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冷暴力」,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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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家庭暴力越來越成為一個全社會關注的話題,提到家庭暴力,大多數人的腦海里都會浮現出拳腳相加的肢體傷害行為。其實,在現代社會中,感情冷漠、互不說話、長期不過性生活等家庭「冷暴力」,對彼此的傷害更大,最終導致夫妻生活名存實亡。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採取「冷暴力」進行精神折磨,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根據司法案例:2010年2月,小明與小美經朋友介紹認識,彼此印象不錯,經過1年多的戀愛交往,2011年10月辦理了登記結婚。婚後小明一直對小美呵護備至。2012年,在一次朋友聚會中,小明得知小美隱瞞了以前的戀愛經歷,認為小美欺騙了自己,氣急之下,動手打了小美。至此以後,小明開始對小美不理不睬,並且拒絕與小美過夫妻生活,甚至兩人一起上街時,也故意拉開與小美的距離,彷彿根本不認識一樣。兩人形同陌路的生活一直持續了3年,小美不堪忍受這種「冷暴力」折磨,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小明離婚,並且以遭受「冷暴力」侵犯其生育權及性生活權利為由,要求小明承擔賠償責任;小明堅決不同意離婚。對於小美的訴訟請求,法院會支持嗎?
仙人球提示,如果小美能夠證明因為遭受長期的冷暴力導致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應當支持小美要求離婚的請求,但是對於因家庭冷暴力提出的賠償,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會支持。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法》規定,家庭暴力行為,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家庭冷暴力,通常是經常性的侮辱謾罵、恐嚇、互相冷淡對方、長期不進行語言交流、長期性冷落等。此外,冷暴力還包括經濟方面的虐待,比如控制一方的正常消費、不支付日常生活的各種開支等。因此,只要受害一方能夠提供家庭冷暴力確實存在的證據,並且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應當根據這些證據判決允許離婚。在本案例中,小美作為女性,應當享有與丈夫和諧交流感情的權利,並且擁有過正常性生活的權利。小明以「冷暴力」形式,長期對小美進行精神折磨,並且不盡夫妻生活的義務,任意損害女性合法權益,造成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應當允許離婚。
小仙建議,在現實生活中,因家庭冷暴力產生衝突的夫妻,一方通常不同意離婚,受害的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因此,注意收集家庭冷暴力的證據,往往成為問題的關鍵。
法律小常識:
家庭冷暴力,主要以精神虐待為主,不會像傳統暴力受害者那樣在身體上留下傷痕;同時冷暴力行為一般在家庭內部實施,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因此,收集證據會面臨很大的困難。遭受家庭冷暴力的一方,應當收集的證據主要包括:一是在對方拒絕語言交流時,給對方發送的電子郵件、微信記錄等;二是雙方和好時對方寫下的保證書或者雙方的交談錄音;三是對方不盡夫妻生活義務時的交談錄音;四是朋友、同事等知情者的證人證言;五是婦聯、居委會或者村委會進行調解的記錄等。
法條檢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法釋[2001]30號)
第1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過)
第2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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