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居然支持兒子婚外戀
案 例
強女士與肖先生是鄰居,雖然談不上青梅竹馬,但也知根知底,兩家平日經常走動,到了他倆談婚論嫁的時候,自然水到渠成結成連理。婚後第二年強女士生了個大胖小子,家人別提多高興了。平時孩子有兩家大人輪流照看,小夫妻雙雙在外工作掙錢,雙休日也是兩家輪流跑動,按理這個家應該是溫馨、和睦的。
裂痕出現在婚後十年的一天,強女士至今不會忘記令她崩潰的那個晚上。下午兩點丈夫對妻子說要外出面試工作後,直到第二天凌晨才回來,期間電話也打不通,強女士問他去哪裡了也不說。早飯後,丈夫送孩子上學後竟毫無徵兆地沒有回來。強女士百思不得其解,非常傷心,天天以淚洗面。
一次她竟哭得手指抽筋張不開,鄰居得知後七手八腳地把她送到醫院,並立即打電話給肖先生,讓他趕緊來醫院,但他丈夫始終沒有出現。過了幾天,丈夫終於回到家,強女士既沒有發火,也沒有責怪丈夫。誰知丈夫落坐沒多久,竟跟妻子商量要把夫妻倆的房子賣掉,所得房款全部歸他,他每個月給妻子2000元作為孩子的生活費。這不等於是要離婚嗎?妻子自然不允。這時她才發現丈夫的變化遠沒有她想的那麼簡單。
其實這一切緣於丈夫丟了工作。春節後不久丈夫所在單位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無所事事的丈夫剛開始還外出找工作,怎奈沒有學歷、技術,又眼高手低,想乾的工作單位不要他,可以乾的工作他又不願做。一個家庭天天柴米油鹽,沒了經濟來源,加上母親和妻子幾乎每天嘮叨讓他出外找工作,丈夫自然心存怨氣。之後,他無意間結識了一名女子,這位女子以為遇上了「貴人」,對肖先生萬般柔意大獻殷情。
肖先生一下沒了方向,竟鬼使神差地迷上了她。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的肖先生要瀟洒地與小三過「好日子」,只得打腫臉充胖子,動起了賣房的主意。一次,妻子打電話讓他回來,結果是一位女子接的電話,那女子電話里一個勁地罵強女士,還說肖先生不愛強女士,愛的是她。這次事件足以證實了丈夫夜不歸宿原來在外面有了小三。接下來的日子可想而知,只要丈夫一回家,兩人不是吵就是打。
小夫妻爭執引起了公婆的矛盾,兩個老的也分了兩個陣營互不相讓。公公堅決站在媳婦一邊,指責兒子的不是。婆婆不但不規勸兒子,還煞有道理地支持兒子不要回來,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婆婆竟收拾好東西搬去與兒子和小三一起生活。為了照顧孩子,強女士把工作也辭了,家裡的經濟更是雪上加霜。
調解員:
聽了強女士的講述,調解員真是氣不打一處來,當場與肖先生通了電話。丈夫的回答與強女士大相徑庭,他否認自己在外有第三者。調解員問他,妻子跟他通電話卻被一個女人罵是怎麼回事?丈夫在電話那頭支支吾吾。
調解員告訴他,婚姻是要經營的,不要太任性;身為丈夫,身為父親在家庭中要敢於擔當,應該回到家裡,找份工作,一家人好好過日子。調解員也批評強女士處理的方式太過簡單、粗暴。丈夫失去了工作,又死要面子,作為妻子要給予鼓勵和安慰,這樣鬧下去一個好好的家庭會活活被拆散。
然後,調解員告訴他們倆,兒子正處於成長的關鍵時刻,家庭的變故勢必影響孩子,夫妻倆應該多多回憶過去甜蜜的日子,冷靜思考一段時間,相互檢討存在的問題,重新打理家庭生活。聽到雙方誠懇的應允,調解員也釋然了。
律師點評
就像調解員說的那樣「婚姻是要經營的」,而且就現在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來看,婚姻不僅僅是夫妻兩人的問題,還涉及到兩個家庭,其實可以說是一個小家庭,和兩個大家庭,一共三個家庭間的家長理短。
本次糾紛中丈夫的作法當然應當受到大家譴責。通常來說,忠誠是夫妻間相處的基石,如果連最起碼的對彼此忠誠都做不到,一段婚姻很難得到長久的維繫。
這裡我們再來老生常談,講一下法律上對「有外遇」的相關法律規定。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當然不是所有的「有外遇」都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果只是一夜情,或是只是言語上的曖昧等,不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離婚訴訟中,無過錯要求有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就要有證據證明過錯方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另外,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奉勸已婚的讀者,構建一個家不容易,拆散一個家就在一剎那,千萬不要因一時之意,毀家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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