韜達原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允許分割共同財產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一、條文理解

第一、本條以窮盡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主張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即除本條所規定的兩種情形外,不可擴大解釋,更不可類推適用,以避免夫妻一方通過該種方式損害家庭穩定或影響夫妻共同財產保障功能的實現。

第二、如果夫妻一方有本條所列的兩種情形,也不必然支持另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只有同時滿足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條件,才能獲得支持。

二、具體案例分析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案例「章某訴趙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糾紛案」。原告章某訴稱:原、被告系夫妻關係,上海市寶山區聚豐園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原登記於原、被告及第三人四人名下。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約定系爭房屋的售房款267萬元,由兩個第三人分得137萬元,原、被告分得130萬元。後,除去兩個第三人取得的132萬元房款,其餘130萬元房款買家均匯入了被告個人銀行賬戶。但是,在售房款匯入被告銀行賬戶的第二天,被告即搬離了系爭房屋,原、被告分居至今。期間,原告向被告催討屬於原告個人所有的售房款,被告亦拒絕支付。原告認為,雖然原、被告仍系夫妻,但是被告私自隱匿、轉移屬於原、被告共有的夫妻財產,現原告有權要求取得屬於自己的房款,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售房款65萬元。

被告趙某辯稱系爭房屋購買時其出資一半,故享有一半的產權份額。且其系將120萬房款用於理財。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自稱將上述款項用於理財,但僅提供了和案外人的理財協議,購買的理財財產也非被告名下,原告對此也不予認可,且現被告主動搬離共同居住地,原、被告分居至今,故被告的行為屬於擅自轉移、處分巨額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第一款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故原告訴請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三、總結

結合法條和案例可以看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巨額款項進行控制,又不能說明合理用途,該行為屬於嚴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財產權益的行為。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一方訴請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

作者:曹菲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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