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沒寫還款期限會有什麼結果?
關於借條(借款合同)模板隨手一搜就有不少,但是諸多借條之間卻各不相同,其間的差別又有多少?
我來說一個最常被問到的點。關於起草借款合同,總有人迷茫起草借款合同時,到底要不要約定好還款期限,寫清楚還款日期?關於借款合同糾紛訴訟,總有人擔心:
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怎麼辦?
借款合同上忘寫還款日期怎麼辦?
約定還款日期好還是不約定還款日期好?
今年我們辦過一件案子,被告李某因資金周轉需求於2014年12月5日向原告張某借款300000元,並簽訂了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上並未約定還款期限。2015年6月,張某前往外省找李某還款,但李某竟失蹤了,直到兩年多之後才再次出現。原來李某意圖拖過訴訟時效期,意圖逃避相關法律責任。
2018年10月,忍無可忍的張某將李某告上法庭。李某依原計劃,以「已過三年訴訟時效」為由,不同意還款。但最終法院判決未過訴訟時效,李某必須依法還錢。
為什麼法院會認定訴訟時效未過呢?
本案中原告張某曾於2015年6月找被告李某未果,雖然原告有向被告主張權利的行為,但該行為既不能證實雙方於2015年6月就債務的履行寬限期達成一致,也不能證實當時被告有在原告向其主張權利之時,其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情形。由於原、被告之間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且債務未超過二十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因此,至原告起訴時,本案未過訴訟時效。
相關法規可以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借款合同不約定還款期限並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並且,沒有約定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如果債權人沒有向債務人請求清償或者債務人沒有拒絕履行債務,都應該視為債權未收到侵害,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不起算,因而相應債權受最長20年的特殊時效制度。
根據上訴案例和相關法律規定,專業借款合同律師歸納出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民間借款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應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計算:
對於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如果債權人沒有向債務人請求清償或者債務人沒有拒絕履行債務,都應該視為債權未收到侵害,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不起算,因而相應債權受最長20年的特殊時效制度。
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該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寬限期限結束,債務人仍然不履行義務,此時應視為債權人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此時三年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債權人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因訴訟時效屆滿導致喪失勝訴權,從而影響到自身權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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