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波事件後,我們聊聊什麼叫「敲詐勒索」與「分手費」?

文︱陳宗鶴先生

原創首發︱微信公眾號「先生手賬」(ID: czhapp)

—— 新都市年輕群體第一微刊

這兩天沸沸揚揚的吳秀波事件幾乎已經家喻戶曉。其實吳秀波出軌門去年大家已有印象,陳昱霖不滿自己當了6-7年的小三地位,被吳秀波其他的新寵小三們代替,故在微博爆料。其實此事沒過多久後,陳昱霖就被拘留了。

據陳昱霖媽媽所說,吳秀波騙陳昱霖回國簽協議,下套後,陳昱霖一下飛機就被公安抓走了。而且此案現在已經被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批捕,說明陳昱霖很可能要坐牢10年以上。

此事的立場我暫時不詳細表態,陳昱霖當了6-7年小三確實令人不恥,有違倫理、該被唾罵;但吳秀波用計套路沒有法律意識的陳昱霖,最終可能讓其坐牢十幾年,這心機也是壞到一定程度了。對於吃瓜群眾的我認為,當事人中每一個吃相都太難看,不會去支持任何一人。

不過,今天先生我還是要科普下此事中所謂的「敲詐勒索罪」到底是什麼?與平時我們講的「分手費」有何關聯。因為這條法律的特殊性,每個人都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觸犯。

01

我們平日里講的「分手費」分兩種,一種是夫妻關係中的分手費,一種是情人(未結婚)關係中的分手費。

前者夫妻關係比較簡單,只要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上寫明財產分割,裡面不會牽涉任何敲詐勒索的問題,因為即便你夫妻雙方互相恐嚇威脅,但由於你們還未離婚,財產本身就是共有的(法律上看)。所以夫妻之間的分手費(離婚協議)是可以放心談的。但是若兩個人感情不和,把其他的違法事件(如貪污受賄)曝光,那就是另外的刑事案件了。

關鍵在於後者,情人之間的分手費。

這個情人是指雙方沒有夫妻關係。但不代表其中一方已婚。比如A和B都未婚,雙方可以擬定一個協議甚至口頭的說法,給對方經濟補償。而像吳秀波這種,男方已婚,女方未婚,這之中的分手費也算情人之間的分手費。

大家要注意了。既然是分手費一定是由一方先提出的,這時怎麼提就涉及違法與不違法的那根紅線!

也就是「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注意關鍵詞。一個是非法佔有,一個是威脅,一個是索要財物。這是三個必要的條件。首先你要的錢從法理上是不屬於你的,然而你用威脅的方式向對方索要錢財(或貴重物品),就觸及了「敲詐勒索」。

注意,即便你威脅說我要曝光你的醜聞、甚至你威脅對方說要曝光他犯罪的行為(而且他還真的是犯過罪),並以此索要錢財,這也屬於敲詐勒索罪!

是的,敲詐勒索罪在正義與犯罪之間只有一線之隔!

為了更好理解,下面我還是以吳秀波的事件舉例。

02

我們知道陳昱霖本來就沒想過要做原配,她是看到吳秀波的新寵(更多的小三小四)搶了她資格比較老的小三地位,所以心懷不甘,曝光了吳秀波到處沾花惹草的私人感情。

這6-7年間陳昱霖和吳秀波之間具體發生過什麼我就不提了。現在吳秀波說我要和你分手,以前的事一筆勾銷。你別再煩我了。好,假設此時雙方開始談分手費。

A:

如果這個分手費是吳秀波開口的。吳秀波說:「我給你200萬,從此以後你我再無瓜葛,你也不準在任何場合提有關於我的事。我們甚至可以簽協議。這200萬作為分手費。」

若陳昱霖同意了,這分手費違不違法?

答:不違法。給付方主動提出來給予錢財,這種分手費不違法。

B:

如果這個分手費是陳昱霖提出的。陳昱霖說:「我辛辛苦苦陪了你6-7年,每天在劇組幕後幫你洗衣服內褲襪子,我的青春全部都獻給了你。你要給我200萬分手費作為補償。從此以後我再也不會提起你。我們一刀兩斷。」

若吳秀波同意了,這分手費違不違法?

答:不違法。陳昱霖確實索要了錢財,這錢財在法律上也不歸屬陳昱霖,但是她並沒有威脅與脅迫。所以這樣的情況是夠不上「敲詐勒索罪」的,故這種提法不違法。

C:

仍然假設分手費是陳昱霖提出的。陳昱霖說:「我辛辛苦苦陪了你6-7年,每天在劇組幕後幫你洗衣服內褲襪子,我的青春全部都獻給了你。你要給我200萬分手費作為補償。從此以後我再也不會提起你。我們一刀兩斷。如果你不給我,我就將你和其他女明星那些私情與床上事公佈於世,讓你名聲掃地!」

先不論吳秀波同不同意。這樣的分手費違不違法?

答:違法!

陳昱霖你用威脅的方式(雖然吳秀波私人感情確實混亂,在網友看來人設該崩塌,但)索要本在法律上不該屬於你的錢財時(非法佔用),你就觸犯了「敲詐勒索罪」!

目前來看,陳昱霖一定用過C類口吻了。

03

敲詐勒索罪一般是受害人舉報到公安機關。但是該罪的量刑其實比我們想像中嚴重得多!

首先,敲詐勒索罪是公訴的刑事案件。

雖然很多人會誤以為敲詐勒索我去報案了,之後想想原諒她後我撤案行不行?

不行!

這是公訴的刑事案件,是要移交檢察院辦理的,公訴案件的立案與起訴是不以被害人意願而影響的。說白了,除非你吳秀波報假案,你自己坐牢,否則這個案件即便吳秀波現在原諒了陳昱霖,檢察機關也會公訴至法院開庭審理。

但是在實際情況下,被害人若原諒了被告,那麼在法院庭審後,法官的判決是可以從輕判處的。比如判個緩刑等等。然而撤訴是不可能的了。以目前的情況看,心機老道的吳秀波早已保留了他與陳昱霖的對話證據,公安與檢察院既然已經刑拘與逮捕,陳昱霖的判刑基本很難逃脫。

從這點看,陳昱霖的媽媽確實有點可憐。因為事已至此,微博上怎麼求吳秀波,女兒也放不出來的。判刑是大概率。

其次,敲詐勒索罪的量刑非常非常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司法解釋也規定了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我列出來你感受下:

根據司法解釋,數額較大是指涉案金額2000元至5000元;數額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0元至500000元為起點。

是的,只要超過30萬,就是數額特別巨大,就要判處10年以上徒刑。這就是陳昱霖媽媽著急地說女兒將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原因。因為你要的「分手費」(或叫封口費)肯定大於30萬!

04

那有人問,陳昱霖還有救嗎?

難!非常難!

除非吳秀波原諒她,也最多在量刑上稍許減輕,可被判有罪和有期徒刑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

我知道,小三該遭世人唾罵不假,但涉世未深的小姑娘陳昱霖被51歲的吳秀波在法律上擺了一刀,掉進了坐牢10年以上的違法陷阱,真的還是法律意識太淺薄造成的。(再聲明下,我不支持陳昱霖的做法,更不會同情她當小三,同時對吳秀波如此玩弄那麼多小姑娘感情最後還如此心狠手辣也非常不齒!)

法律是無情的,我只能以此案例向所有的人提醒下:

不管是分手費也好、談判其他錢財與糾紛也罷,千萬千萬別以任何威脅與要挾去索要本在法律上不該屬於你或不該賠償給你的錢。一旦開口被他人保留了證據,那對方要不要你坐牢真就看他心情是否願意去報案了。

我能理解每個人遇到糾紛時的心情,可是即便沒有法律意識的言語衝動,有時也會害了你一輩子。若擔心將來忘記或搞混,今天就將這篇文章收藏與關注起來吧!

最後,用一段電視劇的截圖來結束此文。按網友的說法:誰都沒想到,看個片子還能保命啊!

作者: @陳宗鶴先生 本文首發公眾號「先生手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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