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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離婚買房還能認定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假離婚買房還能認定共同財產嗎?

「假離婚」就是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而現在很多人為了眼前的利益,不惜在婚姻中弄虛作假,為了獲得買房的資格,獲得優惠的房貸利率,為了獲得拆遷中更高的補償等等,而辦理假離婚;

其實離婚證是假的,並沒經過民政局認證,所以就還是合法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倆人共同財產,因而用假離婚證買的房子仍屬於共同財產。若離婚涉及財產分割時,男女方可要求分得一半。

但是如果兩人並非真正離婚,但是通過民政局辦理了離婚證,這種情況下,財產分割約定不明確在所難免,無論雙方是否復婚都易產生糾紛。如果一方假戲真做,另一方損失的就不僅是財產。

二、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複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複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綜上所述,現在一些夫妻為了規避限購政策,通過辦假離婚達到購房條件。這種手段是不可取的,存在巨大風險。畢竟假離婚也是通過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從法律上解除了夫妻關係,這個時候再買房的屬於個人財產,之後雙方復婚,這個也應是個人婚前財產,不能算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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