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淺議——公孫丑章句下·第三節
原文:
陳臻問曰:「前日於齊,王饋兼金一百而不受;於宋,饋七十鎰而受;於薛,饋五十鎰而受。前日之不受是,則今日之受非也;今日之受是,則前日之不受非也。夫子必居一於此矣。」
孟子曰:「皆是也。皆適於義也。當在宋也,予將有遠行。行者必以贐,辭曰:『饋贐。』予何為不受?當在薛也,予有戒心。辭曰:『聞戒。』故為兵饋之,予何為不受?若於齊,則未有處也。無處而饋之,是貨之也。焉有君子而可以貨取乎?」
自譯:
陳臻問孟子道:「前幾天在齊國,齊王送給您質量上乘的黃金一百兩,您不要;在宋國,宋王給您七十鎰黃金,您要了;在薛地,薛君送給您五十鎰黃金,您要了。如果前幾天接受黃金是對的,那後來在宋、薛的接受就是錯的;反之,也是這樣。先生您肯定在其中一件事上犯錯了!」
孟子說道:「這兩件事,做的都對。都是符合『義』的。在宋國的時候,我將要出遠門。對遠行的人一定要送些盤纏,宋王說:『送給您七十鎰盤纏。』我為什麼不接受?在薛地的時候,聽聞路途危險,我有所戒備。薛君說:『聽說您需要戒備,我給您五十鎰經費。』所以他是為了我籌備保衛自己的武器才給的錢,我為什麼不接受?至於在齊國,齊王送給我黃金,是沒理由的。沒理由卻送黃金,相當於收買。哪裡有君子能像貨物一樣被收買呢?」
見解:
在這裡,我們可以從孟子那裡學到接受他人錢財的道理。
最根本的是,是否符合「義」。所謂「義」,以孟子原話講,是「羞惡之心」的發展;用通俗的話講,就是知羞知臊。在受人錢財這一具體情境中,表現為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方的饋贈有正當的理由;二是,對方的饋贈自己配得上。
什麼叫對方的饋贈有正當的理由呢?對方送來錢財時,能坦然地開口講出為什麼,一般就是有正當理由的。我們想,如果某人掏錢去搞賄賂、走後門,見到他要賄賂的人時,想必只會說「意思意思」之類,而不能坦然地說出自己到底為什麼送錢吧?
所謂對方的饋贈自己配得上,是指本身的貢獻或者幫助與那財物的價值相配。譬如,在諸侯盟會上維護了君上的尊嚴,不費兵車之力而收回多個城池,這貢獻不小;那君上賜上等黃金百兩,不能說是不合適的。反而,如果只是回答了君上關於治理的一些問題,就接受「兼金一百」,是斷然不合適的。在日常生活里,這個方面也很好理解:設若某人只是幫人扶起了倒下的自行車,就要人家給上幾千塊錢,未免太荒唐了。
在孟子看來,不「義」地接受饋贈,就是被「貨」——收買了。一個志於「仁義」的君子,怎麼能讓自己像商品一樣,可以被買走呢?甚至不如商品,分明沒有多麼大的貢獻,「價值」與「價格」不相配,卻要巨額的回報呢?這是有損人格的事,更不用說對「仁義」的敗壞了,因而君子是不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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