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借款人可以不承擔還款責任嗎?
在生活實踐中,許多名義借款人的樸素認知是,反正錢不是我用的,誰用的應該去找誰。雖然從最終責任承擔來看,這句話沒有問題;但法律層次上,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是需要由名義借款人向實際出借人清償,再由名義借款人向實際借款人追償。所以作為名義借款人有可能會陷入兩個訴訟,面臨著承擔責任後難以追償的風險。
案例介紹: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系同事關係。2015年9月份,原告張某辦理了中國光大銀行信用卡一張,截止2017年10月3日賬單日,該信用卡欠款額為42452.89元,到期還款日為2017年10月22日。原告主張,該卡自辦理一直在被告手中,卡內欠款亦為被告消費,並提供被告簽字確認的證明一份,該證明的內容為:「證明,我王某身份證號xxx於2015年9月自張某處借入光大銀行辦理信用卡尾號6774一張,張某從未使用過這張信用卡,以後出現任何法律後果,皆由我承擔,特此證明。據此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還款。
被告主張,其的確是在證明上籤過字,但該信用卡實際上已由被告交由案外人李某使用,卡內欠款也皆為李某消費,該筆款項也應由李某償還。
法院裁決:
雖然被告抗辯,涉案信用卡的實際借款人是李某,但因未提供證據證明,而原告予以否認,法院不予採信。基於被告為原告出具的證明載明的內容,可以確定系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原、被告之間借用信用卡的行為,實質上亦是原告將特定資金帳戶支配權授權給被告,該行為可視為錢款交付情形,雙方之間構成借貸法律關係。至於被告再次轉借的行為,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不予一併認定。根據原告提供的信用卡賬單,可以確定該信用卡內資金已被使用,原告對涉案信用卡發卡行的債務明確、具體,即使其尚未返還;亦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不論涉案信用卡的實際使用人是誰,原告均有權基於被告的承諾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現其要求被告返還借款42452.89元,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師提醒:
為了避免這樣的風險,在有類似的借貸情形發生時,要樹立基本的風險防範意識:
1.借款時要注意區分不同的法律關係,如本案中的信用卡系由原告借與案外人,還是原告借與被告、再由被告轉借給案外人,兩者之間有本質區別,直接關係著被告的責任承擔;
2.名義借款人來講,代人借款有風險,要做好代人還款的心理準備;
3.名義借款人要注意保存自己和實際借款人之間的憑證,保證自己承擔還款責任以後的追償權;
4.任何的簽字都需要謹慎,簽字前需要明白自己簽字的性質,以及可能面臨的風險和可能需要承擔的責任,防止為他人擔責;
5. 對於出借人來講,在信用卡藉由他人,逾期不還且無充分證據時,首先是緊急掛失以防止損失擴大,其次是及時還款防止信用受損,同時搜集證據,訴諸法律,以求追償。
6、向出借人主動披露實際借款人,約定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此時法院可以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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