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有權沒收學生手機嗎?是否有法律支持
02-24
一般來說這種行為很難上升到法律高度,除非老師沒還,或者拿你的手機做了什麼。嚴格來講,我覺得好像是違法的,但是……這也只是理論上的吧。實際當中,一般的沒收手機,連家長都不會認為是不好,反而會感謝老師認真負責。
本人半個法盲,說的可能有錯,希望專家指正。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一、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範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1.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3.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二、學校侵犯學生財產權的法律救濟人身權與財產權是公民具有的兩大基本權利。毫無疑問,學生對自己的手機等個人物品享有法定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隨意剝奪。對於學校沒收或者暫扣、毀壞學生財物、罰款等行為,學生可以依據我國《教育法》尋求法律救濟。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1.申訴申訴是指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請求予以審查和處理的制度。具體而言,學生對於學校或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為,可以向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即教育局提出。2.訴訟訴訟是另外一個救濟途徑。學生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學校歸還財物,如果由於沒收或者扣押使學生的財物發生丟失、毀損等情形,可要求學校給予賠償。申訴和訴訟兩種法律救濟途徑並不衝突,也就是說如果學生的財產權受到來自學校或者教師的侵犯,學生可以選擇兩者之一或者兩者同時進行的方式尋求法律救濟。
三、如何解決學校管理權與學生財產權之間的矛盾一方面,校方沒收或者暫扣學生財物的行為初衷是由於管理的需要,學生在課堂上使用手機的確會對教學秩序造成一定影響。正如一些教師所說:「上課時一個電話打過來,整堂課都會受影響;老師在講台上上課,發現學生在下面發簡訊,說也不是,不說也不是,講課的情緒也會被破壞掉。」而另一方面,手機作為學生的個人財產,當然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並且手機作為現代普及的通訊工具,也正逐漸成為家長和孩子之間保持聯絡的重要工具。因此,學校在教學管理中應盡量避免採用粗暴的管理方式,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解決學校管理權與學生財產權之間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學生使用手機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採取將手機送還家長等方式,而不是簡單地沒收或者暫扣。這個沒收歸還么?
歸還的話可以,不歸還就違法。
在初高中合法,在大學違法。
沒收的本意是無償取走財產,在我看來應當是一種處罰行為;那麼這個問題確切來說就是老師是否有權以沒收財物的方式處罰學生,時至今日,我國法律無明文規定,這時就需要去翻看校規,假如校規有相關規定支持這種行為,我們就畫個圈圈詛咒它吧···(這裡我自行腦補了「老師不會無緣無故沒收學生的手機。如果你非要說老師覬覦學生的手機,『莫須有』地沒收了學生的手機」,那我就無話可說了)因為在我腦補的情況下即使是家長也會贊成老師的管教行為,學生「天時、地利、人和」一樣都沒有啊,要討論的就不是「老師有權沒收學生手機」的問題而是「該怎樣像父母檢討的問題了」。
繳學生手機都是一些治標不治本的辦法,很多老師自認為把學生手機繳了學生就立地成佛立馬會把全身心注意力投入學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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