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爭房產,岳母:我出的900萬先還我!
這年頭的房價,大家都知道,靠自己那絕逼是買不起房、結不了婚的。
可是,這雙方父母為孩子湊錢買的房,這萬一小兩口鬧離婚了,矛盾也就出現了。
老人認為是借款,子女認為是贈與。
這個問題,已經成為了離婚中頻發的問題。
01
最近在北京就有這樣一個新聞。
年近六旬的李女士早年喪偶,與女兒小莉相依為命,為了給女兒更好的生活條件,她辭去公職下海經商,在商海上沉浮三十餘載,終於掙得一些產業,女兒也在她的悉心培養下,順利考上北京的重點大學。
畢業後,小莉與男友王先生登記結婚。王先生在河北老家工作,小兩口每周往返於兩地,他們的兒子小豆一直隨小莉和李女士住在北京。
長期異地生活加之工作壓力,小兩口之間出現矛盾,王先生於去年提出離婚,二人都同意兒子由小莉撫養,但在房產分割上爭執不下。
李女士說,王先生固定月收入僅夠維持自己的日常支出,小莉收入也不高。在女兒婚後,李女士就資助小兩口購買了北京朝陽區和河北保定市的兩套住房,8年里,李女士至少為女兒女婿提供了900多萬元資金。
可是卻不料到了離婚時,女婿卻否認李女士資助買房,聲稱「不是送的嗎」?李女士拿出了女兒寫的借條,女婿也認為是兩人串通後提供的「假證據」。
這錢,李女士能不能要得回來呢?這究竟是屬於贈與給子女的?還是出借給子女的?
若是贈與,那麼是贈與給自己子女的?還是贈與給夫妻雙方的?
若是出借,那是出借給自己子女的?還是出借給夫妻雙方的?
02
如果你也有和李女士類似的情況,你可以先問自己這幾個問題:
- 出資是現金還是轉賬?
- 是一次付的還是多次付?
- 是付給自己孩子的賬戶還是對方的賬戶,又或者是直接付給開發商或賣方的?
- 是他們領結婚證之前付的還是領結婚證之後付的?
- 有沒有就這筆款有過口頭或協議約定,或寫過什麼贈與的文書?
無償贈與論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如果婚後,父母出全款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的子女一個人名下,那算做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裡值得強調的是:第一,自己的父母一定是出全款,出全款(要有證據證明),哪怕1000萬的房子貸了10萬,那也不是全款。第二,一定是登記在自己的子女一方名下的。
那如果不是全款呢?是不是也是贈與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是需要分辨這贈與是「默示」和「明示」。
像李女士這種情況,她給夫妻兩個人買房子是在兩人領結婚證之後,那麼「默示」是贈與給女兒女婿的,但是如果她「明示」過,我這個是給我女兒一個人的話,那麼就和女婿沒有關係了。
如何來證明「明示」的行為呢?翻譯成人話就是:如何證明她明確表示說給女兒一個人的?
這個明確表示是只需要她對著兒子說一句:女兒,老媽這個錢是給你一個人買房子的,跟女婿沒關係?還是說需要李女士寫下來一個贈與合同:今贈與女兒900萬大元人民幣……?還是說需要李女士當著女婿的面,說這是給我女兒的啊,不是給你們倆的?
最好的表現方式肯定是贈與合同,女婿知不知道這個贈與合同的存在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
有償出借論
儘管《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和司法解釋三,對父母為子女買房出資的情況作了比較清晰明確的規定,但是有些情況下,還是會出現父母為子女出資屬於民間借貸關係的情形。
比如子女給父母寫一個借條:今借到母親大人/父親大人200萬元人民幣,用於購買……的房屋。
這個借條是自己子女一方寫的,另外一方並不知曉該借條的存在,還以為父母那個200萬是贈與給兩個人結婚買房用的呢,那麼這個款項,是屬於一方債務,還是夫妻雙方債務呢?
2018年1月18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是這樣規定的:哪怕是自己子女一方所簽訂的借條,該款項是用於家庭購房這樣的重要家庭開銷,那麼即使另外一方不予認可或追認,也是算做夫妻共同債務的。
於是,我們回到李女士的問題上來,李女士出具了和女兒的借條,即使女婿不認可,法院依然認可這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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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人的觀念中,父母對子女的付出往往被視為理所當然,即便兒女早就長大成人、自組家庭,「啃老族」和「坑爹族」也比比皆是。人們似乎也將「父母湊首付,小兩口還房貸」默認為習俗。
去年紹興中院的法官在一份判決書中是這樣說的:「須知父母養育兒女成人已為不易,兒女成年之後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
程苗苗律師
本文法律意見出自「大眾律師」程苗苗律師。程苗苗律師,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房地產法律服務近5年,主辦或參與辦理過房地產相關案件上百件。服務的客戶中信泰富集團、鏈家地產、中國銀行等。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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