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范冰冰可不入獄,劉曉慶和李曉航卻要坐牢?丨企股課堂

企股會導讀:

范冰冰「陰陽合同」案水落石出,范冰冰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餘元。

但很多吃瓜群眾仍然有很多疑問,比如,為何如何高額的偷逃稅金額,居然一罰了事,不用坐牢?

相比之下,劉曉慶1996年卻要因稅入獄?更有甚者,為什麼2014年3月海外代購空姐案,涉案空姐李曉航偷逃稅8萬餘元卻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

來分析幾個普法的技術問題:

1、劉曉慶案,為什麼劉曉慶要入獄?

2、范冰冰案,為什麼范冰冰可以不入獄?

3、代購空姐案,為什麼李曉航被判入獄?

一、劉曉慶為什麼要坐牢?

歷史上最為轟動的中國演藝明星逃稅事件,非劉曉慶逃稅案莫屬。這是中國第一起由警方介入的明星偷稅案。

案情:2002年4月,經北京市地稅局查證,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曉慶文藝)自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逃巨額稅款。

2002年5月,劉曉慶涉嫌偷稅的事情被媒體曝光,不斷發酵。而劉曉慶在一次採訪中也親口向記者表示,涉事公司賬號已被凍結,自己的電話、外出等都受到監控,公司有員工已被拘捕。

2002年6月20日,劉曉慶被公安局依法拘留,7月24日因偷漏稅被正式逮捕。

2003年2月17日,對劉曉慶逃稅案調查結束,認定劉曉慶及其公司偷逃稅1458.3萬元,不僅追繳稅款,還加收滯納金573萬元。

同時,北京市拍賣行對劉曉慶及其公司擔保的19套房進行公開拍賣,拍賣款用來抵扣劉曉慶偷逃的稅款。

2003年8月16日,劉曉慶得以取保候審。

在此案中,主要是劉曉慶已經在2012年4月稅務案件曝光後迅速移交給公安部門立案查處,已經不再由稅務機關查處,也就是從行政處罰程序轉移到刑事處罰程序。

經調查,警方認定: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因數額巨大,盛名之下的劉曉慶沒能逃脫牢獄之災,1年多後才出獄。

之所以劉曉慶能夠入刑,主要法律依據是1997年03月14日發布,1997年10月0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規定: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上述刑法第201條一直到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頒布才得以修改,該修正案在2009年02月28日發布,2009年02月28日實施。經修正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這裡就要提及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界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中認定的偷稅行為,在2009年刑法修訂前同樣為偷稅罪,而在2009年由全國人大刑法修訂案七中修訂為逃稅罪。

因此,劉曉慶入獄,與當時刑法量刑標準過低有很大關係。因此從刑法修正史上看,劉曉慶案應該是稅收法制史上的標誌性案件,應該說為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提供了典型案例,也為演藝圈生態也產生了不可磨滅的影響,這不僅要求出品方和投資方提供完稅證明,也要求藝人有足夠納稅意識。

藝人們也「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簽署合同收入一般全部列為稅後收入,也就是藝人收入的繳稅落到了合作方頭上。

二、范冰冰為什麼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經稅務部門檢查認定,范冰冰個人和公司確實有偷逃稅款行為,稅務機關已作出追繳、加收滯納金、罰款等決定。而范冰冰本人也已經發出公開道歉信,承認上述違法事實,表示儘快籌集資金如期繳納上述稅款和罰款。

這裡范冰冰本人要在限期內繳納的款項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被追繳的稅款。

從案情披露來看,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主要是偷逃范冰冰個人所應繳的個人所得稅,以及以其為法人代表的公司在收取營業收入時未足額申報營業稅。因為未看到正式的案情通報,這裡的稅種營業稅,應該為增值稅,或者至少是營業稅和增值稅,主要是因為在2013年8月1日起,廣播影視業已經實行「營改增」,不再繳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了。

第二部分是被加收的滯納金。

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的加收主要是對納稅人不按時繳納稅款而侵佔國家利益而加收的資金占用費用,類似於高額利息。

第三部分是稅務行政處罰。

據案情通報,本案所涉及的行政處罰包括:

一是范冰冰本人通過拆分合同的方式所構成的偷稅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范冰冰的偷稅行為,處以四倍罰款,而頂格為5倍,應該說是非常重的處罰了。

二是范冰冰工作室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可以看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是行政處罰的原因,而對此行為 僅處以最低格的行政處罰。

最後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范冰冰本人。

案情通報中指出,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查處,如果在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上面我們討論過,其主要依據是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201條規定進行了修正。

這裡有兩個關鍵點,一是從違法行為本身來看,范冰冰的偷稅行為已經達到入刑標準,二是刑法給予初犯人員一次豁免追究刑事責任的機會: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次主動權在范冰冰了,如果她在規定期限內,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范冰冰這次直接將這偷逃的稅款和行政處罰繳了,是不是就不用追究刑事責任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如果在稅務機關行政調查環節,直接將稅補了,是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是,如果已經司法立案了,就不行了。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涉稅犯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有吃瓜群眾對范冰冰以巨額罰款來換取免予牢獄之災義憤填膺,殊不知,范案所涉的巨額罰款主要源於巨額收入,並以此引起的數倍罰款導致的巨額補稅、滯納金和罰款,並非主動多交稅款。

另外,這樣的刑法規定同時也為吃瓜群眾在被追究偷稅刑事責任時立了一道「免死符」,目前,在整個國家稅收遵從度普遍不高的情況下,如果被稅務機關查處,同樣可以通過這個法律來免除刑事責任。

二是范冰冰的經紀人牟某廣。

「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其經紀人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主要涉及以范冰冰本人為法人代表的工作室公司,其經紀人因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從案情通告判斷,該行為認定為其經紀人負主要責任,與范冰冰本人無關。

三、李曉航為什麼要入獄?

案情:自2008年起,離職空姐李曉航多次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妝品入境而未申報,逃稅113萬餘元,一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萬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審將此案發回重審,12月17日,判決李曉航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李曉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曉航等3人偷逃稅款113萬餘元的證據不足。法院按照對查獲的化妝品核定的偷逃稅款數額予以認定,數額為8萬餘元。另外,法院認為,李曉航為主犯,遂判決其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2014年3月31日二審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由此可見,李曉航案的判罰爭議,有兩個方面:

一是為什麼偷稅數額這麼少,而要入刑?

其實看本案例判罰適用的法律依據即可知,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觸犯「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二是為什麼要處以最頂格的量刑。

按照刑法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該名代購空姐最後認定的偷稅金額為8萬餘元,因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案中,被處於最頂格的量刑,引起巨大爭議。由於海外代購從業者眾,此案引起廣大代購從業者的強烈反彈,兔死狐悲。但,案發後至今,該案並未影響到海外代購業的蓬勃發展。

四、企股結語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華社通稿中指出:「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省稅務局對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原無錫市地方稅務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已部署開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併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

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對出現嚴重偷逃稅行為且未依法履職的地區稅務機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將根據不同情形依法依規嚴肅問責或追究法律責任。」

這裡國家稅務總局並不僅對范冰冰案進行了查處,還對當地稅務部門進行了問責。

這裡可以看出,一方面,當地稅收征管的確存在薄弱環節,稅總已經啟動內部問責的程序,另一方面,也說明,在當地甚至在全國不少地方,影視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存在同樣的偷逃稅問題。因此啟動了自查自糾行動。

最近不少著名避稅地紛紛掀起註銷潮,應該是今年5月底起范冰冰稅案引起的查稅風暴行動之一。

值得留意的是,稅務機構改革持續推進,截至2018年9月底,新稅務機構已經完成了縣級以下機構的「三定」,預示著國地稅合併也進入收官階段。之前,國、地稅稅務機構分設體制已經成為歷史,新的稅收管理格局正式宣告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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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編輯 | 企股會 ID:keygood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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