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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是否存在不經過博弈妥協便能確立的法律?

我認為一切法律皆是博弈的結果,即便是在現代社會看起來無比光榮偉大正確的「不準隨意殺人」「人人都有生育權」也是經過博弈才得以確立。

這段描述是應一位不同意我觀點的知友的要求擺在這兒的。@胸懷一顆椰子

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謝邀。兩位知友有爭議,請我當中間人,壓力山大。

如果作為居中裁判的法官,這個問題很簡單:消極事項無法舉證,即人無法舉證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那麼舉證責任應當由主張事實存在的一方承擔。現......未能舉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判決如下:.......

我猜你們不是要這樣的回答吧。

玩笑畢,先結論:不存在不經過博弈便能確立的法律。1、妥協是博弈的應有之義,故簡化)(2、這裡法律指紙面意義上的法律,即法條。)

博弈本意是:下棋。引申義是:在一定條件下,遵守一定的規則,一個或幾個擁有絕對理性思維的人或團隊,從各自允許選擇的行為或策略進行選擇並加以實施,並從中各自取得相應結果或收益的過程。有時候也用作動詞,特指選擇的行為或策略進行選擇並加以實施的過程。

一、立法程序中的博弈

我們通常把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大多具有至上而下的特點,如刑法、行政處罰法,它們的出台一般需要一個立法組織或機構對草案進行討論和修改,最後由有權機關公布,這個過程應該可以被稱為博弈。

(一)現代立法博弈

2015年出台的行政訴訟法就經過長期的博弈,這些文件就記載了部分博弈過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一、一審前的修改意見

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行政訴訟法修改上海座談會簡報

行政訴訟法修改西安座談會簡報

行政訴訟法修改青島座談會簡報

有關專家談行政訴訟法的修改

部分專家學者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部分在京學者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海峽兩岸學者對行政合同的研討情況

部分律師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全國律協部分律師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天津部分律師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有關部門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有關部門對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北京市部分行政機關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北京市政府法制系統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天津部分行政機關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部分地方法院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北京市部分法院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行政訴訟法修改朝陽區法院調研報告

天津部分法院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行政訴訟法修改北京市法院調研報告

一次立法調研的新嘗試

二、對草案的修改意見

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代表議案、建議和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委員提案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意見

各地對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

行政訴訟法修改浙江、江蘇調研報告

行政訴訟法修改吉林座談會簡報

行政訴訟法修改吉林延邊調研報告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的情況

有關專家學者、人大代表和協會組織對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

有關部門、科研院所、協會組織和企業對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

有關部門對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

行政訴訟法修改北京市法院調研報告

三、對草案二審稿的修改意見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的情況

行政訴訟法修改貴州、湖南調研報告

有關專家學者對行政合同的研討情況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前評估情況

(二)古代立法博弈

在君至上的封建王朝,通常君主也不可能包辦從起草到修改到公布的全過程,其他權力主體參與立法,與君權有配合有對抗的過程,也是博弈。只是隨著君權的盛衰,博弈力量一直變化,但博弈始終存在。

明代皇權較弱,皇帝沒有經過內閣批准的「聖旨」,被稱為「中旨」,沒有法律效力,官員可以不執行。清代皇權較強,但仍然需要經過特定程序才能完成立法,以《理藩院則例》纂修為例:

  乾隆五十四年(1789)至嘉慶年間,由於統一準噶爾部以及土爾扈特部回歸,整個厄魯特蒙古編旗建制,原有的蒙古律例已近半過時。因此,理藩院於嘉慶十六年(1811年)四月十八日奏稱:「查臣院舊有滿洲、蒙古、漢字則例一百九條,自乾隆五十四年校訂後,迄今二十餘載,所有欽奉諭旨及大臣等陸續條奏事件,俱未經纂入頒行……請將自乾隆五十四年以來,應行纂入案件增修纂入,永遠遵行……理合恭摺奏明請旨」[27]修纂。奉旨:「依議。」由此,正式開館纂修《理藩院則例》。

  嘉慶二十年(1815)十月初七日,理藩院奏稱:「將舊例二百九條逐一校閱。內有二十條系遠年例案,近事不能援引,擬刪。其餘一百八十九條內,修改一百七十八條,修並二條外,並將闔院自順治年以來,應遵照之稿案,譯妥漢文,逐件複核,增纂五百二十六條。通共七百十三條。」並將翻譯為滿洲、蒙古文字。奉旨:「依議」。[28]

  嘉慶二十二年(1817)十月二十七日理藩院奏請:「……翻寫清書六十七卷,蒙古書六十七卷,刷印漢字樣本六十七卷,共計二百零一卷,均已告成。」俟滿文、蒙古文刊刻後頒發矇古、新疆等處。

  道光朝《理藩院則例》仍進行多次纂修。道光二年(1823)十二月,理藩院奏請續纂《理藩院則例》。道光六年(1826)十一月初四日理藩院謹奏:「於現行則例內前項不妥各處,共修改二十一條。仍照前次進呈式樣,將原例先列於前,次列續加修改新例於後,以清眉目。並於原例下逐加按語,以識刪改緣由。其續加修改條例之首,並刪改字句處所,均粘貼黃簽,以便聖覽。」[29]

  道光七年(1827)九月十一日理藩院謹奏:「有關蒙古、回部王、公等升降、襲替、戶婚、田土、倉糧、軍政、議處、議敘、刑名、罪罰以及呼圖克圖喇嘛等事宜,分別纂輯修改,詳酌確定,恭繕黃冊,於道光五年六月進呈。並因定例各條均已明備……統計新舊共得例一千四百五十四條,共分六十五門。」[30]

  道光十三年(1833年)三月初五日,理藩院謹奏「蒙古則例應行修輯」,「其蒙古則例中,如例文不備、例意兩歧、例語含溷、例句虛冒等處,一體妥為修輯。其有案可輯者,欽遵原奉上諭及臣工條奏原案纂輯;其無案可遵應行增纂者,擬比照六部則例,仍體察蒙古情形量為變通,縷晰條分,詳酌確定。」「奉旨,依議。」

二、立法程序之前的博弈

私法在有從社會生活中提煉,最後上升為法律的特點。在立法過程中,也和公法一樣需要進行立法程序內博弈。此外,私法的來源,習慣、慣例等,是人們在日常社會生活中不斷博弈產生的結果。比如「共同海損分攤」原則,就是從海事運輸的長期實踐中成為慣例,最後上升為法律的,其過程充滿船主、海損貨主、無損貨主之間的博弈:

共同海損制度起源於愛琴文化。古希臘南端愛琴海諸島中間,商船往返頻繁。最初船、貨為一人所有,後來產生了接受承運業務。當發生航行危險時,拋棄一部分承運貨物,以減輕船載,避免船貨全部傾覆,而後共同承擔海損損失,在當時已形成習慣。

羅馬法開始有成文規定,最初見於《十二銅表法》中。後來歐洲各國引用,形成本國的法律。其中有波羅的海《維斯比法集》、荷蘭《阿姆斯特丹法》、比利時《佛蘭德法》、義大利《熱那亞法》、西班牙《加泰羅尼亞法》等。

隨著貿易地區擴大到非洲西岸,商人貿易利潤更為豐厚,所承擔的風險也相應增加。有些商人資金不足,在義大利北部倫巴第城興起海上貿易借貸,根據上述情況,商定獲利歸來加倍還本,海上遭遇事故則分文不還。這種借貸後來傳至英國,並在倫敦咖啡館中洽商。當時以勞氏

咖啡館經營最有信譽。凡借款還款、海外經營情況以及沿途遭遇均由商人在咖啡館中陳述,並由勞氏咖啡館記載成冊。其中就有關於為大家安全而作的犧牲由大家共同補償的記載。

當時英國理算人公會公布的《實用規則》就是根據這一記載形成的共同海損理算規則。為了能在國際間適用,歐洲大陸法系一些國家的商人在英國《實用規則》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討論,取長補短,1890年終於訂立了《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結論:無博弈無法律。

---------------------------------答外補充---------------------------------------

「博弈方勝利任何法律都可以建立」這話也是片面。博弈是建立在一定規則之下,各方均遵守該規則下的鬥爭。立法中博弈勝利方是可以通過形式上的法律,但失敗方可以掀桌子啊,這樣博弈勝利方的所謂」法律「就無法起到法律的作用了。比如國共內戰..................共要求國廢除」偽憲法「、」偽法統「。所以,法律通過需要博弈,但博弈勝利可能只能建立形式上的法律,即「法條」。


我只想問博弈的定義是什麼?

有多少人/團體承認這種定義?


先自問自答一發。

不存在,沒有經過辯論博弈妥協的法律只能稱為私刑。

即使是一些看起來無比「光榮偉大正確」的法律,如「不準殺人」「人人平等」,還是經過了博弈才得以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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