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狗的「人權」與「狗權」
01
關於「狗」的矛盾,一直都存在。而一旦涉及狗的新聞,總是有兩撥人吵得不可開交。
可以看一下以下新聞:
1.流浪狗被集中抓捕「人道毀滅」;
2.流浪狗咬傷數人,最小受害者僅5歲;3.小區內遛狗未牽繩嚇到小朋友,狗被家長打傷,主人索賠;
4.愛狗人士高速攔車,救下整車欲送往狗肉節的狗狗;5.小區草地狗糞遍地,業主集體抗議養狗;
……
看到這些新聞你有什麼感受,是不是心情很複雜,似乎左也不對右也不對?
狗作為一種動物,本不該脫離出動物的地位。什麼是動物的地位?就是完完全全為人類服務,人類想吃就吃,想殺就殺,想用就用,比如牛、羊、雞、豬等等。
但狗是人類最忠誠的朋友啊……
我們容易對一些「展現了更多與人類有相似性」的東西有好感,比如狗認主人,被認為是重感情——這個特性幾乎是人類獨有的,所以我們會認為它有「人性」,於是殺狗這件事,也就殺了部分的人性,我們會在潛意識裡聯繫到「殺人」,這會激發我們的悲憫和同理心。
可所謂的悲憫和同理心,其實不是高級情感,而是人類的自我保護機制——如果我不願被同等對待,我就會對同類事情產生不舒服的感受,感同身受,它並不代表「道理」。
02
人類對於動物的情感一直是很主觀的,比如對我們有益的蟲子,就是益蟲,對我們有害的蟲子,就是害蟲。
還記得小學課本里,益蟲通常被畫成可愛的、正義的樣子,而害蟲通常就是噁心的、邪惡的樣子。
但如果動物界也有課本的話,人類不知道會被畫成什麼樣子,比如我們可愛的「益蟲」蜜蜂,它釀出蜂蜜可不是為了給人類拿走的,人家是自己做點食物自己吃的——對強盜來說,它當然是益蟲,但在它眼裡,人類就沒那麼可愛了。
03
我們必須清楚一個事情,任何一個物種都不會把「自己的權利」推導到別的物種身上——如果狗長到恐龍這麼大,它可能會對其他狗有同類互不侵擾的各種默認規則和條款,但會毫不猶豫地吃人,除非它有足夠多的食物,且人不怎麼好吃。
換句話說,人權也是不適合人類以外的任何動物的——否則人拿蜂蜜就是「盜竊」,吃任何東西都是殺生——沒辦法,人要活著,只能把「殺生」的負罪感去掉,就算佛教將其保留,也只能自欺欺人地說可以吃素。可素不是生?這就是我們在開頭說的「跟人類越接近,人類覺得它的生命越寶貴」的原因,其實沒有道理。
從權利的角度來說,養狗當然是個人權利,但一旦人選擇了養狗,狗便是人的財產之一——這裡要分清楚,不是狗咬了人,把狗打死就可以了,狗無法獨立承擔責任,因為它沒有人能擁有的權利義務——養狗的人必須承擔所有的責任。
而如果狗沒有人養,則它就不屬於私人財產,人可以對其隨意處置,直到它被人領養,有人願意為其行為承擔責任為止。
04
有人問,那人是不是可以隨意剝奪動物的生命?
很遺憾,在當地法律規定不能剝奪的物種和情形之外,是的。
我在小時候養過一條狗,特別鍾愛,但我也吃狗肉——我清楚地知道,我不吃自家的狗,原因是我對它付出了感情,而不是它不能吃;我也清楚地知道,我不會對路邊睡著的小奶狗有任何想吃的慾望,原因是我身為人有同理心,會覺得殘忍,而不是它不能吃——當它變成了一鍋肉的時候,這種同理心就消失了,如果你強行把這鍋肉幻想成它活著的樣子有多麼像人類,這就是自找麻煩。
我現在住的地方邊上有幾條流浪狗,都很溫順,之前我常常拿東西去喂。
有一天,它們一條一條地消失了,直到有一天,我看到僅剩的兩條狗無端端地對著兩個騎電動車的男人狂吠。
又過了幾天,這兩條也不見了。
我不知道這兩個是不是「偷狗賊」,有時候心裡也會暗暗咒罵,但這些狗確實無主,所以,偷的誰的東西呢?沒有,所以道理上並不能怎麼樣,反而我的「暗暗咒罵」是不對的。
05
基於以上對動物和狗的認知,對開頭的新聞我們可以有這樣的態度:
1.對流浪狗怎麼處理都不過分,可以養起來,也可以毀滅;
2.流浪狗咬傷數人,為避免其繼續傷人,應當毀滅;如有人要救下,必須把之前咬傷人的賠償給付了;
3.養狗有養狗的規矩,狗繩、嘴套、狗證、清理糞便等,因不規範養狗嚇到小朋友要賠償,打傷狗也要賠償,因為狗是人的財物,這是兩回事;
4.愛狗人士只要自己出錢買下,都是合理的,不存在「救」,就是個簡單的買賣關係,如果是強行要求釋放狗,是耍流氓,至於高速攔車,該怎麼處理怎麼處理;
5.抗議養狗沒有道理,養狗是個人權利,但影響他人和公共環境,狗主人需要受到懲罰,如物業不作為,物業也有責任。
「PS:我在頭圖上刻意放了一隻可愛的狗狗,它可能會喚起你非理性地偏向「狗狗」那一邊,從而對本文產生一定程度的「不適」。
多思考,讓腦袋回歸你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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