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量刑

北京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律師bhrls.com詳解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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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刑法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立案管轄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三)2015

為了明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以及改變罪名的有關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結合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三)》

刑事偵查局管轄下列案件

4.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案(《刑法》第280條第3款,《修正案(九)》第22條第3款,取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

5.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案(《刑法》第280條之一,《修正案(九)》第23條)

四、偽造企事業單位印章罪之偽造、販賣學生證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

為依法懲處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於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2、公安部關於對偽造學生證及販賣、使用偽造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公刑[2002]1046號 2002年6月26日發布)

鐵道部公安局:

  你局《關於對偽造、販賣、使用假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認定處罰的請示》(公法[2002]4號)收悉。現批複如下:

  一、對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生證的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立案偵查。

  二、對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生證而販賣的,應當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偵查;對販賣偽造的學生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就其明知是偽造的學生證而購買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一)項的規定,以明知是贓物而購買處罰。

  三、對使用偽造的學生證購買半價火車票,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詐騙罪立案偵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一)項的規定以詐騙定性處罰。

五、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之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第十三條 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佔用或者徵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准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對於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之偽造海關報關單等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

第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准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之偽造進口許可證等文件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執行《關於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的實施細則1999

國家機械工業局對《目錄》內企業從事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或以出賣、提供本企業的產品商標、名稱、型號和產品合格證等方式參與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分別處以取消該車型產品目錄、取消部分車型產品目錄、直至取消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

  對偽造、變造、買賣《進口配額證明》《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進口許可證》《關稅繳納證明書》《貨物進口證明書》和《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對轉讓、塗改、冒用上述證件的,按其它有關規定處理。

八、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之盜竊空白護照

公安部關於盜竊空白因私護照有關問題的批複(公境出[2000]881號

李博日韋、萬明亮等人所盜護照不同於一般商品,在認定其盜竊情節時,不能簡單依照護照本身的研製、印刷費用計算盜竊數額,而應依照所盜護照的本數計算。一次盜竊2000本護照,在建國以來是第一次,所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不是一般的盜竊,而應按照刑法第280條規定處理。

九、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之偽造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證等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6年第55號--關於嚴肅處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違規行為的公告

四、對於偽造、變造、倒賣「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三年內不受理其進出口登記申請。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十、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之偽造野生動物進出口證書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第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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