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隊懷孕遭開除,因吹斯挺!?
近時,網上熱議一篇奇葩新聞,一單位為了破解女職工扎堆生育的困局,出台規章制度,對申請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進行綜合考評打分,並根據得分的高低排隊,確定懷孕順序,違反規定者按自動辭職處理。
一名女職工「插隊」懷孕,被單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為此,這名女職工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差額並對其進行賠償。那麼,生育高峰期單位下令「排隊懷孕」,女職工「插隊」遭辭退該不該獲得賠償?
員工懷孕被要求「排隊」
潘佳怡,是某大型集團公司創辦的苗苗幼兒園的老師,2008年3月入職,當年9月,潘佳怡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2014年9月,雙方再次簽訂期限為兩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第29條約定,「如違反幼兒園規定,合同自動解除」。
2016年9月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但潘佳怡仍一直在苗苗幼兒園工作。
苗苗幼兒園規模不小,教職員工有數十人,除了幾名後勤人員為男性外,在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的都是清一色的女教師。
幼兒園創辦的時間不長,教師都很年輕,有近一半的教師已是年輕的媽媽,其餘的老師也陸續進入育齡期,教學工作受到一定的影響。好在領導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教學計劃,學校的教學工作依然井然有序。
然而,隨著「二胎」政策的放開,幼兒園不少教師相繼有了生育二胎的計劃,而且因為年齡都已偏大,都想儘早生育,紛紛向學校提出生育申請。待育女教師陡然增加,給幼兒園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一旦出現扎堆生育的現象,幼兒園的基本教學秩序都將難以維持。很多學生家長得知這些情況後,也表示了極大的擔憂,希望幼兒園儘早籌謀。
為此,幼兒園領導將可能出現的困境及時向集團公司作出彙報。集團公司多次開會研究,希望能找到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法。可是,苗苗幼兒園是集團公司自主創辦的幼兒園,全集團公司只有這一家,師資力量無法進行調配。無奈之下,集團公司在確保不影響女教師一胎生育的前提下,最終出台了女教師生育二胎排隊的規定。
2015年3月,集團公司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幼兒園教職員工病假、婚假等有關規定」。該規定涉及生育的內容有:
幼兒園育齡職員符合晚婚晚育的條件後(結婚半年後交懷孕申請方可懷孕),按照來園工作年限、年齡、結婚時間的總分排隊(幼兒園公示),並提前半年提交書面申請後方可懷孕」;
「兩位教師懷孕間隔三個月,不按排隊順序懷孕的,按自動辭職處理」。
「排隊懷孕」?乍一聽到這種說法,相信很多人肯定會懷疑自己的耳朵,這怎麼可能?懷孕、生孩子完全是個人的隱私,怎麼可以由著別人「擺布」,由著別人來發號施令呢?
此規定一經出台,立即遭到了教師們的吐槽——「能不能按時懷孕,誰也不敢保證。輪到某位老師懷孕,這個老師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懷孕,跳過順序後卻又懷孕了,就不讓生下來?這個規定太強人所難了。」
儘管大家牢騷滿腹,畢竟找份工作不易,老師們對公司的制度最終還是表示服從。於是,計劃生育二胎的教師紛紛向學校提出了申請。學校則根據規章制度的要求,對每一位申請生育二胎的女教師進行考核打分排序,然後進行公示。
潘佳怡也想生二胎,就向學校遞交了生育申請。在2016年4月11日公示的排名順序中,潘佳怡以綜合考核分36分排名第四。可是,由於有些老師對考核打分排名的一些規定提出了異議和建議,此後集團公司又多次研究生育二胎排隊問題,對考核排隊辦法進行了修改,重新進行考核打分排序並公示。
2017年6月12日,在重新公示中,潘佳怡以74分排名下降到第七。潘佳怡雖說有些不服,但也不敢當面頂撞,心想自己也沒有懷孕,接下來的日子裡多注意一點,爭取在輪到自己的時候再懷孕生育。
「插隊」懷孕被辭退
可是,誰也沒有想到,潘佳怡此時已經懷孕,只是她還不知道而已。過了幾天,潘佳怡算算自己的日子覺得不對,很準時的例假卻遲了幾天沒有來,她買了早孕棒回家測試,這才知道自己懷孕了。
「我懷孕了,這可怎麼辦啊?」聽到妻子說懷孕,潘佳怡的丈夫徐坤十分興奮,看到潘佳怡神色有些不安,丈夫有些不解。
「你不知道,我們幼兒園剛剛出台了一個規定,申請生二胎的教師必須要按考核打分排隊,不按排隊順序懷孕的,按自動辭職處理。」潘佳怡說到這裡,嘆了一口氣:「我排名第七,現在不能懷孕,不然工作就沒有了。」
「生育是每個人的權利,竟然還會有剝奪他人生育權的事,這簡直是太荒唐了!」徐坤憤憤不平,但轉念一想,妻子的工作也很重要,便寬慰道:「明天和你們領導好好商量一下,領導會通情達理的。」
第二天一上班,潘佳怡就來到園長辦公室,囁嚅道:「園長,我懷孕了,想申請提前懷孕生育。」聞此消息,園長驚奇地瞪大眼睛,反問道:「你的排名只是第七,現在怎麼能懷孕呢?」
「我不是故意插隊懷孕的。但我現在懷孕了,就肯定要把這個小孩生下來。」見潘佳怡態度堅決,園長兩手一攤,無奈地搖了搖頭說道:「排隊懷孕,否則按自動辭職處理,這是集團公司總部定下來的。你堅持懷孕生育,我個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實向總部彙報。」
接到園長的彙報後,集團總部的領導也感到十分棘手,多次開會研究對潘佳怡懷孕問題的處理意見。最終,大多數人認為,既然公司出台了相應的制度,就得嚴格按照制度執行,如果這件事處理不好,將在幼兒園產生不好的導向,會直接影響到幼兒園的教學秩序。因此對這件事絕不能妥協。
於是,2017年6月30日,根據集團公司的決定精神,幼兒園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以潘佳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與潘佳怡解除了勞動合同。
女教師與單位對簿公堂
接到了《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潘佳怡不服,2017年12月1日,她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幼兒園支付兩倍工資差額及相應的賠償金。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潘佳怡與幼兒園勞動合同期滿後,潘佳怡仍在幼兒園工作,幼兒園未提出異議;2017年5月,潘佳怡懷孕;2017年6月30日,幼兒園根據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與潘佳怡解除勞動關係;幼兒園給潘佳怡發放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工資總額為39834.8元。
2018年1月22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幼兒園支付潘佳怡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59752.2元。
接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後,幼兒園表示不服,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幼兒園不承擔支付潘佳怡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
幼兒園訴稱:潘佳怡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幼兒園對潘佳怡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是正確的。2015年3月,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幼兒園教職員工病假、婚假等有關規定」,潘佳怡嚴重違反了單位這一規定。
幼兒園認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2008年10月,潘佳怡與幼兒園簽訂勞動合同,最後一次簽訂合同時間為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2015年10月開始,幼兒園依據「關於幼兒園教職員工病假、婚假等有關規定」以及職工上交的「懷孕申請」排出了懷孕生育順序,經幼兒園大會宣布並公示。
2017年3月,「二胎懷孕排隊順序」又經大會宣布並公示,按順序,潘佳怡應於2017年12月份懷孕(排在前面的幾位老師已經申請並備孕)。2017年5月,潘佳怡為了強佔生育名額,故意提前懷孕,這種無組織、無紀律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單位內部造成極壞的影響。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之規定,幼兒園與潘佳怡解除了勞動關係。潘佳怡於2017年12月1日申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上述裁決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潘佳怡認為:幼兒園出示的證據,已經證實了本人主張相關請求的事實。即2008年3月31日本人到幼兒園工作;2008年9月份,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6年2月合同到期後,本人仍在幼兒園工作,但是此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原因是幼兒園以各種理由拒絕;2017年6月,本人懷孕,幼兒園要求本人自動離職;幼兒園於2017年9月11日將本人從微信工作群中移除,9月13日將本人工作卡從系統中消除,使本人無法進行工作。因此,本人不用再出示證據。
單位「家規」被認定違法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法律對懷孕女性職工規定了特殊的勞動保護制度,女職工處於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為由,通過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告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也不能針對其進行經濟性裁員。且幼兒園在施行二胎排隊過程中將潘佳怡排名第四更改為第七,並沒有經過任何民主程序議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符合法律規定。
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7條、第87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幼兒園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排隊懷孕」侵犯生育自由
一起因「插隊懷孕」被除名的官司已塵埃落定。雙方爭議的焦點「排隊懷孕」十分辣眼,引發公眾關注。
有人表示,生孩子是個人行為,完全應該由個人和家庭來選擇與支配。生孩子不是簡單的商業產品製造可以按計劃預定,懷孕也不是想懷孕就能懷孕的。倘若不能在申請期內「按計劃」懷上孩子,該怎麼辦?
而且全面開放二孩是國家政策,女職工懷孕生二胎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幼兒園出台這樣的規定是不是與國家的政策精神不相符呢?新時代的學校管理要以人為本,要對教師體現人文關懷。排隊生孩子是不明智的做法。
也有人表示,從全國各地的中小學及幼兒園等學校的教師結構來看,教師性別失衡嚴重。學校中這種女教師扎堆的結構給不少學校出了難題。如果扎堆懷孕,產假一休就是好幾個月,這會給學校的正常教學運轉帶來很大的困難。面對「瞬間」造成的空缺,學校只好臨時請代課教師來「救急」。
學校要保證教學質量,不少學校青年教師多,懷孕前先統籌安排、列個順序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因此,面對這種狀況,學校把工作做在前面,通過排隊懷孕這種「計劃生育」的方式來規避教學真空,確保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應該說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對此,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說,任何單位不得侵犯婦女生育自由的權利。同時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由此可見,「排隊懷孕」的規定明顯違反法律法規,不具有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二胎」政策的放開,很多單位,尤其是員工全部為女性的,或大多數員工為女性的,如幼兒園、中小學、銀行等單位,快步進入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期。這些單位,如果女員工扎堆懷孕回家生娃,勢必會影響單位的正常運轉,甚至會讓單位處於癱瘓狀態。
為了防止不利局面的到來,單位只得通過出台「排隊懷孕」的規章制度來應對,這也是基於解決現實問題的無奈之舉。「排隊懷孕」與法律相悖,固然無效,但作為員工,也要體諒單位的難處,早點與單位溝通,配合單位做好安排,以減少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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