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讓我們說不出話(一)
近些年,每當有部分新聞事件發生時,我們都會目睹這樣一個過程:
相關內容正常地出現在互聯網上 → 相關內容引起用戶傳播 → 相關內容被平台刪除、屏蔽;用戶被警告、封禁
之後,會出現這樣兩種結果:
1、用戶反應強烈,內容依然被廣泛傳播。國內傳統媒體大規模報道、公檢法以及政府部門介入事件。
2、熱度逐漸降低,相關內容在平台逐漸消失,事件是否解決不得而知。
但不管是哪種結果,都少不了「被刪除」、「被屏蔽」、「被封禁」的過程。而這個過程,也常常讓我們感到自由以及其他權利受到了侵犯,卻對此無可奈何。無論引發這個過程的新聞解決與否,這樣一個過程總是一次又一次地出現於每一次新聞事件的輿論場上,從未缺席。
拆字、長圖、旋轉圖片、尋找替換詞……,表面上用戶正用著「無窮無盡」的智慧來進行抗爭,但事實上,這些手段只是在不斷地犧牲信息生產的效率、提高生產成本、增大傳播難度,換言之,這是一個不斷畫地為牢的過程。隨著「刪除」、「屏蔽」、「封禁」手段的逐漸豐富和完善,用戶在這場對抗中已經明顯的落於下風。
因此,筆者認為,我們現在有必要對這樣一個從未缺席的對抗以同其他新聞事件同等的重視,從各個方面對其進行考察,尋求解決的方法——究竟是什麼讓我們不得不閉嘴?
可以預見,構建這樣一場討論,其艱難程度不亞於其他任何新聞事件,但為了我們共同的權利與自由,筆者希望能盡自己微薄的努力,成為其中的墊腳石之一。
讓我們不得不閉嘴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有一種方式是我們最容易忽略的,那就是用戶協議。
以我們常用的新浪微博以及騰訊微信公眾平台為考察對象,筆者發現了它們用戶協議中的如下條款。
首先是新浪微博,在用戶協議中,其列舉了以下用戶應該遵循的原則:
4.10.1 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國際條約或規則;
4.10.2 不得違反與網路服務、微博服務有關的網路協議、規定、程序及行業規則;
4.10.3 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對互聯網或移動網正常運轉造成不利影響的行為;
4.10.4 不得上傳、展示或傳播任何不實虛假、冒充性的、騷擾性的、中傷性的、攻擊性的、辱罵性的、恐嚇性的、種族歧視性的、誹謗詆毀、泄露隱私、色情淫穢、惡意抄襲、暴力、血腥、自殺、自殘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資料;
4.10.5 不得侵犯任何個人、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4.10.6 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各級國家機關及政府形象;
4.10.7 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微博運營方及其關聯公司的商譽或信譽等合法權益;
4.10.8 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影響微博運營方正常運營、破壞微博經營模式或其他有害微博生態的行為;
4.10.9 不得為其他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微博服務。
4.11
針對某些特定的微博服務的使用規則及說明,微博運營方通過各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網頁公告、系統通知、私信、簡訊提醒等)作出的任何聲明、通知、警示等內容均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用戶如使用該等微博服務,視為用戶同意該等聲明、通知、警示的內容。
並且,平台方有權:
「對用戶使用微博服務的行為及信息進行審查、監督及處理」(4.12)
這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用戶信息(賬號信息、個人信息等)、發布內容(位置、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商標、專利、出版物等)、用戶行為(構建關係、@信息、評論、私信、參與話題、參與活動、營銷信息發布、舉報投訴等)等範疇」(4.12)
在以上必須遵循的原則以及條款的基礎上,平台方更進一步的規定了他們所擁有處理相應情況的權力:
「當用戶存在或涉嫌違反本協議第1條(特別提示)、或第4條(使用規則)的,微博運營方或其授權主體有權依據其合理判斷不經通知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減輕或消除用戶行為造成的影響,並將儘可能在處理之後對用戶進行通知。」(8.3)
而這份權力里所提到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一項或多項:
8.5.1 更改、刪除或屏蔽相關內容;
8.5.2 警告違規賬號、賬號禁言;
8.5.3 凍結用戶賬戶資金,用於彌補用戶給微博運營方及其關聯公司、他人造成的損失;
8.5.4 變更、限制或禁止違規賬號部分或全部功能;
8.5.5 暫停、限制或終止用戶使用微博服務的權利、註銷用戶賬號等;
8.5.6 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國家機關報告;
8.5.7 其他微博運營方認為合理的措施。
由此,我們可以完整地看到新浪微博平台在其協議框架下所擁有的權力,可以讓用戶完全閉嘴,乃至消失。
對於平台所擁有的處理措施,筆者是沒有異議的,畢竟這是網路平台管理方都需要的手段。
問題在於協議中的第8條第3款,可以看到,該款中提到的用戶所可能違反的原則(即第1、4條),與現行民法以及刑法所規定的違法行為高度重合。而根據依法治國的要求,對於這些行為,有且只有公檢法機關有權力依照相關法律程序,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除此之外任何個人、組織機構,乃至於政府部門都無權審判。在司法體系中,對於上述行為的認定,需要經過複雜但明確的法律過程輔以完備的監督、糾錯手段才能實現,而在用戶協議這,卻變成了輕描淡寫的四個字——「合理判斷」。那麼請問,平台方哪來的權力可以在用戶協議中僭越公檢法的司法權力,審判乃至於處罰用戶呢?
因此,就算這樣的協議不是老生常談的「霸王條款」,哪怕作為受法律保護的正式合同,其中這部分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值得我們懷疑的。
同樣的內容也出現在了騰訊微信公眾號平台的協議中:
12.1 如果騰訊發現或收到他人投訴用戶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騰訊有權不經通知隨時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屏蔽,並視行為情節對違規帳號處以包括但不限於警告、刪除部分或全部關注用戶、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帳號封禁直至註銷的處罰,並公告處理結果。騰訊也有權依照本協議及專項規則的規定,拒絕再向該主體提供服務。微信公眾平台認證帳號除上述處罰措施外,騰訊有權取消其帳號認證身份,並視情節決定臨時或永久封禁相關帳號認證資質。如果你發現任何人違反本協議規定或以其他不當的方式使用微信公眾平台服務,請立即向微信公眾平台投訴,我們將依法進行處理。
有人會說,在讓我們閉嘴這件事上,要全賴用戶協議,也太高估了它的能量。確實,像用戶協議這樣不起眼的磚瓦,並不足以建起言論管制的大壩。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協議的存在,大大方便了其他讓我們閉嘴的方式的實現。無論是最高法所重點強調的「有償刪帖」行為,抑或是社會事件中部門對企業的約談所帶來的「刪帖結果」,都要依憑著平台方手中所握有的「生殺予奪」的大權才得以實現。也許,撬開這片磚瓦,並不足以撼動整座大壩,但它,可以作為這場撼動的開始。
參考資料:
1、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
2、微博服務使用協議
文字 | 一隻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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