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止拘留!「北大醫生被打」:這8種行為都是犯罪,必將嚴懲!

近年來,一些地方相繼發生醫鬧、暴力殺醫、傷醫案件,其原因不缺乏醫鬧成本太低,而醫療機構又抵觸外界輿論無奈私了。

事件:

9月22日,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婦產科三名醫生被病患家屬毆打,其中赫英東醫生被打最為嚴重。

▲ 圖片來源:北京日報

公安部:暴力傷醫,零容忍

13日下午,@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轉發了該條聲明,並表示:公安機關將始終保持對涉醫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

對傷醫、鬧醫、辱醫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嚴格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責。暴力傷醫,零容忍! 更多詳情請關注微信服務號:「優律庫」或搜索微信小程序「優律庫」免費諮詢

中國醫師協會:呼籲尊醫重衛 打擊違法犯罪

同日,中國醫師協會發聲,呼籲尊醫重衛,打擊違法犯罪,譴責一切暴力傷醫行為。期待公安機關用快速準確的定性履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職責;期待醫療機構維護醫護人員執業安全;期待患者理解和尊重醫師專業建議。

首師大確認新生參與毆打北大醫院醫生:將嚴肅處理

有網友表示,醫鬧中一女子疑為首都師範大學學生。13日,@首都師範大學 對此事作出回應:

經初步調查,該生確為我校大一新生。學校對受傷醫生表示深切慰問,將嚴格依照校規校紀對涉事學生予以嚴肅處理。

警方通報來了:一人刑拘,一人取保候審!

北京西城警方13日發布該案的情況通報。通報稱,2018年9月22日21時50分許,在北京大學第一醫院發生一起婦產科醫生被患者家屬毆打案件,產婦孫某丈夫鄭某宇就能否剖腹產問題,揮拳擊打赫醫生,隨後,鄭某宇和女兒鄭某蕊再次對赫醫生進行毆打。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對鄭某宇依法刑事拘留,考慮到鄭某蕊系在校大學生,得到了赫醫生的諒解,對其採取取保候審。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中國之聲: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趙三平律師表示,以一起傷人案件來看,受害人傷情的最終鑒定結果將決定該案能否上升到刑事案件。

趙三平:現行的法律,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要是造成嚴重後果,符合條件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其實對應類似行為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經過鑒定,受傷醫生的傷勢達到輕傷以上,根據法律規定,施害方就夠成故意傷害罪,上升到刑法,自然有現行法律放著。

趙三平同時指出,即便傷情沒有到刑事處罰的程度,就目前向外界公布的線索來看,也可以追究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等罪名。

趙三平:即便是沒有把這個醫生打成輕傷,故意傷害罪無法追究的話。我覺得,在醫院這樣一個開放性的醫療機構,這樣的公共場所,不管發生什麼問題,我們能夠看到患者家屬動手打人,這種情況造成的影響還是很惡劣的,即便沒有打成輕傷,也有可能涉嫌比如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等,都會有不同層級法律條款來規範。

法條鏈接

  • 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 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修正案9》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就發布《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重點提及要加大對涉醫犯罪的打擊力度,保障正常醫療秩序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並明確了在醫療機構內發生以下八種行為皆為犯罪,必將嚴懲!

犯罪一

依法懲治聚眾打砸、任意損毀佔用醫療機構財物,在醫療機構起鬨鬧事,致使醫療無法進行的犯罪;

犯罪二

依法懲治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違規停屍、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封堵大門、阻塞交通,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犯罪;

犯罪三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四

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液、妨害傳染病防治等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犯罪。

犯罪五

依法懲治故意傷害、殺害醫務人員,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誣告陷害醫 務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犯罪。

犯罪六

從嚴懲處無端猜疑、蓄意發泄,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犯罪;

犯罪七

以不特定的醫務人員、就診患者為侮辱、威脅、毆打、傷害、殺害對象,危害醫療場所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八

利用互聯網等媒體惡意炒作,侮辱、誹謗、誣告陷害醫務人員,挑撥醫患矛盾,引發涉醫突發案件、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犯罪。

近年來,一些地方相繼發生醫鬧、暴力殺醫、傷醫案件,其原因不缺乏醫鬧成本太低,而醫療機構又抵觸外界輿論無奈私了。

該《意見》已明確不僅醫鬧、傷醫是犯罪行為,而且利用互聯網等媒體惡意炒作,侮辱、誹謗、誣告陷害醫務人員都將構成犯罪。所以今後無論大到醫院還是小到診所,如果再遇到以上陳列的事情一定要站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醫務人員的尊嚴是我們從醫者的底線,我們不容被踐踏。

暴力傷醫不管事出何因,都是傷天害理。這種犯罪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必須堅決予以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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