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了只雞、叫個鴨子,沒有低俗隱喻。真的嗎?「經典案例」不經典!

昨天看到的「經典案例」,關於叫個鴨子這個品牌的知識產權案。

前情提要:商標局、商評委認為這個商標低俗,於是駁回了:

「叫個鴨子」格調不高,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一審法院同樣認定這個商標低俗:

訴爭商標由文字「叫個鴨子」及鴨子卡通圖形共同組成。「鴨子」的通常含義意指一種家禽,但在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義。一般情況下,主流文化和價值觀不能接受第二種含義用作商標使用。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酒吧服務、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尤其是訴爭商標文字又由謂語動片語成「叫個鴨子」短語,會進一步強化相關公眾對第二種含義的認知和聯想,易造成不良影響;

二審法院不認為低俗:

「鴨子」的通常含義是指一種家禽,按照社會公眾的通常理解,並不能從「叫個鴨子」的文字中解讀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義。一審法院認為「叫個鴨子」格調不高,並不能等同於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故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並未產生不良影響。

我不認同這個「經典案例」的判罰!因為它不夠「經典」。

有句古老的法彥,「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意思是判案不能光給出結論,要給出得出結論的過程。

本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簡短几行,寥寥數字,認為「叫個鴨子」有低俗隱喻。

可是,二審法院同樣在判決書中短短几個字寫道,社會公眾不能得出低俗隱喻。

證據?邏輯?過程?論證?

敢情,你以為的就是你以為的啊?!

我覺得叫個鴨子有低俗隱喻啊!而且在他們宣傳初期,我就是這麼覺得的!

「社會公眾」是誰?他們是如何判斷的?

本質上的問題是:「本案是如何得出兩個互相矛盾的結論的?」

這其實就是直斷式判決。本質上和,「你覺得你對,我覺得你錯。」這樣的判決是一樣的!

沒有邏輯!沒有證據!沒有說理!沒有論證。

只有結論!

這個案例,哪裡「經典」了?

這個案例這樣下結論,那麼下一次遇到這種情況,如何下結論?

如果出現諸如「特殊服務「牌家政上門、「嬌喘吁吁」牌陪游服務,怎麼算?怎麼判?

有的法院認為」特殊服務「有不良聯想;有的法院認為「特殊服務」沒有。

至於理由?忘了吧,我們就是神。我們說的就是天理。

這到底是什麼判決邏輯?

同樣是低俗隱喻,「叫了個雞」被駁回商標,罰款50萬,而「叫個鴨子」卻被維持。

這天差地別的待遇,是因為什麼?

難道叫了個雞的圖標不是一隻小雞?

難道雞不是家禽?

為什麼他們的命運如此不同?

邏輯呢??????????????????????????????

我還專門去查了一二審判決書,看到判決書我索性直接全部貼過來算了,真的沒幾個字:

二審「本院認為: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條所稱「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標誌本身的註冊使用有害於道德風尚或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訴爭商標由文字「叫個鴨子」、鴨子卡通圖形和圖案背景共同構成。「鴨子」的通常含義是指一種家禽,按照社會公眾的通常理解,並不能從「叫個鴨子」的文字中解讀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義。一審法院認為「叫個鴨子」格調不高,並不能等同於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故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並未產生不良影響。因此,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一審,

「本院認為:

訴爭商標由文字「叫個鴨子」及鴨子卡通圖形共同組成。「鴨子」的通常含義意指一種家禽,但在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義。一般情況下,主流文化和價值觀不能接受第二種含義用作商標使用。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酒吧服務、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尤其是訴爭商標文字又由謂語動片語成「叫個鴨子」短語,會進一步強化相關公眾對第二種含義的認知和聯想,易造成不良影響。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終395號判決書認定「叫個鴨子」不具有不良影響。本案作出與上述判決相左的結論,是因為本案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不同於在先判決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2017)京行終395號判決書中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資料庫信息系統化、將信息編入計算機資料庫」等服務與「鴨子」的第二種含義不存在關聯性,不會強化或引導相關公眾對其第二種含義產生聯繫。然而,本案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為「酒吧服務」等,在具體使用過程中,該等場合可能會引導相關公眾聯想到訴爭商標的第二種含義,因此易產生不良影響。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味美曲香公司的訴訟請求。

就這麼些,其他內容真的沒有了!沒有了!

我一開始以為是簡寫。

沒想到判決書就是這麼些內容。

其他的內容根本就沒有。

一審二審加起來,實質內容能夠一頁a4紙。

就這麼空洞的,就判了。

二審連「叫個鴨子」在酒吧服務業的商標註冊也准予了!在酒吧叫個鴨子真的是吃鴨子嗎?

在酒吧叫個鴨子真的是吃鴨子嗎?

擴展閱讀:

「叫了只雞」「叫個不停」,這樣色色的宣傳真的好嗎??

www.sohu.com圖標

「叫了只雞」「叫個不停」,這樣色色的宣傳真的好嗎?

我還做了一些查詢工作,結果讓我大開眼界!以下內容,均來自真實判決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為純文字商標「蓋璞內衣」,由於其中包含「內衣」字樣,易使消費者在接觸到申請商標後,誤認為該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為內衣類服裝從而誤導消費,造成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情形。

因為包含「內衣」字樣,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本案中,申請商標由英文「CLASHOFCLANS」構成,申請商標對應的中文譯文為「部落衝突」或「宗族衝突」。由於其指定使用在第41類提供在線計算機遊戲等服務上,易對中國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因此,不應核准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部落衝突」是註冊商標,而且有效。但是,法院認為,clash of clans,有可能翻譯為宗族衝突。即使部落衝突無不良影響,但是翻譯成宗族衝突就會有。因此對宗教會產生影響。所以駁回了此商標。

被異議商標由中文文字「神醫」構成,其標誌本身並不存在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準則的情形,也不存在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並無不當。

本案與上一個案例形成對照。神醫,居然可以註冊!?不得不說,有些判決沒有任何邏輯。

本案中,申請商標為文字商標,商標標識中的文字「SEXUAL」的含義包括:「性行為的;性吸引的;兩性的;性的」等。在我國目前的社會觀念之中,申請商標的註冊可能有悖於社會公眾的主流價值觀,容易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帶來消極、負面影響。

這個案例主要是「我國目前的社會觀念」,這樣的表述很有意思。所以貼上來。也許以後我們社會觀念進步了,可以談性了,就可以註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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