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婚協議的條款不滿,過後還可以反悔嗎?
02-14
民法中比較難打的應當就屬離婚官司了,
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
而且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於財產的分割較為複雜,
若有一方肯讓步還好,
若是雙方都不肯退讓,
那離婚官司就難上加難了。
還有對於離婚協議不滿的,
過後要反悔,
那麼這個時候反悔有用嗎?
佟某與徐某曾是夫妻,
婚後佟某購買了房屋一戶,
產權登記在佟某名下。
後來因為感情不和等原因,
2014年9月19日,
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
而簽署的離婚協議中有這樣一條約定,
房屋歸徐某所有,
該房屋貸款也由徐某償還。
後來徐某償還了房貸九萬餘元,
徐某要求佟某履行產權過戶手續時,
佟某卻拒絕辦理,
而且上訴到了法院,
認為該協議有失公平,
要撤銷離婚協議,並且重新劃分財產。
但是離婚協議都簽了,
還能反悔了?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佟某與徐某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而且離婚協議並不是普通的合同協議,
若合同當中存在重大誤解或者有失公平,
那麼是可以撤銷的。
但是這項規定並不包括離婚協議,
所以佟某反悔無效。
如果真的過不下去了要離婚,
那麼在離婚時也不要意氣用事,
要仔細權衡,
再簽訂離婚協議,
世界上還是沒有後悔葯可以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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