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二歲,老公竟然把遺產全部給婆婆!我該怎麼辦?!
人這一生,總會遇到遺產怎麼分的問題......
(以下案例為真實案例,為保護個人隱私,用昵稱「浩浩」和「芳芳」代替現實案例中的主人公)
浩浩和芳芳結婚,女兒玲玲二歲時,浩浩因公死亡,獲得50萬元賠償。浩浩生前留下遺書,把死亡後的全部財產由其母繼承。經查明,浩浩和芳芳除了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外,另有30萬元存款。50萬元的賠償款是浩浩的遺產嗎?浩浩的遺囑里沒有給二歲的玲玲留一分錢,該遺囑有效嗎?浩浩的遺產該怎麼分呢?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一般而言,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給死者的近親屬的,不屬於死者的遺產,所以這50萬元賠償款可以是芳芳、玲玲、浩浩的父母四人協議分割或平分,並不是浩浩的遺囑,不能全部給浩浩的母親。
《繼承法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浩浩死亡時,玲玲只有兩歲,是沒有勞動能力的,但是有生活來源(芳芳),所以即使浩浩的遺囑沒有給玲玲留下遺產,也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所以,房子和30萬的存款是浩浩和芳芳的夫妻共同財產,房子和30萬存款的一半是浩浩的遺產,根據浩浩的遺囑(遺囑有效,上面已經論述),浩浩的母親可以繼承房子的一半和15萬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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