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道德真源網《聖賢法語》欄目12篇
摘自:《菩提達摩大師破相論》
又禮拜者,當如法也,必須理體內明,事隨權變,理有行藏,會如是義,乃名依法。
夫禮者敬也,拜者伏也,所謂恭敬真性,屈伏無明,名為禮拜。若能惡情永滅,善念恆存,雖不現相,名為禮拜。其相即法相也。世尊欲令世俗表謙下心,亦為禮拜。故須屈伏外身,示內恭敬。舉外明內,性相相應。 若復不行理法,唯執外求,內則放縱貪痴,常為惡業,外即空勞身相,詐現威儀,無慚於聖,徒誑於凡,不免輪迴,豈成功德。
上傳日期:20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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