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隔離婚前財產——彩禮篇(上)
首先,在分享具體內容之前,我來問大家一個問題:這兩個證哪個會給你更多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左or右?
如果你選擇左,恭喜你,你是個單純的姑娘,但願歲月不要辜負你。
如果你選擇右,恭喜你,你是個聰明的姑娘,看完這個系列的文章,你可以更好地處理好婚姻和財產的關係。
反覆考慮了很久,決定寫一系列《如何有效隔離婚前財產》的文章。而這個決定的初衷是看了太多現實的案例,從劉強東從京東預支10年的薪水和奶茶結婚;王寶強離婚案,馬蓉分走幾乎一半的財產。從這兩個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隔離婚前財產是多麼重要。
剛巧前幾天,和一個做新華保險的朋友陳姐聊天,她說起保險可以起到婚前財產隔離,繼承避稅的作用 。這些我之前也有所研究,但是對於保險和信託這些財富工具,更多的是針對高凈值人群,而對於大眾來說,有種殺雞焉用牛刀的感覺。我談了一些自己的看法,陳姐鼓勵我:那你為何不寫一些適合大眾的隔離手段?我聽完,信心十足,說干就干。
其實,婚前財產包含的內容很多,例如彩禮、嫁妝、女方婚前購房、男方婚前購房等。基於文章篇幅有限,今天主要講講彩禮應該如何做到有效的隔離。
首先我們來看看《婚姻法》對於彩禮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對於彩禮的規定很簡單,在以上3種情況下,男方是可以主張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那麼我們需要逐句分析法條的含義,方能更有效地適用後面列舉的隔離手段。
1、彩禮的概念,簡單來說,男方按照風俗習慣贈與給女方的財產。既然是男方贈與給女方的財產,那麼就屬於女方個人財產。正是由於彩禮具有個人財產的屬性,所以女方需要通過有效的手段隔離彩禮,防止和夫妻共同財產混同。而在現實生活中,大眾並沒有意識到,或者是由於被感情蒙蔽了雙眼,沒有去考慮這個問題,繼而出現情感糾紛時,女方的權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救濟。
解決方案:觀念上,我們必須認識到,彩禮屬於個人財產。
2、分析第一種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從字面理解,很簡單,男女雙方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現實中存在大量未婚同居的情形,後來男方給付了彩禮,但由於各種原因導致沒有結婚。這時候彩禮是否需要返還?如果嚴格按照法條的規定,彩禮自然是需要返還的,那對於女方來說,實際上是有損失的,因為對於青春損失費的主張,法院是不支持的,那麼女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是的,不返還彩禮或者不全部返還彩禮。目前的司法實踐,女方只要證明男女雙方進行同居生活,哪怕最後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男方只能要求酌情返還彩禮,具體數額根據雙方同居的時間決定,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權。這就衍生出今天的第一個重要舉措:如何證明雙方進行了同居生活,因為證明同居將會產生主導性的作用。
解決方案:如果雙方是一起租房子,那麼在租賃合同上,雙方都簽字按手印。租房子的,公安會要求辦理居住證,也是重要的證據。不要以為這樣就萬事大吉了,對方會提出抗辯,說實際上並沒有同居,那麼需要在同居期間拍一些同居的照片和視頻,然後發朋友圈,設置成其他人不可見,發朋友圈的目的是證明同居的時間。
3、分析第二種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最後離婚。我們首先要探討一下,離婚對於女性的損失有多大?在婚戀市場中,未婚女性和離異女性的受歡迎程度天差地別。眾所周知,離婚對女性的聲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即貶值。相反,離婚對於男性的聲譽卻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反倒有升值的作用。這裡姑且不討論價值觀問題。基於這一現象,如果雙方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最後由於各種原因離婚,男方還要求返還彩禮。這使女性的聲譽受到侵害,且沒有任何形式的補償,實質是不公平的。那麼爭奪彩禮成了女性獲得補償最有效的手段。
解決方案:參考第2點,在結婚後一定要共同生活,並且保留共同生活的證據。此處說明一點:同居不等於有兩性生活。一旦結婚並進行同居生活,男方無權要求返還彩禮。從一般的理解上講,共同生活2-3個月以上就屬於同居。
4、最後分析第三種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最後離婚。首先我們要界定「生活困難」的概念。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的規定: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很顯然,要達成這一點並非易事。
解決方案:雖說促成婚姻的是愛情,但是沒有物質條件的愛情是沒有靈魂的,在尋覓另一半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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