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支持伴侶關係合法化嗎?

了解到其他一些國家是承認情侶關係,證明是情侶關係後財產和義務需要部分遵守合法結婚的條款,但是除非有孩子,不然隨時可以分手,你們覺得這樣的制度如何?


謝邀,根據北歐和法國的經驗,情侶關係合法化有助於提高生育率。


支持啊,婚姻制度是人類創造出來的,如同黑格爾老師所說的,他是意識運動的產物,是時候讓它回到原先那個點了。

長期情侶關係作為婚姻關係被承認,可以作為某種過渡時期的腳手架。


我們姑且把提問的「情侶關係合法化」更具體定義為:通過立法對非婚、以一對一性關係為基礎的伴侶關係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進而通過執法和司法對該等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保護和規制。

經濟與性的契約傳統

社會上掙扎的紅男綠女,關係是叫「夫妻」還是叫「情侶」,決定因素是什麼?是經過民政局的領證程序嗎?不。

僅在中國範圍內討論,大多數中國人的婚姻無涉宗教,在民事立法層面,婚姻僅僅是基於性忠誠的契約關係,歸根結底是一種經濟關係。

這個問題,之所以在當下被拿出來討論,乃至在之後的一定時期內可能甚囂塵上,在我看來,是因為社會總體資源分配方式的變化,歸根結底仍然是經濟問題:

  1. 買房結婚傳統牢固,房產掏空六個錢包;
  2. 女權初萌,其背後是女性走出廚房和育兒室,廣泛參與社會化生產;
  3. 教育延後下的性觀念革命。

近20年來,在中國人的各類性行為當中,變化最大的也許就是婚前性行為的大量增加和婚前性行為規範的大幅度改變了。我在1989年所做的一項北京市隨機抽樣調查表明,無論兩人確定關係與否,有過婚前性關係的占樣本的15.5%。而根據最新的調查資料,婚前性行為在中青年人群中已經達到71%。這個比例直追西方性革命之後的婚前性活動水平。

——李銀河:婚前性行為總有一種做錯事情的感覺,怎麼辦?

我相信,古往今來而無論膚色,存在於人性的愛情未曾變化,事到如今,我們焦頭爛額,我們討論情侶關係合法化問題,是因為無法適應性和經濟為核心的一系列問題的新變化。

回首看,傳統式微,往前看,階級分層特別是中間階層的跌落觸目驚心。

討論情侶關係合法化問題,本質上仍然是討論婚姻,只因它們是對同樣問題的回應:婚姻制度是對歷史的總結,同居關係則是對未來的展望。

在法學視域,婚姻本質是契約,婚姻與商業活動一樣,人們通過系列契約安排,旨在降低、排除風險,實現交易穩定,如果可以,降低交易費用。在婚姻締結時,男女雙方及各自家庭、宗族列舉結婚條件,如車、如房、如好皮囊、如高學歷——你不能保證兒子一定生得帥,但是媽媽好看那概論會高些;你也不能保證兒子品味好,但爸爸會掙錢那基本跑不了。這是一樁正式的談判,我們的合同期限是一萬年。

比如對彩禮習俗是否保留的討論,扯道德和臉面,特別是對著身懷六甲的大肚子,在我看來,這種討論很無厘頭。任何一場觥籌交錯或者一起洗腳的商業契約的締結,都不由謙謙君子來完成:一個合格的談判者,最基本的是表達自己的需求和商業目的。

在婚姻的談判里亦復如是,問題在於,市場的變化導致談判總是破裂(談婚分手、閃婚閃離、家庭高速解體等當代現象)。

制度安排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婚姻繼承立法是為了讓作為社會基礎單元的家庭穩定,即,通過婚前、婚內、婚後權利義務的法定安排,增益家庭穩定。在商事契約中,我們不斷修正條款並向對方解釋,我們力圖通過契約的公平實現交易的穩定和可持續。

制度失靈的原因很多,但總而言之是因為制度運行的環境改變了。

制度失靈是指社會的結構、決策、政策,特別是價格機制等無法促使資源達到社會最優化配置狀態,或者說,這些結構、決策、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價格機制會引導或傾向於使社會遠離最優資源配置狀態。

——新制度經濟學

新的契約

婚姻制度呈現顛簸失靈的地方就是婚戀市場,在這裡每一個自然人個體和商業環境下的經濟人並無太大不同。既然普世的法定婚姻制度不再行之有效,新制度建立起來之前,我們的最佳出路,乃是個性化的、訂製的契約。

回到問題「你支持情侶關係合法化嗎」,初讀不免令人啼笑皆非,好似假設前提是「情侶關係非法」,情侶關係為不正當關係,所謂「一切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都是耍流氓」。

當然,情侶關係是合法的,正當的,被現有立法保護的:民法總則對個人財產、名譽、隱私等基本民事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譬如監護制度、委託制度對個人權利的延伸處分;譬如同居關係中的暴力現象,同樣遵循婚內家暴的行政救濟-私法救濟-公法救濟。

現行立法框架從個體角度給予未婚者身心保護和規制,不同於婚姻家事立法,這種保護和規制是普遍的,無差別的,較低限度的,而必然有所疏漏。

在這樣的情勢下,個人對終身幸福的安排,有更優選擇:《同居協議》、《婚前協議》……這些協議或者合同叫什麼,不重要,重要的是通過儘可能縝密的語言,明確男女雙方步入婚姻制度之前的權利義務安排,包括性權利的獨佔排他、信息披露義務、成本核算與利潤分配、擴大投資再生產、不可抗力與違約責任——雙方認可這個標準,雙方有了一致行動的基礎,進而,更有機會締結深度合作契約——婚姻。

婚姻制度的失靈很大原因在於物質文明發展帶來的選擇與需求多元,即,共性不足以滿足個性,新的契約則在締約時間、締約條件、違約責任等方面相應作出調整。

同居立法

非婚兩性中長期關係在社會中日益普遍帶來旺盛的規則需求,這些需求里會有共性。提煉這些共性,尋求普遍問題及預防方案,包括以格式表單的方式(類似於婚姻登記財產申報、離婚訴訟財產申報)提示個體看到自己的權利與義務,這樣的公共制度將是未來的同居立法。

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可以說,近乎全部婚姻家事法律問題,在同居關係中都會有鏡像問題,同居立法在結構和體例上一定可以參照婚姻繼承法,但尺度,應當是不同的。相較於婚姻關係,同居立法應當給予當事人不那麼牢固的條框,提供更多選擇和自定義選項。更重要的一點,它應當與現有的婚姻制度和繼承製度相銜接,比如,作為婚姻契約的締約條件進而引入締約責任制度、與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有限合併。

現在是2018年10月,個人認為,同居立法有其必要,甚至是緊迫的。就像房市股市都不乏高槓桿裸泳者,現代版的愛情童話里也寄生著很多投機者。如果我們買不起房進而結不了婚,那麼,公共管理執權柄者有責任給這水池子消消毒。更重要的是,法律具有指引和教育作用,暴露於婚姻制度失靈下的真空中的戀愛的權利、戀愛中的性自主權和財產權,亟需被珍視和保護,弱勢者,需要制度傾斜的陽光。

非婚化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趨勢,是自由的勃興,但,秩序下的自由,更甜美。

社會上掙扎的紅男綠女,關係是叫「婚姻」還是叫「情侶」,決定因素是什麼?是經過民政局的領證程序嗎?不,是因為夫妻共產。

最後,圖解法律專欄了解一下?

自由位面,傳播有趣的法律,有用點贊啊


難道情侶是非法的么????

需要遵守合法婚姻的條款?那為什麼不直接結婚?人家不結婚就是為了不用遵守這個條款,謝謝。

情侶是無法認定的,如果雙方都堅定不移的認定,那就可以去領證。

這個所謂的合法話,完全是在浪費時間,捨本逐末。


我個人是支持的。一般來說這個制度應該是保護男生的吧哈哈哈,雖然我是女生,但是比較獨立,個人認為情侶之間禮物是可以送的,但是經理要獨立,收了太大的禮物就考慮要怎麼還回去,(我個人是屬於付出型的,無奈.jpg)所以這項制度對於我來說沒什麼影響。站在中立角度來說個人認為是比較公平的


寫在前面:我想先對提問者的提問做出一個小小的修改建議:情侶關係一直都是合法的,根據《民總》的規定,民事主體可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思為民事法律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同時應當遵守合法、公平、自願、誠實信用等原則。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內心思想做或不做一定行為,與喜歡的人談戀愛、建立情侶關係是符合民法規定的行為之一。

因此,問題修改為:你支持建立情侶關係的法律保護制度嗎?或許更為適宜。


正文:

對於上述之問題,請原諒我持反對態度,談戀愛是絕大部分人培養感情、尋找終生伴侶的前提條件或者必經階段。每個人在一生中總會談過1次以上的戀愛,戀愛關係本也就是不穩定的感情關係,有的戀人甚至一天內分幾次手。

從戀愛關係的階段來看,應屬於結婚的前置階段,我相信肯定有人接受沒有戀愛直接閃婚,那當然也就不在我們今天討論的題目之範圍。既然確定戀愛關係是為了可能結婚做準備,如不合適自然會分開,那我們已經規定了婚姻關係的財產和人身保護制度,何來必要再給頭腦衝動、感情激增的戀愛關係再帶上一套枷鎖呢?

戀愛關係中,不免會有一些為了增進感情、增強戀愛關係的緊密程度而送一些禮物。在民法上,這一行為叫做「贈與」行為,根據《民總》的規定,即使是未成年人,在純獲利益的情況下也可以接受這些贈與。這些禮物或貴重或禮輕,但在只要是送禮人當時是真實意思表示,則應當認為是合法的贈與行為。若在戀愛關係破裂後,為當初的付出而煩惱頭疼,再秋後算賬,讓當初整天膩膩歪歪在一起的愛人歸還贈與的禮物,是不是有點不近人情,若法律規定如此,那隻怕會導致在戀愛關係中的人們,在接受對方贈與的禮物前都會提前想好,我的愛人是否會有冷血地讓我歸還當初的定情之禮的那一天。這,無疑是對人心和真情的殘酷考驗。

當然,戀愛關係也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在戀愛關係中出現的對愛人的人身侵害或者財產侵害,依照《民總》、《侵權責任法》和《刑法》的規定,當然屬於保護的範圍之內,行為人的違法、侵權、犯罪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其責任的,仍然應當依法定程序予以追究,以保護合法權利、利益。

綜上所述,我不支持的原因略有以下幾點:

1-戀愛關係本就不是十分穩定,戀不戀愛、和誰戀愛都是每個人的自由,戀愛也是婚姻的前置階段,兩情相悅沒有必要套上枷鎖。

2-戀愛關係中的贈與行為,所有根據真實意思所贈與的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禮物,則依照民法之規定是合法的贈與,贈與人應當責任自負,既然當初選擇為愛付出就要勇於承擔這點負擔,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3-若在戀愛關係破裂後,為當初的付出而煩惱頭疼,再秋後算賬,讓當初整天膩膩歪歪在一起的愛人歸還贈與的禮物,若法律規定如此,無疑是對人心和真情的殘酷考驗。


不支持

超出現有行政機關的辦事能力了。

也堵住了中下階層的以婚姻方式改變階層的道路。

這題居然沒有「女權」出來反對?

這套制度明顯對有錢一方更有利啊

現在還經常有談戀愛男女分手後一方要求歸還禮物的新聞。

伴侶關係合法化之後,很明顯同居期間一些公用財產將會更加明確歸屬,到時候送的禮物很可能有追回依據了。


無法界定


支持呀,畢竟我們就生活在法制化的大環境中,有秩序和規格需要遵守,無法避免的。而且這是處理糾紛的比較簡單的解決方式。


寫清楚點,題主的意思是可以互相繼承對方的財產?題主,你真的很搞笑,其實絕對多數的情侶之所以不結婚就是因為要規避財產糾紛,只談戀愛不結婚!否則結婚不是更好?你現在要承認合法化,首先是沒有可操作性,你怎麼證明兩人是情侶?就因為有性關係?其次,萬一感情發生變化,愛沒有了,關係如何解除?


不支持不反對。

實際上,題主的提問很不嚴密,實際上他問的是,各位覺得處於未婚關係的兩人是否可以合法享有已婚二人的權利。我覺得大家沒必要支持,因為那些法律上支持未婚享已婚的國家,絕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或文化上離婚不自由的國家,主要是信天主教的,大家覺得特別浪漫的法國就是其中一個,老拖著人家不結婚,當然浪漫了,可是中國的小MM有幾個願意一直沒名沒分耗到四五十歲呢?也許人類將來就都這樣吧,蘿蔔青菜……被Trump稱為shithole的中美洲也都是天主教國家,美國人的婚戀觀也有中美洲化的趨勢,是好事還是壞事大家自己判斷。不過正如某個蘇聯笑話說的那樣,我信共產主義,但我的生活卻是資本主義,那就是蘇維埃主席了,所以大家也可以說的和做的不一樣,壞男生不妨鼓吹開放性關係啥的,反正自己又沒損失;至於女生,那隻能是把幾千年的課補起來,有了錢還怕男人壞嘛,要壞一起壞,就分不清好壞了,蘇聯的一杯水主義了解一下,社會化養育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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