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娶媳婦男方要送彩禮,嫁閨女女方要陪嫁妝,不僅僅是時尚,而且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但是現在有些夫妻可能在一起沒多久就離婚了,男方索要回彩禮,女方不退。

一、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

二、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3、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

  (1)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

  (2)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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