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考左寧刑訴---主觀論述題答題技巧及模擬訓練(2)
論述題答題技巧
(1)明確論題。
通過閱讀案例或者問題,釐清法律關係,鎖定理論考點。即首先要知道論什麼。
(2)建構邏輯。
論述題一般要求500字或800字以上,但限於考試時間,一般考生也只能寫作1000字左右。在1000字的範圍內,能表達的關鍵點有限。因此,應當先在草稿紙上搭建答題主幹,即你打算圍繞論題談哪幾個主要方面。然後再圍繞這幾個主要方面進行展開。切忌讀完題目提筆就寫,那樣容易造成前松後緊、虎頭蛇尾的結局,得分自然會受影響。
(3)論證圓滿。
論述題考查考生的理論水平。所謂理論,即對一個問題的觀點要有解釋與評價,且解釋與評價要有理有據、令人信服。這種題型沒有什麼格式化的標準答案,但要求考生對論題的論證做到充分、有說服力,即要保證能夠「自圓其說」。
(4)運用技巧。
第一,回答論述題,在內容方面一般需要包括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主要內容:
概述:概念;特徵;意義、價值。
比較法研究: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比較。
我國現狀與問題:現狀;存在問題;問題原因;改革必要性;改革可行性。
改革或完善建議:提出若干建議。
第二,如果對於論題較為陌生,可以從概念本身或者上位制度入手,進而展開。譬如,論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如果不會,可以首先從概念本身入手,即先論證什麼是非法,什麼是非法證據,誰來排除,什麼時間排除,排除的程序與排除的後果等。也可以從上位制度入手,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屬於證據規則,進而屬於證據制度。證據制度為什麼要設計證據規則?主要目的是為了規範偵查人員的取證行為,保障人權,同時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懲罰犯罪。
第三,刑訴題目中,只要論及某一制度的價值或者意義,可以主要圍繞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來做文章。具體來說,懲罰犯罪可以重點闡述保障定罪量刑的準確性,實體公正,保障偵查權的行使,提高訴訟效率等。保障人權可以重點論述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制公安司法機關職權,程序正義,維護司法公正,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等。
第四,最後一招,自行創新。在改革建議方面,如果實在沒有看過相關的文獻不知道標準答案,可以根據自己對論題的理解,圍繞秩序、正義、效益的價值自行創新理論和觀點,只要能夠對該觀點自圓其說即可。
第五,卷面務必「清新」(機考不適用)。判卷老師每天要批閱上百份試卷,一般不會仔細閱讀您的大作,基本上15秒左右就可以對你的回答給一個初步的分值印象。因此,先不論內容,也不論字是否寫得好看,一定要保證答題內容的格局要整齊、分段、有開頭、有論證、有結論。這樣判卷老師可能會在一個較高分值水平上給分。
模擬練習
論述題:
請談談對我國檢察機關「捕訴合一」職權配置改革的看法。O ^ ~ ^ O
答案解析
「捕訴合一」,是一種檢察職權的配置,是目前我國司法改革的一大熱點。「捕訴合一」指的是將同一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由同一個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辦理。這一做法是否可行在我國學界存在正反兩方面意見——肯定說、否定說。
否定說的主要觀點包括:
第一,「捕訴合一」會否定逮捕程序獨立的價值,容易造成逮捕權的不當使用;
第二,「捕訴合一」不利於檢察官秉持客觀義務,將司法審查交給公訴部門並不妥當;
第三,「捕訴合一」不利於司法制度的精密化和檢察職能的精細化;
第四,「捕訴合一」會使檢察機關內部失去監督,不利於提升辦案質量;
第五,「捕訴合一」會弱化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的職能。
肯定說的主要觀點包括:
其一,「捕訴合一」符合中國的國情。我國憲法將批捕權、起訴權統一賦予了檢察機關,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必須分開行使,「捕訴合一」具有內在合理性。
其二,「捕訴合一」有利於加強偵查監督力度,提高辦案質量。「捕訴合一」要求「誰捕誰訴」,負責批捕的檢察官會使用起訴的標準從批捕開始就關注偵查,有利於及時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其三,「捕訴合一」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實行「捕訴合一」,檢察官既負責批准逮捕,也負責審查起訴,這樣檢察官在審查起訴前就對案情有所掌握,在審查起訴時就無需再進行同質化的閱卷、審查工作。
其四,「捕訴合一」有利於律師辯護,保障人權。批捕、起訴由一個檢察官負責,不會存在案件改變了訴訟階段,律師找不到案件承辦人的情況,「捕訴合一」利於保障案件承辦人員和承辦意見的一致性,更有利於律師進行辯護。
其五,「捕訴合一」可以提高檢察官的業務能力。「捕訴合一」使一名檢察官對一個案件既行使批捕權,又行使起訴權,對批捕和起訴的結果都要負責,有利於提升檢察官的專業水平。
綜上,筆者認為,「捕訴合一」的司法改革不能脫離我國目前所處的時代語境,隨著我國刑訴法的兩次修改,隨著法治與正當程序理念深入人心,隨著一些改革制度的大力推進,和一二十年前相比,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普遍得到了提升,司法官員秉持客觀、公正義務的精神也深入檢察官的腦海,再結合我國各省市檢察機關進行「捕訴合一」試點的數據分析,「捕訴合一」總體來說是瑕不掩瑜,比較可行的。因此,可以再進一步推進「捕訴合一」規則的細化,擴大「捕訴合一」案件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權衡「捕訴合一」給檢察權行使帶來的利弊,最終做出理性的抉擇。
來源:左寧刑訴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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