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常見的問題顧慮
由於絕大部分當事人是第一次經歷離婚訴訟,因此,通常有很多擔心和顧慮,常見的十種分別是:
一、對方「不睬」法院傳票怎麼辦?
很過當事人在訴前與對方談及離婚時,對方態度惡劣,甚至揚言,你起訴了我也不接傳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讓你離不成!其實,您大可不必擔心。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案例,但最終「不睬」法院傳票的寥寥無幾。為什麼呢?雖然現在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是打電話或寄信讓當事人來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當事人,法院仍會派員送達。即使當事人拒簽,法院仍可依法採用留置送達,只是手續麻煩了一些而已。如果當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基本上都會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可能會作出對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決。為了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當事人自然不會缺席自找麻煩的。
二、 對方隱匿財產怎麼辦?
一旦對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很多當事人擔心對方開始隱匿家庭共同財產,其實這個擔心並不是多餘的,幾乎60%以上的案件都會涉及到一方涉嫌隱匿財產的情況。因此,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準備。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採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於銀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三、 對方造假「債務」怎麼辦?
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係;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其實,您也不必過於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鑒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四十七條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後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可以防範和解決。
四、過了舉證期限怎麼辦?
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於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您立案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閱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說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准。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採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五、找不到「第三者」的證據怎麼辦?
我們接手的離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問題。很多當事人為找不到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而心煩。其實,如果構不成同居,花大力氣找「第三者」證據的意義是不大的。首先,直接能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很難取證,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昵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花這麼多精力和金錢去取沒有實質意義的證據,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邊有一定能夠讓法院心理明白的證據,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這些證據是否對法官司自由栽量時產生傾向影響。
六、雙方都要房子怎麼辦?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顯重要。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
(一) 孩子歸誰撫養。一般情況下,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
(二) 照顧無過錯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
(三) 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採用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歸屬,即把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價款。
七、雙方都要孩子怎麼辦?
如果孩子八周歲,一般聽取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不滿八周歲,幼兒期內的孩子,一般情況下判歸母方的可能性較大。除此之外,法院會酌情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思想品質、孩子一慣的生活環境等情況,以「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酌情判決。
八、對方不讓見孩子怎麼辦?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未果,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目前,已有強制執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九、對方拒不履行調解書/判決書中的義務怎麼辦?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應給付的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目前,上海法院執行是先不預收費用的。目前焦點問題是房屋對價款的給付執行,往往會出現,一方不是拿不起錢,而是不想拿錢的情況。因此,必須採用其他方式結履行義務方施加壓力。比如,申請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產,限制其行使權利,這樣會促使義務人履行債務。另外,還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其工資收入等。
十、對方聲稱其在法院「有人」怎麼辦?
很多當事人聘請律師時,首先會問:您同某某法院關係如何?或者,擔心對方社會關係多,在法院認識或拐彎認識辦案人員,擔心判決結果對自己不利。我認為這種想法一般情況下是多餘的。離婚案件審理已形成一套獨特規則,一般情況下,辦案人員會按這套規則行事。離婚所涉及的財產要麼是夫妻共同財產要麼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權相對其他經濟案件較小,加之一般離婚案件涉及個體利益,動用上層關係影響案件審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關係施加影響,恐怕也難以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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