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乎法律探究|雙十一經典剁手案例陷阱剖析
寫在前面
文筆是律師的基本功,胖乎律師助理們要求每天習作一篇,無論工作多忙。專欄以後會不定期發送團隊成員以及助理們的文章,或鼓勵或敦促,歡迎大家提出意見,共同探討。
作者:艷梅
導讀:
滴滴打車乘客安全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網路打賞女主播如何救濟,網路代購如何定性,十倍賠償如何主張,網購快遞丟失該找誰?網上假貨橫行誰擔責?便宜不見得沒好貨,還可能沒貨?
在雙十一白熱化之際,胖乎律師對於層出不窮,來源於生活的典型案例,結合將要實施的《電商法》帶你領略法律的不同視角。
案例一 平台的安全保障義務——滴滴打車空姐遇害案
2018 年 5 月 6 日,一位年僅 21 歲的空姐搭乘滴滴順風車時被害身亡。嫌犯是一名滴滴順風車司機,作案後棄車跳河身亡。
【法條鏈接】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二 網購中的行為能力認定——未成年人網路購物打賞案
1、滿10周歲的男童在某購物網站以他父親的身份證號碼註冊客戶信息並且訂購了價值1000元的印表機,該網上送貨上門,其父以其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購銷合同吳曉為由拒絕接受印表機並拒付貨款,雙方產生了糾紛。
2、16 歲女孩打賞男主播 65 萬 母親起訴映客要求退錢敗訴
00 後女兒在加拿大留學期間迷上映客直播,3 個月內打賞男主播花掉 65 萬餘元,母親劉女士以女兒名義起訴映客直播要求退錢但一審敗訴。
法院認為,雖然劉女士稱映客號是女兒偷偷以其名義開設,並通過其名下的微信、 支付寶私自消費,但證據不足以證明是小雅是在劉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登錄並充值消費。
【法條鏈接】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八條: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 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三 網購中何時能主張十倍賠償——徐瑞雲訴敬子橋、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
徐瑞雲在敬子橋經營的淘寶網路交易平台網店中購買了俄羅斯進口奶粉。經查詢《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專欄》,在「進口乳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名單」中未查見「俄羅斯」,徐瑞雲認為敬子橋銷售的前述食品未經檢驗,同時,淘寶公司未對進入其平台銷售的商品進行審核,存在過錯,故訴至法院。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於2017 年 9 月11 日作出(2017)滬 7101 民初 318 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敬子橋退還原告徐瑞雲貨款5,043.50 元及賠償 50,435 元等。
【法條鏈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四 網購中的個人信息保護——龐先生訴去哪兒網個人信息泄露案
龐某從「去哪兒網」購買東航機票,因個人信息被泄露,將趣拿公司和東航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龐某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龐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3 月 27 日下午,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併當庭改判東航、趣拿公司公開道歉。
北京海淀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認趣拿公司和東航存在泄露信息的侵權行為,駁回了龐某的訴訟請求。龐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龐某一方認為,一審中適用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分配嚴重超出龐某的證明能力。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魯某在訂購機票時僅僅給去哪兒網留了自己的手機號,但由於龐某以前曾通過去哪兒網訂過機票,且是東航常旅客,現有證據顯示東航和去哪兒網都留存有龐某手機號。
另外一中院認為,在本案所涉事件發生前後的一段時間,東航、去哪兒網被多家媒體質疑存在泄露乘客信息的情況,這一背景因素強化了東航、去哪兒網泄露龐某隱私信息的可能,說明東航和去哪兒網的安全管理並非沒有漏洞,且存在提升的空間。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實質上是「科以龐某不可能完成的舉證義務」,故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趣拿、東航兩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其官方網站首頁以公告形式向龐某賠禮道歉。駁回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路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案例五:快遞丟失誰擔責——楊波訴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付迎春網路購物合同糾紛
2013 年 3 月,楊波以網購形式從付迎春開辦的電子經營部購買電腦一台,同日,付迎春委託速遞公司送貨。該貨物到達交貨地後被他人冒領。為此,楊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貨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
在運輸過程中,速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在送貨時未驗證對方身份信息擅自將貨物交由他人簽收,銷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貨物交付義務,構成違約,故對楊波請求付迎春賠償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速遞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以上是胖乎律師給你帶來的解讀。
推薦閱讀:
TAG:電子商務 | 法律 | 「雙十一」購物狂歡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