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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冬季,不管暖氣熱不熱,但關於暖氣的話題總是很熱

每到冬季,不管暖氣熱不熱,但關於暖氣的話題總是很熱

人的體溫是36—37℃,最適宜人類生活的溫度15—18℃;如果按照黃金分割比例計算,最適宜溫度則是22攝氏度左右;還有一種說法是最適宜溫度是26℃。綜合這幾種說法,人類生活的外界環境溫度一般應該在15—26℃範圍。在這個範圍之內,人生理代謝正常,思維敏捷,精力旺盛,感覺舒適。倘若低於15℃,人就容易疲倦;低於10℃,人容易發生感冒和呼吸道疾病;低於4℃,人體就必須調動大量的能量來產生熱量,以維持正常的體溫,這個時候,人的體能、思維、抵抗力將大打折扣。

反之,人類也是不適應高溫環境的。但是在高溫天氣,人們總會用各種方法降溫,例如使用空調。但不管怎麼說,對付高溫很少產生大規模的社會問題。因為倘若是工作環境,降溫防暑是企業和單位的責任;倘若在家庭,安裝降溫設施是家庭內部的問題。

但是在解決低溫問題上,每年冬季都會多多少少引發「比暖氣還熱」的話題和爭議。每到冬季,農村的取暖不會引發話題,因為農民們可以採取火爐、火炕、火牆等方式讓自己的居住環境維持在一個相對暖和的溫度範圍之內。城市的供熱,分為三個階段。最先沒有供熱的說法,即便是在居民樓、單位、企業,也都是「各人自掃門前雪」,房間里生火爐,那種煙霧裊裊的景象在初始階段的城市也是一道獨特風景線。後來,一些機關、企業,開始使用鍋爐和供熱管道、散熱設施,集中解決單位自己的取暖問題。這個階段,即便發生供暖問題,也是單位自己的內部事務,不會引發社會話題。

第三個階段,各個城市為了環保和能源、資源合理配置,開始推行城區集中供熱,拆除了居民小區、機關單位、企業自行安裝並運行的小鍋爐等設施,開始由國有或集體性質的供熱公司統一供熱。從這個階段開始,暖氣已經逐漸削弱了社會福利性質,而演變成一種有償消費的商品。也恰好是進入這個階段之後,一系列因為供熱所引發的社會話題每每會在每年冬季到來的時候進入高發期。

關於供熱的話題,源頭總體而言有兩個:一個是居民,也就是暖氣的消費者;一個是供熱企業,是暖氣的供應商。

——居民的委屈

對於居民來說,現在的小區或者機關辦公室一般都是不允許生火爐取暖的,而使用電器設備取暖成本又過高。從經濟划算的角度,基本都優先選取暖氣供熱。暖氣費用的計算一般情況是根據供熱面積然後乘以單位價格。從這裡開始,爭議就開始產生了。首先是單位面積價格,對居民而言,儘管暖氣相比用電設施節省一些,但每年的暖氣費支出是遠遠高於自己購買燃料、架設火爐來取暖的費用的。

對於價格的質疑,暖氣供應商總會列舉諸如設備維護,管道鋪設、養護,工人工資、燃料成本等一系列的理由來支撐自己的定價標準。按照《價格法》規定,各地也會舉行一些價格聽證會,以合法程序確定暖氣費標準。即使這樣,暖氣消費者依然是對價格標準充滿疑慮的,例如聽證會參會代表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有論證價格的資質,是否會真實反映情況,是否是良心論證,等等。但總歸到最後,只要價格聽證會通過之後,所有的質疑都會變成接受。

價格確定之後,隨後就有第二個問題:計費面積的差異。中國北方目前的大多數城市,除過極個別城市的極個別小區採取按照熱量值計費之外,絕大多數城市的暖氣費收取,基本採取的是按照面積收費。這中間也有很大差異,有的供熱公司是按照所涉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收取費用,而有的供熱公司則是按照建築物的實用面積收費。如果按照建築面積收費,則意味著居民或者用戶必須額外負擔15—25%的公攤部分的供熱費用。公攤部分則包括樓道、走廊、電梯等部分,這些部分事實上有很多是沒有供熱的。沒有供熱卻收費,沒有享受供熱服務卻要承擔費用,這是相當令人費解的。

按照暖氣供應商確定的價格繳納了暖氣費之後,也就等於消費者和供應商之間已經確立了合同關係:一方繳費,另一方按照約定,提供熱源供應。這樣就產生了最具熱度效應的第三個話題:供熱質量。暖氣供應的質量有三個方面,一是供應溫度,二是每天的供熱時數,三是每個供暖季的供熱天數。

按照目前的供熱標準,供熱建築的室內溫度達到16—18℃就視為合格標準。但很多居民卻感覺到自己雖然繳納了暖氣費,但房間的溫度經常達不到這個最低標準。也有居民試圖通過司法渠道維護自己的消費權益,但自己測量的溫度狀況在法律上難以得到認可。倘若將暖氣不熱的問題反映給供熱公司,由供熱公司工作人員會同公證人員上門測試的時候,暖氣溫度毫無疑問一定會上升到達標水平。自己測的不算,供熱公司來測一定合格,物理學中的「測不準原理」在供熱問題上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取證難、維權難。

接著就是供熱時數不夠。有的居民的房間暖氣,每天達標一至兩次,其餘的時間都是「涼涼」。特別是到了夜間,供熱公司為了縮減成本,會減少加溫次數,降低管道內的熱水循環頻率。在暖氣的消費者居民這方面而言,每天只熱一兩次的暖氣幾乎就是一個擺設,白天在家裡要穿厚實暖和的衣服,晚上睡覺要使用電熱毯,家裡倘若有病人、嬰幼兒、孕婦,則需要增設其他的取暖設施。按照各地的緯度和氣候不同,北方大多數城市的供熱時段是三至四個月,這個在確定暖氣費用的時候供熱公司也是應諾必須保障的。但在很多地方,約定的供熱時間到了,暖氣卻「猶抱琵琶半遮面,千呼萬喚始出來」;要麼就是春寒料峭的供熱季末,暖氣提前離場。

這種溫度不夠、時數不夠、天數縮水,讓很多居民都產生一種上當受騙,「暖氣費白交了」的感覺。按照供應與消費的關係,一旦消費者支付了費用,供應方就必須保質保量提供相應的商品或服務。這種溫度不夠,供熱時間無法保障,中間間斷停止供熱等問題,實質上就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但真正要維護事涉千家萬戶的供熱消費者的權益,還必須儘快制定法律法規,讓居民在暖氣消費上的委屈傾訴有渠道、維權有手段、保障有機制。

——供熱企業的苦水

從國有(集體所有)的供熱公司到今天各種規模的私營化供熱企業,幾乎沒有一個供熱企業宣稱自己是盈利的。供熱企業一直在叫屈,自己的運營成本太高,而且是在逐年升高:年久失修、日益朽壞的供熱管網系統,經常發生破裂和跑冒滴漏,供熱企業需要隨時維修,越是供熱旺季,管網壓力越大,損壞率頻率就越高。住戶埋怨供熱經常中斷,企業則需要承擔昂貴的維修費用,而這筆費用又無法直接計算給暖氣消費者。

雙方爭議的熱點始終是供熱價格。居民認為價格過高而且上漲速度過快,而在供熱企業方看來,供熱價格還是被壓得太低。煤炭(天然氣)等各種燃料價格在增長;運輸、存儲所需的成本,維護鍋爐、管網系統需要大量的工人,之外還需要養活一批收費、管理人員,他們則認為所在的供熱企業需要支付更高的勞動報酬。

供熱企業最頭疼的事情莫過於暖氣費拖欠。現在一些新建居民小區,如果是一戶一管的模式或者插卡按照熱值計費的,則一般不存在欠費問題。以前的老舊小區,採取的都是一個單元樓一套供熱循環系統,在這樣的單元樓內,往往有一部分住戶常年不繳納暖氣費。如果要用停止供熱的方式迫使對方繳費,其他已經繳費的住戶又不願意,動輒引起圍堵供熱公司的事。有的住戶拖欠暖氣費,一個小區十來戶人拖欠,整合下來一個城市就有數千戶這樣的拖欠戶,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吧,又面臨法不責眾的難題。一個供熱企業曾經透露,每年要是能收回來70%的暖氣費,則企業勉強能夠維持運行,如果費用收回率再低,企業就要面臨負債、虧本運營了。

如果要對那些老舊小區實施一戶一管的管網改造,則必須投入大量的資金,這筆資金讓誰出誰都不願意。供熱企業一方面則想方設法加大收費力度,另一方面則經常動議提高供熱價格,以便用價格增長來彌補運營上的虧空。至於居民反映的暖氣不熱的問題,供熱公司則解釋為熱量在管網中運輸,受目前常規保溫措施的限制,會有很大一部分熱量損耗,企業沒有節省成本,用戶也沒有享受到有質量保障的暖氣。

每年冬季到來之後由於暖氣供應引發的頻發、高熱話題,從我國年輕的城市發展史來看,的確是一個新課題,也是一個新難題——「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雙方都委屈,雙方都有苦水。現在亟需一個既不是運動員也不是裁判員的第三方介入,就供熱溫度、時數等問題制定科學合理的產品質量標準,並且接受居民委託承擔起監督職責。至於價格標準、欠費等問題,則需要探討更為切實可行的定價程序、審核機制和執行方式,畢竟對於我國的絕大部分北方人而言,過一個暖意融融的冬季,暖氣是一個近乎生命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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