科題覆新餉出數疏》,預計崇禎二年新餉歲入5160558,歲出5115886兩,但崇禎二年十月皇太極繞道破關而入,發生己巳之變,按畢自嚴的奏報,從崇禎二年十月二十八至十二月三十,總計實支過銀1051983兩,在這種情況下,明廷因不便加派田畝,於是再次加派征榷
崇禎三年正月二十七日的《覆議原題軍興足用六款疏》
士首四民,素諳忠義,年來獨寬優免,皇恩則既沃矣,士獨無所自效於危時乎?通查海內生員,大州縣五六百名,即小縣亦二三百名,計一年所入可得三十萬兩,足當一省賦役,今自崇禎三年為始,盡扣充餉,亦不後其君者之當然耳。
奉聖旨:生員優免,委多詭寄,仍著徵解。
崇禎三年為始,徵收生員優免銀,定為每年三十萬,分三年解進
崇禎三年二月初二日畢自嚴所上的《酌議措餉未盡事宜疏》
科臣解學龍議加榷稅,謂米布棉花,貧民所需者,當照舊,惟金帛玩好等物,富商所鬻,富民所買,量加足餉,誠為物本抑末之意,及查南北各關,舊例有稅船料者,有稅商貨者,又有兼稅船料商貨者,俱系祖宗朝舊制,不可輕變,似難一概取盈商貨,姑以關稅舊額新增言之,北新八萬兩,滸墅八萬七千五百兩,九江五萬七千五百餘兩,淮安四萬五千六百兩,揚州二萬五千六百兩,臨清八萬三千八百兩,河西務四萬六千兩,以上二關因解不足額,臨清議減二萬,河西務議減一萬四千兩,崇文門八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兩零,此各關舊額新增之數也。及後臣部兩次,每兩共加羨餘一錢,通計八關已增五萬,如欲於商民船貨之內另設條以稅之,恐成法一變,囂然喪其出途之原,合無比照舊例,每兩加二錢,內崇文門、河西務新值虜警,商賈甚稀,宜聽先後補湊原額,不必議增。臨清亦屬北地,虜警之後人多裹足,姑於每兩各加一錢,通共各關歲可增六七萬金,眾擎易舉,事便而商不擾。至於欠罰米為公費用,亟當嚴行各關禁革,其完欠考成仍遵照舊例,差未滿者不許推升,即推升者,仍須考覆,勿托空言,力為舉行。又南京宣課等司,為貨物通行之衢,設有南部司屬管理,與北京崇文門出納相埒,何以額止一萬,是有遺利,宜行南部酌議再加二萬,無拘舊額。仍有江西贛州稅銀二萬與福建汀州稅銀數千,昔年以贛撫用兵議留,今當通行解部充餉者也。
奉聖旨:南部關稅依議加額,還立法嚴飭,無令榷司借端生擾。
崇禎三年二月,八大鈔關在原增五萬兩的基礎上,每兩又加以前,共加銀60000~70000兩,南京宣課司額加二萬,贛州與汀州稅銀20000數千兩悉數解戶部充餉
崇禎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戶部尚書畢自嚴上言:昨臣部以軍餉告詘,議加關稅,因查南京宣課司額稅僅止一萬,題令南部議加二萬,南部臣鄭三俊謂留都所榷皆落地貨稅所得無幾,惟蕪湖密邇南京,扼據上流,凡滇、黔、川、廣奇貨珍物靡不輻湊於此,商賈倍於南都,而徵收不及,是亦不均之事,議於蕪湖商賈之貨,照先年舊例,令赴宣課司報稅領單,以湊新增二萬之額,當囯家多事時,得此一稅,未必非涓滴滴助,所當即為允行,其董理之官南都原有宣課司大使,即令至彼收解,不煩另設,而徵收之法或如南都舊例,徵收落地貨稅,或照別處則例徵收,遇關錢糧,其額以三萬為率,聽南部酌量裒益。若夫南都宣課雖不能比照北京崇文門事例面一萬之額甚微,合令量加一萬,其銀盡解臣部以充薊遼之用。倘徵收逾額,則破格優錄,若厲商濡染,即重行參處可也,帝悉從之。
崇禎三年五月,經過一定,蕪湖加設榷關,增稅三萬,南京宣課司由原來議定的加增二萬,減為一萬
崇禎三年二月十六日的《再議措餉未盡事宜三款疏》
一、議鹽課之應存也,查得天啟六年,該臣部題覆工科給事中楊所修疏議,將各運司每引量加鹽課,以助大工。在兩淮運司加銀七萬九千六百一十四兩四錢,兩浙運司加銀三萬一千一百三十三兩八錢三分,長蘆運司加銀一萬二千一百九十四兩,山東運司加銀六千四百三十七兩三錢七分,福建運司除題減外,加銀一千五百八十六兩八錢,廣東提舉司加銀五千四百一十二兩一錢二分,河東運司加銀八千四百兩,陝西鹽課司加銀一千一百八十六兩七錢四分,以上各運司、提舉司共增銀一十四萬餘兩,原議工完即止,已於崇禎元二月內題准停罷在案,至元年十二月內復該工部以陵工繁費咨會臣部,題准再征元年一年,各已陸續解交工部,完日即當停止矣。但今國家遭百年未有之變,處極窮至迫之時,曩所本無,尚且議增,昔所本有,豈可議減,合自崇禎三年起,照舊加征,以濟軍餉,候事平停止。
一、議加引加鹽之當行也。查臣部於崇禎二年採集廷議,曾有加引加鹽之議,通行省直,今止據兩浙運司加引三萬道,增課八千兩,其餘尚未有以報也。夫以天下之大,四海之廣,生齒日繁,而所行之鹽僅如舊額,豈不尚有遺利哉。良以私鹽充斥而公家之利盡為奸徒吞噬耳,即如淮鹽割沒一項,乃因鹽引多帶附余之數,而增加之以補正課之不足者,是即不加引而加鹽之說也。但聞每引該割沒銀二錢,據所報解似有未盡,當此軍興緊急之時,仍當盡行清核,以為國家之用,其他運司亦可仿而行之,即不盡拘二錢,亦豈遂無數分,所謂錙銖而積毫釐,有益者也。合無敕各鹽臣禁緝私販,量議加引加鹽,引加則國課自增,鹽加而正額亦廣,商不稱病,國計有俾,何憚而不為乎。再查天啟六年,兩淮鹽臣陸世科議加和州、含山等處食鹽二萬九千餘引,每年徵課三萬兩以抵杭州織監、袍價,至崇禎二年,鹽臣張養以織造停止,題將前銀停免,已經臣部覆准在案,但袍價雖停,而地方之鹽斷無不行之理,鹽既行,則課必不免詢之於眾。僉謂可復,宜令盡解臣部以充軍餉,每年可得三萬兩,未必非軍糈之一助也。
奉聖旨:這條議措餉三款有裨軍興,便著依議申飭行,欽此。
同時,將天啟六年,用來修三大殿145962兩鹽課銀,自崇禎三年為始,充作遼餉。又增加割沒鹽課,每引割沒二錢,同時將原和州、含山食鹽額課30000兩,復征解部充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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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征農稅是怎麼回事呢
萬曆四十六年九月二十六
戶部以遼餉缺乏,援征倭、征播例請加派,除貴州地磽有苗變不派外,其浙江十二省、南北直隸,照萬曆六年會計錄所定田畝,總計七百餘萬頃,每畝權加三厘五毫,惟湖廣淮安額派獨多,另應酌議,其餘勿論優免,一概如額,通融加派,總計實派額銀二百萬三十一兩四錢三分八毫零。仍將所派則例印填一單,使民易曉,無得混入條鞭之內,限文到日即將見在庫銀星速那解,隨後加派補入,設督餉撫臣一員,請敕節制,庶軍實充而膚功可奏。
計浙江派銀一十六萬三千四百三十九兩四錢三分八厘;
江西派銀一十四萬四百二兩九錢四分四厘;
湖廣派銀三十三萬三千四百二十兩九錢一分一厘;
福建派銀四萬六千九百七十八兩七錢五分二厘;
山東派銀二十一萬六千一百二十四兩六錢四分八厘;
山西派銀一十二萬八千八百一十三兩七錢四分五厘;
河南派銀二十五萬九千五百五十二兩八錢三分一厘;
陝西派銀一十萬二千五百二十三兩三錢四分七厘;
四川派銀四萬七千一百八十九兩六錢八分五厘;
廣東派銀八萬九千九百兩七錢八分七厘;
廣西派銀三萬二千九百兩二錢六分一厘;
雲南派銀六千二百九十七兩七錢五分五厘;
應天府派銀二萬四千二百九十一兩七錢九分九厘;
蘇州府派銀三萬三千五百三十五兩八錢二分六厘;
松江府派銀一萬四千八百六十六兩九錢六分一厘;
常州府派銀二萬二千四百八十九兩五錢八分三厘;
鎮江府派銀一萬一千八百三十五兩九錢九分八厘;
廬州府派銀二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兩一錢八分八厘;
淮安府派銀三萬五千九百七十七兩二錢五分一厘;
保安一百六兩六錢五分四厘四毫五絲;
揚州派八千九百一十九兩三錢九分六厘;
寧國派一萬六百一十五兩七錢七分四厘;
池州派三千一百八十一兩二錢二分九厘;
太平派四千五百四兩六錢八分六厘;
安慶派七千六百六十六兩八錢五分七厘;
廣德派七千五百八十五兩三錢五分五厘;
徐州派七千五十八兩五錢七厘四毫;
滁州派九百八十三兩四錢六分六厘三毫;
和州派二千一百七十五兩五錢二分八厘;
順天派三萬四千八百五十四兩四錢九厘;
永平派六千四百一十八兩八錢一分二厘七毫;
保定派三萬三千九百八十三兩四錢二分七厘八毫;
河間派二萬九千五兩二錢六分九厘三毫;
真定派三萬五千九百三十六兩二錢七分二厘;
順德派四千九百七十一兩四錢一分六厘八毫;
廣平派七千八十三兩四錢三分四厘七毫五絲;
大名派一萬九千六百六十八兩八錢一分八厘;
延慶派三百七十兩七錢九分八厘四毫。
上曰:遼左虜氛未息,軍餉不敷,照例暫於各省直田畝量行加派,事寧即為停止,各司府官將見在庫貯銀兩依限那解,隨派徵抵補,毋得遲延。養兵原以衛民,朝廷甚非得已,有司官宜仰體德意,不許指稱多派,事平之後不許朦朧再徵,有司違者參處,吏書等役訪拿治罪。爾部便通行各撫按等一體遵行,督餉大臣著吏部速議題覆。
但實際上是餉盡而奴未平,於是萬曆四十七年復有戶部采姚宗文之議,再征三厘五毫之命
萬曆四十七年十二月十六
戶部覆閱視姚宗文措餉諸款言:遼餉初議三百萬,不敢遽及加派,誠難之也。自撫臣出關,議每畝加銀三厘五毫,至今賴之。然初擬一年即行停止,不得謂前派用已無餘,遼餉正未有已,故臣復請旨再加一年。隨奉欽依刊刻書冊嚴催,去後今閱臣出關親度兵馬之數,本折之用,海運陸輓之費,一年共需餉銀八百餘萬計,無復之議每畝已加外,再加三厘,庶於遼餉有濟,待事寧之日具題停免。其捐助、優免、稅契、迦納等議,並各照行,伏乞敕下各該撫按,遵奉嚴解,以重責成。
當然,這裡姚宗文說是三厘,實際情況是復派三厘五毫,合四十六年三厘五毫,總計加派七厘
萬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
以軍興諸費不足,命各省直田地每畝再加派二厘,以敷兵、工二部之用,從戶部等衙門議也。
萬曆四十八年,為兵工二部器械盔甲安家等缺乏,復派銀二厘,合之前七厘,總計是九厘,共增派遼餉502萬餘兩。
從萬曆四十六年至萬曆四十八年前後共田畝畝征九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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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三年正月十六,戶部尚書畢自嚴上了一篇《條議理財足用六款疏》,疏內明確提到遼餉田畝加派九厘,仍然入不敷出,需要在於九厘之外,增派三厘,北直六府則每畝加派九厘,總計增派的田畝可得銀1439000餘兩,朱由檢批複【這條議六款,著該部還同該科參酌長便,並有未盡事宜一併商確具奏。】
於是,在崇禎三年正月二十七日,畢自嚴又《覆議原題軍興足用六款疏》,但戶科都給事中解學龍明確不同意加派,崇禎遂下旨【這奏內省直加派自應徐議,畿南六府既已苦累,加派不必行。】再次否決了加派田畝(即向農民徵稅)
崇禎三年八月,兵部尚書梁廷棟上疏《題為恭敬九邊圖考,乞敕發戶部與臣部悉心講求,以復祖宗舊章》疏,提出【今日邊餉之不足,確由於錢糧不完,錢糧不完,確由於民窮,而民窮之故,全在官貪。故使貪風不除,不但加派民不能堪,即不加派,民之窮苦猶故也。貪風一止,不但不必加派,即再加派數厘,民之懽悅猶然也。】,於是崇禎批複【兵餉相需,全在幹濟得人,清厘有法,否則漏卮難塞。至謂民窮之源由於官貪,尤切中時弊,以後外吏誅求,責成撫按,在內餽遺,責在廵城,如有違犯及容隱者,並寘重典。其加派等事,即同戶部從詳確議以聞。】再一次提出加派田畝
隨即,畢自嚴上《初覆加派事宜疏》,符合梁廷棟,提議於九厘之外再派三厘,合為一分二厘,共計加銀1432321兩,北直六府,每畝派銀六厘,可得銀223000餘兩,崇禎還是不同意,批複【錢糧加派一項,該部曾有條陳,朕實軫念民艱,未忍催征太甚......】
於是在崇禎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畢自嚴再上《再覆加派事宜疏》,請求加派田畝,朱由檢批複【朝廷權宜加派,士民應自樂輸...】,態度陡然轉向同意加派。
畢自嚴遂於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三覆會議加派事宜疏》,朱由檢批複【這加賦事宜,該部既經酌定,著遵照諭旨飭行,該衙門知道】,正式同意了第四次田畝加派(即向農民徵稅)
崇禎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朱由檢正式下詔【向緣東事倥傯,履畝增賦,豁寢無日,久軫朕懷。乃邇來邊患靡寧,軍興益急,戶部諮奏再三,請於每畝除見加九厘外,仍再徵銀三厘,前後共銀一分二厘,惟北直保河六府向議免徵,今量行每畝加徵六厘,前項俱作遼餉,事平即行停止。朕因廷議既協,權宜允從,凡我百姓,各有同仇之志,能無好義之思?其有則壤不等,法須變通者,或照糧數議增,但期無失本額,又或委係災疲,且經兵擾勢難加賦者,撫、按據實奏明,取旨裁奪。】
所以明史言【崇禎三年,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田賦。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於九厘外畝復徵三厘。惟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餘六府畝徵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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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朱由檢即位後,面對財政危機的日益嚴峻,開始著手改革,其主要手段即是開源節流。節流除了減少宮廷支出外,主要是與畢自嚴、袁崇煥裁減關寧、東江軍餉。
崇禎元年五月,朱由檢又明確表示不加派田畝,於是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征商來廣開源那就是必然的事了,所以從崇禎二年到三年,朱由檢的新朝廷不斷增加鈔關、鹽課、稅契、賈稅、牙稅的數量,並在地方上搜括雜稅解戶部充餉,同時對以前優免的生員徵稅。
崇禎二年十月,發生己巳之變,之後明廷軍費水漲船高,於是在崇禎三年正月十六日,戶部尚書畢自嚴首題加增田畝,但被戶科都給事中解學龍阻止。崇禎三年八月,兵部尚書梁廷棟提出加派,經過近四個月的扯皮,最終於崇禎三年的十一月二十九日敲定,於每畝九厘的基礎上再加征三厘,是為一分二厘,原北直隸六府,加征六厘,這就是崇禎初所謂的加派農稅。
你要知道,崇禎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增派三厘田畝銀的時候,明末農民起義老一輩的如王二、王嘉胤、張存孟、高迎祥早就起義了,即便是後一輩的李自成、張獻忠都已經聲名鵲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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