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建設標準(一)

民 政 部

《殯儀館建設標準》編製組

二零一七年二月

前 言

《殯儀館建設標準》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下達2010年建設標準編製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2010〕180號)的要求,由民政部組織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等有關單位共同編製完成。

編製過程中,編製組遵循《殯葬管理條例》、《殯儀館建築設計規範》等政策和規範性文件,按照《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製程序規定》、《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的要求,在全國不同地區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各地區殯儀館建設的經驗。在此基礎上,對大量資料進行了科學的論證與分析,形成了標準徵求意見稿。經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反覆修改形成了送審稿。經專家審查會通過後,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報批稿,並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發布。

本建設標準共分六章:總則、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規劃與規劃布局、面積指標、建築與建築設備、專用設備。

在執行本建設標準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民政部規劃財務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郵政編碼:100721),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本建設標準的解釋工作由民政部規劃財務司負責。

主編部門:民政部規劃財務司、民政部社會事務司

主編單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編製組成員:宮蒲光、馮亞平、劉健、劉珺、繆麗、劉偉、王進、李伯森、孟浩、郭雷、李冰、李秉傑、光煥竹、喬嬌、張金玲、楊德慧、李清明、劉直。

主要起草人:孟浩、郭雷、李伯森、李冰、李秉傑、史峰、孫成龍、高原、錢高、牟玉、方祥、田霖、郭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三章 選址與規劃布局

第四章 面積指標

第五章 建築與建築設備

第六章 專用設備

本標準用詞和用語說明

附件:殯儀館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殯葬事業改革和滿足人民群眾對殯葬公共服務的需要,加強和規範殯儀館建設,提高殯儀館項目規劃建設和科學管理水平,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合理確定殯儀館建設規模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製、評估和審批殯儀館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殯儀館建設項目。

第四條 殯儀館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滿足城鄉發展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殯儀館建設應正確處理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係,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節約土地、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節約能源等有關方面的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做到技術先進、經濟適用。

第六條 殯儀館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和定額、指標等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七條 殯儀館建設規模以年遺體處理量確定,年遺體處理量等於服務人口數量乘以當地人口死亡率。

第八條 殯儀館建設規模分類宜符合表1的規定。如表1所示:

註: 1、Ⅰ類館年遺體處理量上限為15000具,因為殯儀館規模過大,會造成殯葬人群過度集中,既不方便群眾辦理喪事,也不利於殯儀館的管理。

2、Ⅴ類館年遺體處理量少於1000具時,按1000具規模建設,因為低於1000具規模的殯儀館很難正常運營,不符合實際情況。

第九條 火葬殯儀館的項目包括:業務區、遺體處理區、悼念區、火化區、骨灰寄存區、祭掃區、集散廣場區、後勤管理區等功能區。

(一)業務區包括業務諮詢室、業務洽談室、業務辦理室、喪葬用品陳列室、衛生間、收款處和休息室等。

(二)遺體處理區包括接屍間、停屍間、冷藏間、防腐室、整容室、污水處理間、殯儀車清洗消毒間、車庫、衛生間和員工休息室等。

(三)悼念區包括悼念廳、守靈間、音響室、醫務室和衛生間等。

(四)火化區包括火化間、骨灰處理間、骨灰暫存室、候灰室、員工休息室、衛生間、淋浴間、油庫和設備間等。

(五)骨灰寄存區包括骨灰寄存間、業務室等。

(六)祭掃區包括遺物祭品焚燒處理用房、祭掃室和室外祭掃場地等。

(七)集散廣場區包括公共停車場、公共廁所和室外活動場地等。

(八)後勤管理區包括辦公用房、值班宿舍、活動室、辦公用車車庫、餐廳和倉庫等。

第十條 土葬殯儀館的項目包括:業務區、遺體處理區、悼念區、祭掃區、集散廣場區、後勤管理區等,參照同等規模火葬殯儀館設置。祭掃區和集散廣場區的房屋及其構築物根據民族習俗及宗教信仰的需要設置,不設火化區、骨灰寄存區。

第三章 選址與規劃布局

第十一條 殯儀館的選址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用地分類原則和規劃管理、殯葬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具備滿足工程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三)殯儀館宜建在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並應有利於排水和空氣擴散。

(四)交通、給排水、供電有保障。

(五)考慮到殯葬工作的特殊性,盡量選擇周邊單位和居民較少、相對獨立、交通便利的地域,並處理好與周邊單位及居民的關係,符合《火葬場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8081-2000)規定。

第十二條 殯儀館的規劃布局與總平面布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節約用地。

(二)殯儀館建築布局應根據殯儀服務流程科學設計,功能分區明確,同一功能區內的建築用房可相對集中布置,管理及後勤區宜獨立設置。

(三)合理組織交通,館區內應設接運遺體的專用道路和專用出入口。

(四)殯儀館綠地率應滿足當地規劃部門的要求,新建殯儀館的綠地率宜為35%,改建、擴建殯儀館的綠地率宜為30%。

(五)應設置室外公共活動場地和公共廁所。

(六)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殯儀車停車場與公共停車場分開設置,並符合當地政府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殯儀館的容積率不宜低於0.2。

第四章 面積指標

第十四條 各類殯儀館的總建築面積指標根據具均建築面積指標和年遺體處理量確定,各類殯儀館具均建築面積指標應符合表2、表3的規定。

註:年遺體處理量越大,具均建築面積指標的取值越小。

第十五條 殯儀館各功能分區中各類用房面積比例,宜符合表4、表5的規定。

第十六條 殯儀館建築的使用面積係數宜為0.7。

第五章 建築與建築設備

第十七條 殯儀館建築應符合城市建設的整體要求,本著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的原則,兼顧美觀和地方特色。

第十八條 殯儀館建築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火化間宜單獨設置,火化間的建築結構、平面布局和層高等應滿足火化機及後處理設備的安裝和使用條件,並符合《殯儀館建築設計規範》中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採暖地區殯儀館應設供暖系統,具備條件的地區宜利用城鎮集中供熱系統。

第二十一條 殯儀館應設給排水系統,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遺體處理區用房產生的污水應進行消毒凈化處理,達到國家相關排放標準後,與生活污水分流排出。

第二十二條 火化區、遺體處理區和員工休息室應設熱水供應系統;管理及後勤區用房宜設熱水供應系統。

第二十三條 火化間、防腐室、整容室、冷藏間、接屍間、停屍間應採用機械通風。業務區用房、員工休息室、侯灰室、悼念廳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第二十四條 殯儀館的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保證遺體火化時火化設備供電不間斷。

第二十五條 殯儀館用房照度應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火化區、業務區、悼念區、遺體處理區應設置應急照明,其中疏散通道、主要疏散出口的應急照明的地面照度應不小於50LX,照明時間應不小於20分鐘。

第二十六條 殯儀館的建築應當滿足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並應設消防系統。

第二十七條 殯儀館應配置與其建設規模和業務技術、行政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信息系統、通訊系統和安全防範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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