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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離婚協議的條款不滿,過後還可以反悔嗎?

民法中比較難打的應當就屬離婚官司了,

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

而且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於財產的分割較為複雜,

若有一方肯讓步還好,

若是雙方都不肯退讓,

那離婚官司就難上加難了。

還有對於離婚協議不滿的,

過後要反悔,

那麼這個時候反悔有用嗎?

佟某與徐某曾是夫妻,

婚後佟某購買了房屋一戶,

產權登記在佟某名下。

後來因為感情不和等原因,

2014年9月19日,

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

而簽署的離婚協議中有這樣一條約定,

房屋歸徐某所有,

該房屋貸款也由徐某償還。

後來徐某償還了房貸九萬餘元,

徐某要求佟某履行產權過戶手續時,

佟某卻拒絕辦理,

而且上訴到了法院,

認為該協議有失公平,

要撤銷離婚協議,並且重新劃分財產。

但是離婚協議都簽了,

還能反悔了?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佟某與徐某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而且離婚協議並不是普通的合同協議,

若合同當中存在重大誤解或者有失公平,

那麼是可以撤銷的。

但是這項規定並不包括離婚協議,

所以佟某反悔無效。

如果真的過不下去了要離婚,

那麼在離婚時也不要意氣用事,

要仔細權衡,

再簽訂離婚協議,

世界上還是沒有後悔葯可以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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